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由语言组成,社会及语言的衍变重塑了刑法规范的认知图式与适用逻辑.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传统的刑法解释模式无法妥当适用于网络异化型犯罪的处理,解释结论饱受争议.语言的网络隐喻趋势为刑法解释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网络隐喻使刑法解释过程愈加充分,缓解了刑法规范适用的机械与僵硬,使刑法解释结论更贴近国民的认知与思维,可接受性更强.选择合适的语境,设定科学的目的,能够克服隐喻固有的模糊性,建立源域与靶域清晰、合理的映射,最终实现刑法扩张与谦抑的平衡.
环境犯罪治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使得附加刑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能够有效威慑潜在环境犯罪,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较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环境犯罪的附加刑与现代环境伦理相契合,能够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附加刑的轻缓性,为刑法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前提,进而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促进受损环境的恢复.与主刑相比,附加刑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也有着巨大的优势.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在适用方式、数额确定与执行路径方面尚存不足,应从扩大选科罚金适用、采取日额罚金制和罚金易科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作为相对严厉的附加刑种,没收财产刑应扩大适用到环境公害犯罪中,以更好地惩治与预防重大环境犯罪,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职业禁止制度可暂时适用于环境犯罪,由于当前的资格刑体系已无法满足环境犯罪治理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增设新的资格刑,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从事某职业或行业的资格,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
网络爬虫虽促进了网络数据流通与高效利用,也对网络数据的独占权利产生巨大威胁.网络安全、网络秩序价值及数据保护应受到重视,随着数据保护日渐风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犯罪化应继续推进.该罪的违法性认识对象应为法律精神或法秩序,违法性认识能力的判断应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与行为人的个体情况,重点考察行业情况、相关先例以及客观行为.不同于"侵入",爬取行为可视为"其他技术手段",只有在对方设置的Robots协议有效或被爬取的数据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爬取行为才具备刑事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