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关注,不过学术界对此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文章利用文献计量软件CiteSpace总结分析我国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研究现状、研究热点及研究发展趋势,并通过关键词共现、关键词聚类、关键词突现等进行可视化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研究项目,涉及民商法、出版学、新闻与传播、计算机等学科,其中民商法是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表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研究未来仍有较大的理论发展空间.
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效力在国际法领域颇有争议,其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应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进行证成.次级制裁作为美国国内法,在基本符合美国立法管辖标准的前提下,国内合法性得到了普遍认可,但其国际法合法性却备受质疑.次级制裁的立法管辖并不符合传统的国际习惯法,部分次级制裁违背WTO规则,同时也对国际私法中多边主义的冲突规则产生影响.美国在推行单边主义次级制裁的过程中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抗议,许多国家采取不同的措施阻断美国制裁法的域外效果.中国应立足国情完善立法体系,采取适当的反制机制,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美国单边主义制裁法在国际社会引发了较多争议,尤其是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领域.厘清美国制裁法对合同准据法是否有影响以及有什么影响这个问题,需要解读制裁法与准据法的关系.美国制裁法与合同准据法的来源关系可以分为三类:当事人约定适用制裁法、准据法与制裁法非同一国以及准据法与制裁法源于同一国.无论在哪种类型中,美国制裁法并不在准据法范围内,约定适用制裁法不是有效的意思自治条款,美国制裁法不应对合同准据法产生影响.美国制裁法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因为公法性质,属于公法禁忌的范畴.美国制裁法不能经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也不能以外国直接的法方式适用.因此美国制裁法的公私法效果应做区分,制裁法不应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我国的阻断法令是拒绝适用美国制裁法的有力依据.
随着科技发展,涉外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正面临着新挑战:在面对原被告属人法、行为地法、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等众多规则时,如何取舍才能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曾经因地理位置确定性而占据主导地位的侵权行为地规则,在网络环境下丧失了优势。双重可诉规则、谢韦尔规则、被侵权人住所地规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不同切入点试图解决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各有利弊。立场相对中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其自身的弹性空间容纳了一定限度的政策价值。以此为基础,似可构建涉外网络诽谤问题的二阶式冲突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当案件事实整体上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该国法。即在连结点的选择上,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为主,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地。这对于弥补现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规则的不足,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的艺术品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存在很多法律上的缺陷.本文以画廊为例,探讨了艺术家与画廊的双向法律关系,比较了美国法、中国法对该法律关系的调节.试图理清双方合作关系中如何实现平衡,补足我国现有的法律空白,为我国画廊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历史唯物主义存在"长于评史、短于论事"的现象,难以实现与史学直接对话,关键是要考察历史必然性在现实社会中的贯彻方式。历史必然性应该在现实社会发展的背后坚定不移贯穿下去,但现实如何具体贯彻,则取决于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对植根于现实社会环境、反映社会发展基本趋势的实践必然性的把握和贯彻程度。因此,历史具体呈现什么面貌,不能直接归结为历史规律的客观支配作用,在现实意义上,人的能动作用具有主动精神。在实现民族复兴这一历史必然性过程中,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到"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道路的历史逻辑就是来自于党和人民对这两次实践必然性的成功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