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财产权益的配置应以数据的"生产—流通"为分析框架,分别进行数据生产环节的数据控制权配置和数据流通环节的数据利用权配置,以统筹数据流通与利用中的秩序目标和效率目标.数据生产环节,数据控制权配置应以数据生产为依据,承认数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数据享有一般数据控制权.应明确数据生产的内涵,界分数据生产环节与其他投入性生产要素的生产环节,界分数据生产与数字劳动,避免数据控制权主体的泛化.数据流通环节,数据利用权配置可依意定和法定两种模式展开.数据利用权的意定配置包括数据控制者授权他人使用数据和公开数据两种形式.数据利用权的法定配置包括为保护特定利益所必需和为促进数据流通所必需两种典型情形.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派生出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分别约束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交易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交易.我国信托法应当以第28条为中心整合忠实义务的消极规则,扩张解释自我交易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并将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适用对象.同时增补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受托人证明其与受益人交易时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支付公平对价.
实证研究发现,"不证"或者"少证"似乎是中国刑事法官认定事实的主流态势,特别是在无证据争议的案件;只有在极少数存在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法官才会进行"细证".总体上看,中国刑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模式并非单一模式,而是多种模式并存.具体而言,在没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拼图模式";在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一部分采用"拼图模式"对在案事实进行论证,而另一部分采用"印证+拼图"的综合性证据使用模式,即通过印证来解决争议证据信息指向的一致性问题,通过"拼图模式"来确保在案证据能够涵盖案件的全部要件事实.从长远看,需要持续打造更具中国特色的科学化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证明)模式,并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
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与西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同的底层逻辑和迥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对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的认知,应当超越西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分解诉讼压力"的功利取向,回复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常态化治理实践的定位,并以此为依据,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调整与重塑.具体而言,应在把握解纷手段一般特质的基础上,动员、汇聚、整合并运用全社会各种解纷资源,改善和拓展非讼解纷手段,增加解纷资源的总体供给;结合我国现实社会纠纷的特点及解纷的特殊需求,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纠纷主体对解纷手段的选择,实现解纷需求与解纷手段的适配,尤其应当注重发挥党政组织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主导与统筹作用,全面提升"多元一体"解纷的有效性.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