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罪时代"但书"出罪对于犯罪圈的调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但书"出罪面临诸多理论争议,导致司法解释规范设定含混,引发实务中对"但书"的错用、滥用.对此,可从立法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犯罪混合概念的融合功能和总则对分则的统领作用三重维度肯定"但书"出罪的正当性,并重构其理论路径."但书"出罪应在犯罪论体系内部实现,不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形并非"但书"涵摄范畴.应区分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前者罪量要素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具有灵活性."但书"可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作用于违法性和责任阶层.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分别对应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违法性和责任阶层,由此可实现"但书"与不同犯罪论体系的贯通.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在于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虽然规避了传统侵权法事后救济模式带来的弊端,但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以及"重大风险"认定难、举证规则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其预防性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为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应在明晰预防性诉讼的执法诉讼本质、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明确预防性诉讼请求权基础的前提下,增设前置程序和完善禁止令制度,明确"重大风险"认定主体和认定标准,区分未然型预防诉讼和已然型预防诉讼.在此基础上,优化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完善"重大风险"认定体系,合理分配预防性诉讼举证责任,构建以行政执法为主,司法监督兜底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属于多数人侵权的范畴,存在分别侵权行为、叠加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多家医疗机构共同诊治因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患者转院后发生损害的,则需由前后多家医疗机构根据其诊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至于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应避免"以鉴代审"来确定相应侵权责任形态.就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一方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案件当事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则应从严把握;另一方面,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需要,依法追加相应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性质认识的欠缺,现行法律及配套机制无法满足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司法实践更偏向于刑罚制裁而忽视生态法益的保护,导致刑事审判中对生态修复的判决多样、经济制裁加重被告人负担、多元主体协调困难、监督验收不到位等问题.生态修复的处罚性质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应当完善刑罚附随制裁的生态修复责任的立法指引,适当扩大刑罚附随制裁的适用范围,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机制,明确多元主体地位,探索以修复为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构建附随制裁的生态修复责任运行保障机制,设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强化激励机制与生态修复效果监督、验收机制等.
由于连带说与独立说的争议及理论上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性质的理解不一,共犯退赔范围尤其是从犯的退赔责任问题成为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非法集资犯罪中对占有、处置款项的理解应当坚持"实质处分原则",根据共犯间主观上对归集的款项有无共同处分的合意及客观上有无共同处分权限来区分责任承担范围,建立以独立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补充的退赔方式.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人对归集的款项具有实质处分权限,应当对因集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集资协助人系因其帮助行为获得报酬,对集资款项并无实质处分权限,应当在其实际获利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司法公信力具有强烈的主观属性,司法评价应当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科学设定指标体系,引导法院实现司法价值.从体制和过程两方面构建回应型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首先,司法体制改革应注重维系司法自身特质.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明确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定位,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了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在此基础上,需要通过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其次,司法要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院应努力提高解决新型疑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拓展司法功能,引导民众正确理解司法权性质与司法逻辑,促成民众情绪表达回归法律理性.
行政强拆诉讼的现实复杂性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能动司法,但能动司法理念的概念性表达和适用过程中的边界模糊,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实现路径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基于能动司法的法理基础,需要厘清裁判权行使与诉权保护、协调指导监督与审判权自主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界分、强拆类案件诉源治理中法院的职能定位的边界.能动司法蕴涵科学理念,映射到强拆诉讼审判实务中,在个案审理裁判、纵向协调指导、横向府院联动、立体诉源治理四个维度都有其充分的适用空间.通过构建裁判指引、组织支持等相应机制,为行政强拆案件审理和矛盾化解提供可资参照的路线图和操作规范.
在以公益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环保主管部门、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形成了相互关联的社会网络结构.公益组织在这个结构中占据着所谓的"结构洞",即掌握了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拥有可以不受监督而随意撤诉的自主权.这导致法院缺乏行动主导权,使得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结构被削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趋于形式化而缺乏实质性内容.对此,人民法院应立足于整个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推动强制披露和公开与撤诉申请相关的信息、完善撤诉审查和撤诉后续程序、建立外部监管机制等方式,从内外两个维度掌握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扭转结构洞的劣势,实现对公益组织申请撤诉行为的有效监控,从而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核心问题是各债权人为了自身债权利益最大化而争夺同一破产财产所导致的利益冲突.解决这种冲突需要考虑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况,以判断是否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差异,并确定冲突法律规则的适用优先性.金融债权是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原则形成的,因此依据加速到期条款形成的金融债权不能被偏颇清偿.确定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效力审查标准应明确建立以贷款安全为内在统一的考量标准,适当考虑借款人违约的过错程度以及加速到期条款与经济政策的联动关系因素.此外,主观恶意是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债务人破产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也是衡量破产偏颇清偿的因素.
通过分析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裁判文书,发现"但书"出罪存在说理不足、说理欠妥、适用场域不明等问题,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根源在于对"但书"的司法功能和规范内涵认识不清."但书"是对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却非典型性的阻却实质可罚性的疑难案件予以出罪的授权性规范.应通过恰当的文书释法说理,充分论证"但书"实质价值判断的可接受性.为规范"但书"的说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明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范内涵,明确出罪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为强化"但书"的说理,可通过类型化说理模型,指引裁判文书阐明"但书"出罪的事理、法理、情理,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
类案裁判机制为同案同判提供了制度契机,而通过检索得出的类案通常被认为对于案件裁判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表明,只有明确辨析类案的拘束力性质,才能发现类案对于同案同判的轨迹有所助益.通过证立发现同案同判作为构成性的法律规则,与其"元要素"的类案拘束力共同构成了独立的法律系统.以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学为逻辑基础,区分客观时间与法律系统的内时间之前或之后,发现"前案"作为决策方案为"后案"创造的决策情境的逻辑结构,进而证明类案的拘束力性质,并在裁判中规范化其路径.构建类案在司法裁判中拘束力的规范化路径,同时使其具备必要的范围与限度,同案同判才能在制度意义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条款,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适用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是《民法典》体系化适用的重要体现.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于权利滥用的规制有四种主要形式:以滥用权利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以滥用权利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以滥用权利为由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怠于行使诉权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滥用权利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是否符合平衡原则为重点考量因素,并参考谦抑原则.
现有的添附债权救济规则已陷入司法适用困难和适用后裁判说理不清的实践困境,亟待重构.解释论下,《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的添附救济规则包括因确定物的归属产生的补偿请求权和因过错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应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但其法律效果只包括价额补偿,以禁止恢复原状为原则,强迫得利并非禁止恢复原状的例外;后者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和违约,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产生范围的限制.两种债权救济规则间并非选择关系,在当事人无过错时,补偿请求权应单独适用;在当事人具有过错时,两种债权救济规则并存,且因添附物归属不同呈现不同的关系样态,应根据请求权的归属采取一并适用或择一适用的救济规则,但原则上应禁止恢复原状.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偶然性和必然性.2019年武汉新冠疫情和2003年"非典"疫情都是对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考验,尽管在疫情防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需关注防控过程中突发的法律规范界限不明晰、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刑法入罪形式化趋势明显等问题.以我国现行应急处置法律规范体系为研究对象,探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和健康法治之间的内生逻辑联系和融合统一具有法理和现实的合理性.具言之,从注重事前预防,确保行政权力法治化运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强化事中应对,以行政、司法多维度保障应急处置;落实事后处置,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完善应急处置体制机制的三个维度应对处理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然而,实践中多元刑事司法模式下价值判断的失衡、统一明确运行规则的缺位、多种量刑情节的交叉竞合造成从宽适用的失调以及审级职能定位下审级利益的冲突,导致刑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失序.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的有序运转,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一审未认罪认罚原因、二审认罪认罚表现以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职能定位,进行多元化体系构建.
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是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为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可视化是一种从理念到实践充分可行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媒介的发展促使司法公开.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司法,向社会提供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产品,推动基层社会法治化转型.然而,随着民众深度参与网络舆论话语体系,如法治理念欠缺、参与互动受阻、传播渠道不畅等司法信息供求不可视问题已然冲击司法公信.因此,需要建立"热点案件识别标注—民意吸纳—说理评价—宣传引导—舆情处置"司法信息可视化供给路径,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并以此拓展法治进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升级.
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适用比例较低、援引说理不充分、说理方式简单泛化、说理主体互动欠佳等问题,原因主要是对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属性融入刑事裁判存疑导致不敢用、刑事裁判价值判断偏差导致不愿用、说理规范参照不足导致不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定位应为辅助与价值指引,同时要明晰案件类型便于精准识别,优化核心价值观位阶与清单式应用,完善法律修辞、典型案例库等配套措施,促进核心价值观在刑事裁判中的定罪辅助说理、量刑补充说理和评价引导说理,以达到法理、情理与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合.
从严治毒刑事政策下,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要求有所冲突.实践中,从严与从宽因素并存时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从宽幅度不清、证据认定标准混乱、程序简化不明等困境.从严与从宽存在冲突的原因,在于诉讼主体的思维认知偏差、庭审规则的缺失、程序简化决定因素不明等.梳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实证数据,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为识别工具,可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在毒品案件的适用.一方面明确形式审查与实质穿透两步走的流程,从严格审查证据标准、穿透被告人认罪行为表现等方面综合确定从宽幅度;另一方面确定刑罚裁量时应把握先严后宽的量刑规则,从而达致从严和从宽的适度平衡.
在合同法领域,机会损失的可赔偿性受到质疑,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固有的或然性对机会损失赔偿之确定造成了阻碍.机会损失发生与否、机会利益属性及机会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均是其或然性的体现.机会损失不仅具有或然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厘清机会损失与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回应或然性障碍问题,机会损失赔偿之确定便成为可能.机会损失的赔偿范围并非漫无边际,其同样应受可预见性规则之约束.为有效确定机会损失的赔偿,可尝试客观计算方法,考量当事人主观能力、与第三人交易进展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同时,可根据层次论下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按类型分别讨论其赔偿情况,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机会利益.
法律冲突的定义需要精当化,类型应当根据精当定义加以限定.司法对法律冲突的判断权,属于法律适用权的派生权力.判断方法分为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总体判断与差别判断.三大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适用关系为:上位法优先规则制约其他两大规则是绝对且单向的,新法优先规则与特别法优先规则互不关涉,因而也就不存在三大规则综合适用中的"规则竞合"问题.对于地际冲突的适用规则,《立法法》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可适用行为地法、身份地法、有利于当事人法和裁处地法四个规则.送请裁决的法律冲突限于三类特殊法律冲突,且均应以"不能确定如何适用"为送请前提,裁决事项应为相互冲突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关系,而非对"冲突"本身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