
国家治理视角下大数据侦查的犯罪治理功能从事后控制犯罪向"预防-控制"犯罪治理格局转变,犯罪治理的事前预防功能凸显,强调多部门共同参与、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理念.实践中,大数据侦查预防犯罪功能主要体现为对"事"(犯罪事件)的预测和对"人"(高危人员)的预测两种方式;大数据侦查的控制犯罪功能体现为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提升侦查效率与效果.尽管大数据侦查"预防-控制"格局具有显著犯罪治理优势,但是国家治理视角下大数据侦查犯罪治理功能的实现仍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与推进.具体而言,通过界定强制性大数据侦查与任意性大数据侦查的界限,解决大数据侦查启动时间点前移与立案程序之间的矛盾;严格恪守比例原则,保证大数据侦查措施适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强化检察部门的外部监督,保证私权力与公权利之间的平衡;适当借鉴信息公开制度,缓解公众对权力运行的担忧.
禁毒工作涉及事务繁杂,需要诸多主体合作共治方能产生积极效果.联合国公约以及各法域都倾向于建立统一的专责机构,负责协调或统领各个分散的禁毒职能机关.我国禁毒专责机构以禁毒委员会和下设的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基本架构,在职能划分上以"指导协调"为主轴.追溯当前禁毒专责机构的设立渊源及设计思路,还存在欠缺设立依据、职能划分模糊以及职责界限冲突等问题.理顺我国禁毒专责机构的设置规则以及职能范围,应当从禁毒工作规律出发,结合当前可以调动的体制资源,既解决当前禁毒专责机构存在的实际问题,又避免专责机构之下各机关的职能重叠.
对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置业已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我国刑事实务为代表的肯定归责路径,二是以德日学说和实务为代表的否定归责路径.我国的肯定归责路径在行为归责的框架下重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德日的路径尝试从被害人的行为解释行为人的归责,两条路径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遵循行为刑法及行为归责.德日学说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脱离了行为刑法的约束,企图强行割裂行为人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归责纽带,进而建立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归责之间的通道,先天不足.为了妥善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应当坚持行为刑法.在坚持行为刑法的前提下,客观归责能够有效担负起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
在治安治理的空间转向下,社区安全态势与空间要素变动之间的逻辑关系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城镇化下的"村改居"过程中,物理空间变迁下水平散点式向立体集中性居住格局的转变,引起了"治安盲区"的扩大蔓延;关系空间变迁下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型,造成了传统人情式治安防控结构的瓦解;映射精神空间的符号化标志与象征性建筑的消失,导致了身份认同的困惑与"本体性不安全"的焦虑.对此,应坚持"三维一体"的空间安全治理原则,通过物理空间再生产下安防体系的重构、关系空间再生产下内生秩序的再造,以及精神空间再生产下居民安全感的提升,推动"村改居"社区治安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道缓冲机制,几乎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同诞生和发展并延续至今.从法规范分析来看,申请暂缓的前提是被处罚人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了异议并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且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制度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申请暂缓的权利与即时执行的矛盾、暂缓执行适用范围持续扩张、不予暂缓执行审批标准不明确、暂缓执行中担保机制不健全,以及与行政救济机制衔接不足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暂缓拘留执行制度的优化,应通过明确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厘清法律概念堵塞制度漏洞、适当调整暂缓执行适用范围、强化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路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