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历史性地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生态文明建设以维护自然环境为宗旨,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致力于保障人的健康幸福,力求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力规制了格式合同中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但在立法上仍有完善发展的空间.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免除保险人责任"作为标准,区分了"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目前违反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未作规定.针对这一立法空白,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后果缺失对其功能的影响,通过明确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后果补充的现实需求,辨析后悔权的立法基础、法律效果和作用功能,总结保险人说明义务引入后悔权作为法律后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合理讨论后悔权如何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功能的补充和拓展,进而分析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协调与衔接.
民族地区是扶贫成果巩固、西部大开发以及生态安全战略等国家重大政策实施的重要场域.在乡村振兴语境下,民族地区具有更为复杂的多元利益诉求,这使得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结构性冲突更为凸显.生态产业化模式的经济体系,既有统摄这种多元利益冲突的内在合理性,又有社会实践和自然禀赋基础,使其成为民族地区解决多元利益深层冲突的重要形式.生态产业化需要在法治路径上展开,而民族地区生态产业化法治需求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治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的特殊性.
少数民族自治县多地处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进程缓慢.相较于第二产业的引进,旅游业依托自治县当地文化和生态资源成为了当地扶贫的支柱产业.在"两山论"背景下,绿色发展成为主流趋势,生态旅游成为民族地区发展旅游的必然选择.自治县发展生态旅游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明确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协调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冲突.通过分析生态旅游产业对法律和制度构建的需求,明确该领域法律供给的缺口.在完善一般立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县的地方优势,充分行使自治权中的民族立法权,讨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保障措施.
环保的时代趋势推动绿色原则的提出,民法典分则编的修订相应地有了更高的要求.物权编绿色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取向不一造成的矛盾冲突.通过解读绿色原则的内涵与意义能够更好地分析物权编绿色化的可行性.以所有权制度为例,立足于基本原则和目的条款,分析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取得这些现有制度如何注入绿色因子,探讨新增添附、先占和时效取得等制度的优势.据此提出物权编绿色化要树立体系意识与大局意识,着眼于制度的整体编排,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环保问题,协调物权需求与环境保护需求.在不影响民法职责与分工的基础上,增添物权编的环保属性,设立和完善相关民事制度,间接地实现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