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阶段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法律论证说理中仍存在说理缺乏针对性、法律适用解释贫乏、法律逻辑分析和推理缺乏三个方面的缺陷.为探寻裁判文书法律论证说理缺陷的深度原因,需从司法理念、司法行政化、制度保障、审判主体四个角度,深度分析传统司法观念、行政命令、技术规范、法官素质对法律论证说理的影响.从微观进路探讨裁判文书法律论证说理的逻辑性、法理性、针对性和预期受众性,以三段论逻辑思维、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说理内容和对象的完善等进行技术规范;从宏观改革探讨司法裁判理念的更新、裁判说理的繁简分流、裁判文书考评等示范机制的建立,以此提出推进裁判文书法律论证说理改革的思路.
民事调查令制度的产生迎合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之现实需要.然而,该制度不仅存在无法律依据以及持令律师取证权利属性不明之问题,且其本身程序构造不甚合理,取证效果存疑,更会与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重复,造成向案外人收集证据方法之制度"叠床架屋".故应当适时废除该制度,贯彻证据收集与证据调查之主体相分离的原则,同时构建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与第三人勘验协力义务制度.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之目的在于维护特殊弱势群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针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所作规定不够细致,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的适用困境,即案件范围相当有限、适用程序有所缺失、介入限度不够明确以及联动机制有所失灵等.在未来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适用程序、介入限度以及联动机制等具体程序予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特殊弱势群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多次对犯罪圈的扩大体现了一种轻罪扩张趋势,犯罪结构持续轻罪化,这与针对重罪重刑设计的传统司法制度产生一定冲突从而造成不利后果,其本质是新趋势下旧制度不相协调所生的张力.通过分析可得相对不起诉的扩张适用可以作为现阶段有效的回应路径,但这又与刑罚目的产生矛盾且现行的检察意见模式也难以解决,故亟待寻求新的解决方式.特此提出检察罚制度并进行证成,以充实不起诉后的处罚制度,在对轻罪化进行回应的同时彰显能动检察、司法为民之理念.
行政立法兼具行政性与立法性,逐步建立起行政立法赔偿责任制度具有理论可能性,但又存在诸多困境,在缺乏成文法支持的情况下,行政立法赔偿责任的产生情形、承担主体、主观状态、赔偿范围、诉讼类型以及因果关系等均不明确.针对这些困境,可作如下探索:除行政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外,行政立法赔偿还应着重关注公务过错责任原则与违法责任原则;可从动态与静态两个维度来理解行政立法,静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动态包括积极的行政立法以及行政立法不作为,而不作为责任之产生可参考合法性、必要性与时限性三个要素;行政机关的过错可以通过其公职人员主观过失的客观化来加以判断;当前对行政立法赔偿以先确定私益诉讼为宜;违法的行政立法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如直接侵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期待利益等,还可能与具体行政行为合力间接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在原被告间合理分配,适当向相对人倾斜.
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权监督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司法实务中逐渐完善.重庆市检察机关作为较早开始探索该项法律监督工作的机构之一,其司法实践运用具有较好的研讨和推广价值.鉴于司法实践还存在监督衔接机制缺失和监督实施措施不够健全等问题,宜从完善立法规范、确保于法有据、坚持保护原则、依据案件特点、明确考察方式和优化监督质效等六个方面构建完备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检察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程序设计离不开刑法理论.在理论前提上,应当坚持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形式;应当坚持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共同犯罪评价的要素分离,并明确责任要素的评价规则.在具体适用上,对于原则,共犯分案制度应当形成"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的适用标准,确立分案起诉制度,衔接共犯分案审理的不同诉讼程序,并明确具体规则;对于例外情况,应当立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理论,明确应当分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关联犯罪案件、存在共犯关系的案件、数人和数罪类型的案件.
我国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承载了维护生存权益和居住权益的社会功能价值,但基于司法实践对要件事实和权利性质认定的不同,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产生了差异化样态.法教义学规范法律适用行为、构建法律规范运行模型的功能为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价值补充和漏洞填补提供了路径.相较于实在法教义论,公理法教义论具有实现法律规范体系化的工作目标、打破传统认知下法教义学的封闭性和凭借价值评判功能保证法律规范正向运行三个方面的优势.因此,在公理法教义论的指引下,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分析应当从语义确证、要件归入和体系化三个方面展开.语义确证从文本分析角度确认物权期待权是一项未来针对不动产取得完整物权的理性期待,根据立法语言习惯和日常语言习惯确立了物权期待权宽宏解释的正当性;要件归入从时间要件、形式要件和主体要件三个方面确立了案件事实归入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体系化作业以"概念—命题"为核心构建外部体系、以"价值—原则"为核心构建内部体系,并将内外体系相互勾连.
2015 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对一并审查规范性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属性"要件、"关联性"要件及"附带性"要件三大启动要件.通过对典型案例及其检索结果进行分析展现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中关联性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同时也揭示了关联性要件认定标准混乱、地方法院通过"关联性"规避审查等问题,面对这些实践难题,需要基于审查"关联性"标准、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完善审查程序的角度探求"关联性"认定完善之道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层面具有督促、公益、效率、权益等价值,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督促价值虚化、救济程序恣意、效率价值不彰以及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推进其持续良性发展,应注重衡平两重价值,通过综合履职发挥法律监督价值,能动履职拓展公益救济价值.同时须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结案、劳务代偿程序、优化办案模式,并规范程序启动标准、赔偿认定方式与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从而加大私权益保障力度.
拟制正犯是指刑法分则中将某些原本属于犯罪帮助或者教唆性质的行为单独定罪的情形,这是一种从立法上对共犯进行限缩而对正犯进行扩张的现象.类似规定的存在并非偶然,更不是立法者的率性而为,而是基于法益保护、共犯理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务等方面的多重原因产生的.这些条文将某些狭义共犯独立入罪,无疑对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共犯理论带来影响,引发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冲突.立足于分则规定分析、解释总则,可以厘清拟制正犯立法现象对总则及共犯理论的影响.
目前我国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公司破产过程中,我国现行立法尚无相关法律依据.为深入探讨破产背景下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实际效果和可行性,通过分析相关法规和实践案例并对比借鉴国内外现有相关制度,认为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制度的建立法理基础坚实.在此基础上,尝试从综合考量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要件、股东劣后债权规制对象、结合现实因素设置股东劣后清偿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对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设计思路和建议.
资产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责任是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信义义务及招牌理论,该等理论支持场景化的裁判逻辑.美国的适当性义务规则保持了比较灵活、实质的标准,而且主要适用于证券经纪交易商而非资产管理人,与我国规则存在差异.我国法院需要考量资管产品销售当时适用的监管规则与现行监管规则的区别.对当时仅有原则性的"评估""匹配"要求的情形,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分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损失应是对待历史问题的妥当做法.在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责任分担上,建议将对管理人的审查重心放在选择、指示、监督代销机构是否履行了谨慎勤勉义务上,而非规定由管理人径行连带承担适当性责任.
瑕疵执法行为对袭警罪刑事责任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未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但瑕疵执法行为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具有规范、实践和理论上的正当性依据.在存在瑕疵执法行为的场合,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要判断执法行为瑕疵程度是否影响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瑕疵执法行为是否可能导致行为人陷入认识错误,考察瑕疵执法行为是否为袭警的直接诱因并影响主观故意.
从全国各设区的市人大网站上获取河北省 11个设区的市立法信息及进展,研读对比河北省 5 部地方性法规,发现设区的市立法既有成就也有不足,并对设区的市立法的不足之处分析原因,进而提出设区的市立法发展路径:设区的市以自身建设为核心,以省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为保障,开展社会总动员,形成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督促立法权的正确行使.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法定犯罪目的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基于 110 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认定伪证罪犯罪目的的案件有限,部分法院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文本之外描述伪证罪的犯罪目的,伪证行为的实际犯罪目的具有复杂性,且其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在规范层面,我国法律体系对伪证罪的具体犯罪目的的规定仍有待明确.在理论层面,伪证罪法定犯罪目的的理论不足在于"隐匿罪证"属于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目的,其并未涵盖"无中生有"式伪证行为,且现行目的要件难以契合伪证罪的法益本质.应当在保留伪证罪目的要件的同时,将伪证罪的法定犯罪目的修改为"意图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完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要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改革计划,包含了理念转变、职能调整、资源整合和流程再造等多方面的改革举措.此次改革中,国家监察权得以建立并发挥作用,检察院也经历了重塑性变革,国家监督体系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实践中,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特别是与审查起诉之间存在着协作意识不强、配合机制不健全、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检察审查程序对监察调查程序的制约也还不到位,仍然面临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诸多困境.为突破这些困境,建议以厘清检监两机关的职能定位、完善第三方介入机制以强化人权保障等路径展开,审视在程序流转过程中的各个具体规范措施,构建起正确的制度障碍破除机制,寻找一条协调顺畅的检监衔接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生态治理的重要手段,其诉前磋商机制能让行政机关与环境侵害者通过交流和协商寻求化解方案,从而提升案件的解决效率.现阶段,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前磋商机制存在赔偿义务人范围较窄、监督效能较弱以及赔偿金管理较粗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检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前磋商机制的运行现状出发,剖析其运行的内在逻辑,从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强化对评估与磋商全过程的监督以及调整赔偿金管理模式等方面对其进行优化,使之得以充分发挥其应有实效.
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时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何时准确且高效地介入行政权,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制衡.对此,美国行政法通过"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确立了行政救济在先、司法审查后置的模式,并经由丰富的司法实践填充了一系列具有灵活性的例外情形.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时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优化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及其例外情形,为司法救济程序的开始节点提供坐标指引,既可以公平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又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销售混淆商品的行为应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这一问题围绕"使用"能否包括"销售"而呈现张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规则层面看似以"使用"囊括"销售",但继续沿用该规制逻辑,一方面难以在学理层面弥合二者在所处环节、对竞争秩序破坏力及规制目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对第十四条在整部法律中的位置带来了解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摒弃以"使用"涵摄"销售"的传统规制逻辑,将"销售"的性质界定为独立于"使用"的混淆行为,在注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基础上,补强相应制度供给,兼顾竞争秩序与竞争自由两项重要法律价值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