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新发展阶段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而且是人的发展的新阶段,为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开辟了新视野.面向新发展阶段,人学研究应不断增强理论自觉、问题意识和方法论反思,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应有贡献.从理论自觉角度看,人学应立足新发展阶段的价值立场、实践路径和远景目标,把握其中的人本理念和人学意蕴.从问题意识角度看,人学应立足新发展阶段的重大现实问题,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人的需要、新发展理念与人的发展、社会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全球变局与人类命运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人的发展提供思想观照.从方法论反思角度看,人学须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学科意识、研究原则和话语方式,形成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研究路径.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创造人类幸福生活的现实需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叙事集中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人类文明走向和未来世界和平发展三个方面.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视角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植根于中国早期现代化道路的艰难探索,贯穿于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的社会实践,锚定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需要;从人类文明走向视角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揭示了西方价值理念的逻辑困境,摒弃了资本文明话语陷阱和实存危机,开启了交流互鉴的新型文明形态;从未来世界和平发展视角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批判了数字资本时代的和平假象,顺应了谋求共同发展的时代要求,擘画了全球和平稳定发展的战略蓝图.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之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的繁荣发展、人类美好生活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建构性"的中国方案.
中国式现代化为研究新时代法律监督提供了最新的理论范式.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写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检察机关定位内在契合.检察机关业已成为法律监督运行评价的主要场域,但检察体系并不等同于法律监督体系.实践中,检察机关亦未承载全部法律监督职责,也非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其功能定位多元,"法律监督机关"与"法律监督职能"存在认知分歧.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监督缺乏统一协调表达,加之改革进程中相关机关职能不断调整,法律监督职能变得更加零散,体系化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监督体系化应定位于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以"职能"为核心的中国式"复合型"法律监督体系,该体系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体系为中心纽带,却又不囿于检察场域,实现检察与其他国家机关各类法律监督属性职能的融贯,统一于法律监督功能,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据法律授权监督国家机关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进入"后税费时代"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各地从多渠道选配优秀带头人以提升引领发展能力,推动职业化管理以夯实带头人的履职成效,同时还通过强化监督约束带头人权力.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既是党组织适应性调整的结果,也是乡镇党委和政府治理的需要,更是广大党员群众的集体诉求.在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效,全面提升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为乡村振兴建立了坚强的政治保障.但不可忽视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平衡性及局部的隐忧.对此,应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选配的精准度,通过减负增效为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全方位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支持与关爱.
目前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并对前者施以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已成为全球普遍做法.但在敏感个人信息具体类型的认定上,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特别是关于金融账户信息、个人位置信息、与刑事判决有关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仍存在争议.美国、欧盟、日本等代表性法域基于不同的监管思路对敏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施以差异化措施:欧盟并不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而统一设定较严格的跨境流动限制性要求;美国倡导个人信息跨境自由流动,形成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日本则采取更加务实、灵活的敏感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政策,以尽可能吸引更多数据进入本国境内.我国基于国家安全考量的敏感个人信息出境规则更倚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出境标准合同、认证等路径的适用空间.敏感个人信息跨境主要关涉信息主体个人利益,在确保信息主体基本权益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其规则设计应以依法合理流动为基础原则,以特定情形禁止或限制出境为例外,建立多元化敏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体系,即除了"特定人数+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类标准外,"特定人员+敏感个人信息"也可作为补充标准予以施用.面对当前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规则碎片化的难题,可先促进特定行业的充分保护水平认定,由点及面,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为敏感个人信息流动创建更具持续力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