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关系调整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载体.作为分领域、渐进式改革的突破口,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呈现出中央方案示范性、事权类别狭义性、基础标准兜底性以及综合财力主导性的整体态势,经由规范性检视,仍存在划分改革单向性、省级统筹模糊性、划分依据政策性以及改革任务尚未完成等缺憾.划分改革不仅追求"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府际协同,更重要在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目的,应当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省级政府的统筹调控功能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分级负责,进而从体制协同、机制协同、法规协同等角度构建制度保障、财力保障和法治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文章以数字词汇和数字化无形资产两种方式衡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利用2015-2021 年A股上市企业面板数据,探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促进了企业数字化转型,该结论在经过多次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且融资约束指数每减少 1 个单位,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 2.966 个百分点.进一步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上不存在政策协同效应;国有企业、低市场占有企业和成长性更低的企业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数字化程度获得更大提升.
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改变了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对与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税收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文章从数字经济影响税收结构的机制出发,阐述数字经济促进税收结构优化的理论路径,并实证检验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结构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发展能够有效促进税收结构优化,且这种促进作用存在门槛效应.分维度研究发现,数字基础设施相较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对税收结构的优化效应更为显著.本研究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税收结构优化乃至税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破产清算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的争议源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对于留抵税额归属的差异性认知.有鉴于此,应当辨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明确价值理性对于留抵税款归属的判断居于优先地位,肯认留抵税额的应然所有权人为破产清算企业,进而确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在增值税抵扣机制陷入运行不能的状态时,国家对于留抵税款的继续占有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破产清算企业可以行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国家返还留抵税款.因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属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现行规则模糊不清,难以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遵循.职是之故,有必要在充分考量退税风险的情况下,重新塑造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规则条件.同时利用税收智慧平台建设,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规则安全、高效运行.
数字经济是引领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数字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经济使纳税人变得难以确定、数字经济使征税对象变得更加多元和复杂、数字经济很容易造成税基侵蚀、数字经济使税收利益归属面临新的困境,由此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等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制协调原则和税制效率原则的前提下,优化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成为解决我国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