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身学习和心理韧性都强调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应对困境时有能力获得自我成长.警察职业风险持续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尤其需要终身学习理念下的心理韧性培养.鉴于警察心理韧性有其影响因素与干预训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出以保护性因素为支点、以干预训练为手段提升警察心理韧性,从系统性、终身性、主动性和个性化的培养原则,探索基于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横向层面与纵向层面、组织层面与个体层面的警察心理韧性培养实施路径.
技术一旦失去控制或被不正当利用,就有可能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重大威胁.一种新生事物的产生往往伴随着技术和制度的双重挑战,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警务预测技术对于传统的隐私权形成了一种根本性挑战,在技术进步、认知升级的发展过程中,更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当前,关于大数据背景下警务预测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对技术的关注,鲜有从理论建构层面回应技术存在的不足.基于理论建构层面展开,试图讨论大数据背景下警务预测的定性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伦理困境,并针对这些伦理困境提出了相应的伦理规则和规制方案,以期引导技术向"善",使警务预测在合理的规范中运行.
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成了第三次修订,增加行政处罚权下移制度以推动基层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落实该创举,学界实务界须先考察该制度确立前所面临的基层执法问题,进而通过政府权力配置经济标准下的公共产品分层理论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形成理论层面的正确认识.同时综合长期以来行政处罚权下移在政策与法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实践经验,提炼出完善该制度须遵循依法行政,权责统一、有利于事权合理配置以及探索性与执行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最终从基本原则映照出行政处罚权下移制度在赋权、执法以及监督等权力运行阶段的具体完善路径.
中国特色纠纷解决须应对"诉讼爆炸"映射出来的复杂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回应人民群众高期待的解纷需求.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协同运行是纠纷解决的独创之路和应有之义.探究贵州省的实证经验,为建构中国特色解纷道路,从实然到应然的构想提供了示范性样本.理念上,从协同式的多元解纷基础架构出发,逐步升级为均等式的多元解纷服务标准,迈向兼容式的"诉调对接"衔接机制;路径上,多元解纷机制要整合各类非诉资源,利用司法确认程序做好两者衔接,进一步推动繁简分流的诉讼服务向纵深发展.
由于线上教学固有的优势,为警务现场急救教学的改革发展带来了新契机.通过《警务现场急救》课程线上线下教学实践比较,线上教学能够实现"教与教"网络协调、"教与学"全方位的覆盖和互动交流、"学与学"激发创造性的灵感.并且打破传统课堂空间,把"课堂"无限拓展到每个学生身边的梦想,为教学活动带来了更多时间、空间、题材、方式上的可能.
以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为依托,分析受案时间、简要案情、审结数额、审结罪名、一审宣告刑等"检察数字",发现涉"两卡"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惩治对象多为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罪名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不同发案时期出现同质变量、此消彼长的趋势,检视发现网络犯罪规制的刑法扩张和司法的扩大适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泛化,"客观行为"过度评价,罪名界限模糊,罪刑不适等问题.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提倡坚持形式与实质综合标准,以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调适的解决途径.
命案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固定至关重要,记录和精准还原犯罪现场是刑事技术人员的核心工作,现阶段对现场采用的图像和记录数据形式,在刻画犯罪过程空间上存在局限性,物证形态、种类、位置、数量等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偏差.3D现场重建技术可精准、立体化还原犯罪现场并辅助作案过程分析.为未到犯罪现场的人员简便、直观、准确地提供逼真案件现场,如弹道、尸体位置、血迹分布、作案过程、工具等重要信息.运用Blender等软件灵活、便捷地重建模拟犯罪现场,可为迅速明确侦查方向、案情分析、物证标注保存等提供技术支持.
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欠佳,是当下新建本科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任务内驱动力较为缺乏、制度建设尚待进一步提升等,应该从价值层面更加重视,制度层面积极构建"一课多练"的毕业论文前置训练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主要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介入侦查阶段有其必要性,包括能为当事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提供专业帮助、及时化解鉴定争议、对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形成监督,以及有助于强化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上的质证功能.各地试点工作的成功先例为该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为此应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以期构建合理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作为高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行政举报在公共行政中得到广泛适用.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行政举报划分为公益举报与私益举报、善意举报与恶意举报、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内部举报与外部举报、特殊形式的公开举报等类别.当前行政举报的法律事项纷繁多样,具体分为违法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危及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三类.在实践中,行政举报的法律难点集中体现为行政执法难度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行政纠纷频发且司法裁判难度加剧.有必要基于类型化方法加强行政举报法律制度建设,重点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动的视角提出解决方案,并注重识别例外事项与处理时机,从而塑造有效的行政举报型社会治理模式.
虚拟货币传销是近年来的新型传销手段,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由于其犯罪行为更加隐秘、案情更加错综复杂,侦查中存在平台运营模式、犯罪分子信息和组织分工、虚拟货币流水与冷钱包位置、平台后台数据提取等许多难点难以解决.为更好地配合整体侦查工作,在充分分析传销人员心理特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和在传销组织中的角色分工,抓住心理弱点和心理诉求,充分与案情相结合,正确使用讯问策略,还原案件事实,解决侦查难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不断深化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检察工作现代化背景下"检察环节"体系化取得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助力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新法宝".然而,面对广大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仍然存在困难,化解工作的实施路径仍然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更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势在必行.如何有效转变"检察环节"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社会地位,在法治建设中的优势效应是建立与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路径的关键.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起诉、检察建议、训诫等检察监督方式.但因存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不畅、部分监督方式刚性不足、诉讼监督模式制约监督能动性、未成年人"两法"检察监督方式不足等问题而影响了检察监督的质效.对此,提出了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借助外力赋予监督刚性、探索行政执法活动的非诉讼检察监督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两法"检察监督方式的能动探索等建议,以期益于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的质效提升.
就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配置比较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配置相对偏低,且法定刑加重情节范围过窄,"无能力赔偿数额"不当缩小了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适用范围.可考虑适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度扩大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合理设置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起刑点,调整对"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解释,适度扩大"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范围.
公安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是政治建警的基础工程.当前,公安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取得了诸多成绩:一是党建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是党建阵地进一步夯实,三是党建氛围进一步浓厚.但也在政治建警和党员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和优势、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C市公安局以"三化"主线探索基层党支部建设,取得了诸多经验:抓规范、强教育,切实夯实政治建警根基;抓示范、推融合,培育一批特色品牌党支部;树先锋、强队伍,党建引领业务成绩突出.对此,新时代公安机关基层党支部可以从聚焦政治、思想、"四铁"目标、创建品牌目标、支部建设内容等方面提升建设质量.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情绪识别技术以成熟的情绪研究、情绪分类模型和感知智能研发为基础,从多个模态采集嫌疑人的生物信息,实现特定情绪的特征数据与内在情绪类型的有效映射,最终达到在审讯中识别嫌疑人情绪的目的.审讯环境有其特殊的功能导向和空间属性,情绪识别技术和审讯的结合必然存在技术、法律层面的问题和挑战,未来侦查人员应该联合技术研发人员共同疏通审讯与人工智能之间存在的梗阻,努力促进情绪识别技术在审讯中的实现.
在针对公安管理学专业毕业生岗位配适的调查中发现,毕业生普遍存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能力与用人单位需求有差距的问题.因此,专业课在支撑专业人才培养上还应进一步提升科学性.《公安组织行为学》作为公安管理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在进行教学成果调研和反思的过程中发现一些课程设计与教学实施存在痛点和难点.基于此,本课程在OBE理念指导下进行了更为科学和有针对性的学习目标设置,用以支撑专业人才培养.在建构主义的教学观基础上,进行教学改革探索,让学生思维的火花在课堂上进行碰撞,并在教师的引领下逐渐建构起属于自身的思维高塔,将理论知识根植于运用的沃土,真正达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洗钱犯罪作出重大修订,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洗钱"上游犯罪所得"的概念需加以重新理论反思和司法审查.《刑法》第 191 条规定,洗钱"上游犯罪所得"与《刑法》第 312 条中"犯罪所得"、刑事没收中"违法所得"等概念均存在区别,不能简单参照理解.刑事侦查和司法机关应从洗钱上游犯罪罪质、罪量要件以及洗钱罪本身特质出发,采取逆向思维对洗钱"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双层路径判断,从而将与上游犯罪行为相关,但不符合洗钱罪保护法益的财物予以剔除.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办案已成为一种新型办案思路,这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符合当下"检察大数据战略"对检察工作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这是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必然要求.一直以来,行政检察工作多是依靠坐堂阅卷查办案件,因此普遍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监督方式单一、部门信息壁垒等问题,传统的办案方式不能适应行政检察工作发展要求.为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以提质增效为目的,通过"大数据+头脑风暴"[1]配合分析研判、优化行政办案模式等举措,以非诉执行监督切入行政检察监督,在非诉执行监督上做实做深,促进行政检察业务和信息技术应用深度融合并行发展,推动形成行政检察监督新格局.
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具有限制作用,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在未经控诉主体指控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纳入审判范围.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的限制需要以诉讼客体是否出现变更为标准,如果案件事实的变化没有导致诉讼客体出现变更,无需通过控诉变更.法院不能超出控诉范围进行审判,但是需要就发现的新事实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诉变更.审判范围还可能受到尚未提出控诉的漏罪事实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法律评价并不构成对审判范围的限制,但是对于案件审判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在法院作出不同于控诉主体法律评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审判突袭现象,法院需要履行保障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职责.致送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