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缓刑上诉期内实施违法行为是否应被撤销缓刑,是当前缓刑执行领域的"空白地带".根据缓刑制度的设立初衷和"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缓刑上诉期内违法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原审判决错误应包含量刑事实错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需结合主客观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上诉期内的违法处罚可认定为"新的证据",因此缓刑上诉期内违法符合抗诉的法定条件.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角度分析,缓刑上诉期内违法满足撤销缓刑执行的条件.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性质的综合把握、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充分衔接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等,进一步完善撤销缓刑案件的办理路径,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立功制度是刑法裁量一项重要制度,关系到刑法预防和惩罚犯罪功能的平衡和实现,关系到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劝说投案行为,符合立功制度设立的实质根据和立法原意,也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本文主要从梳理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基础出发,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从立功的本质、法律解释、司法适用等维度全面论证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构成立功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以期在今后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运用中更好地发挥立功制度的功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随着网络空间拓展性、开放性的增强,社会行为的多样性随之增多,网络空间成为全新的犯罪场域,网络社会集聚了庞大的社会财富,网络犯罪也更多转向经济领域.涉众型网络诈骗具有团体性、手段多元化、空间跨域大、涉案金额高等特点,因此在罪名认定、共犯认定以及数额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在对涉众型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上,可以从罪名与罪数的界分、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数额与物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和渗透程度日益加深,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空间化和虚拟化开始进行网络犯罪,这对于刑法的约束是一项艰巨的挑战.本文将对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角度进行分析,并充分介绍网络空间化发展过程中与刑法之间的深刻关系,同时借由网络信息的特征,试归纳出刑法在面对网络虚拟犯罪时所应采取的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