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在协助警察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辅警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行为结果归所属的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适用袭警罪抑或妨害公务罪还存在分歧.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罪质均在于职务侵害性,判断暴力袭击辅警适用罪名的关键在于界分警察执法活动和国家管理活动.暴力袭击辅警行为适用罪名的判断依据应为,是否妨害警察职务,而非是否侵害人民警察.因此,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对执行警察职务造成阻碍,构成袭警罪.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并未明确检察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模式.检察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运行中,各类辅助人员混同、权责不清、身份定位模糊等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在于没有遵守司法规律反而沿袭了普通公务员以"人"为中心的单一化、行政化管理模式所致.在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改革背景下,人员的分类不是改革的目的仅是手段,各类型辅助人员的职业化队伍的建设才是改革目的.因此,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模式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人员和职责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由完整检察权、有限检察权、纯检察事务阶梯式的职权配置模式.
同质性解释规则于兜底条款中的适用可以充分发挥例示法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的发挥必须在典型的例示法条文中.在没有达到该前提条件的非典型例示条文中,“生搬硬套”地适用只能导致同质性解释规则的“畸变”.例示法作为类型思维在立法中的体现,是由经验类型和价值评价共同构成的,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类型中的“价值评价”即规范目的.因此当同质性解释规则失灵时,应该回溯到特定类型所蕴含的规范目的,通过目的解释限定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但由于目的解释会因解释主体标准的不同而出现滑入类推的危险,通过类比解释与类推的区分,明确指出兜底条款中目的解释的运用属于类比解释,应受到所在条文特定构成要件中规范语义的约束.除此之外,还应警惕司法解释基于秩序维护之需要,以目的解释为途径将刑事政策“扩充”为刑法规范之目的.
根据同质性解释规则的适用原理,兜底条款必须要和同一条文中列举项保持同质性.实践中,有些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列举规定偏离了刑法规范,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司法解释对行政犯进行形式化判断、过度重视社会效果、过度回应刑事政策.建议司法解释"去绝对化"、以刑法条文为中心制定司法解释、保持刑法规范的独立性,使司法解释回归应然位置,其兜底条款的适用才能规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