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的具结书是一种证据,但又与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相区别.它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书面记载、亦为认罪自愿性、真实性的证明,符合学理上对过程证据之认定.然而其实务模板的简陋性阻碍了其效力和作用的发挥.若对现行具结书模板内容稍加完善,则认罪具结书就可以发挥案卷之作用,进而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书面审"奠定基础,即对认罪具结书进行认定或推翻即可完成审判.
通过梳理刑事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文本史,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调解与(有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运行模式上相同.如果对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话,我们更可以发现:其一,在运行模式上,刑事和解程序与(有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基本相同,但前者在程序上更繁琐、成本更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被虚置,更确切地说,只有很少的刑事和解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然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其二,就三者关系而言,除了适用范围有差异外,三者在本质上相同,根本原因在于调解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改变了后者的运行方式,混同了两类案件并以打包方式得到处理.最后,基本结论是:刑事和解即附带民事诉讼的一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即根据地时期刑事调解的再现.
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自2012年以来已正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但其运行效果并不好.我们应当对其展开深入审视,一个重要的视角即正确认识、界定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的内涵与外延.在本文,我们的考察视角不是直接界定,而是通过将其放置在西方恢复性司法视野下审视,以获得两者之内在区别,进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两者间的区别与联系间接规定了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的运行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