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动产抵押权朝着功能主义的方向改变了既有的交易规则.《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的一些革新包括规定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位规则以及预留了统一的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空间.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是动产抵押权制度的两项新发展."超级优先权规则"的正当性在于为担保人提供再融资渠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价款抵押权优先于所有在先设定的意定担保物权,还可以对抗宽限期内产生的执行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不得对抗留置权人和出卖人的抵押权人.作为同样以购置物作为担保的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顺位规则上应与购置物抵押权做统一解释.第406条是抵押物转让的一般规则,第404条专门针对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两者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这个概念具有严格的规范意义,需要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