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个人信息携带时是否需要取得第三人同意,存在疑问.坚守第三人同意能够偏重维护第三人的人格利益,但可能导致多重实践困境.究其根源,在于论者采用的私益冲突分析范式忽略了可携权行使之于公共利益的作用.涉他信息携带能够豁免第三人同意,实质是对破除用户锁定效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自决利益进行取舍.基于可携权与知情同意规则的衡平属性,前述取舍需要在具体场景中展开.在涉他信息蕴含第三人敏感信息与私密信息的场景下,应坚守同意制度的价值以维护信息自决利益;在其他场景下,承载公共利益的可携权能够限制信息自决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与私密信息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要素予以综合考察.
作为一门伴随计算方法在法学中的深入应用而产生的新兴交叉学科,计算法学对于发现法律系统运行规律、丰富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互联网法治基础至关重要."计算法学"从兴起以来便得到了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的广泛关注,并已涌现出诸多成果.计算法学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仍有探索空间,其概念体系需要得到更好的建构,计算法学研究方法、计算法学的未来发展亦需汇聚更多共识.展望未来,构建计算法学知识体系、创新计算法学研究工具、探索计算法学新兴问题、培养计算法学复合型人才,将是计算法学学科不断建立健全的必由之路.
外卖平台灵活用工模式的广泛采用,给劳动关系的判定带来了挑战,针对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现有司法裁判趋同地采用了"从属性"标准进行认定,但却时常得出迥异结论.从属性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基准,其价值理念在于保护处于实质不平等地位的弱者,这决定了该标准属于衡平性标准,在适用时应注重个案综合判断.在新业态下,从属性标准亦应与时俱进,更加注重实质意义上的从属结果.在认定外卖平台与骑手劳动关系时,为保证法的安定性和个案妥当性的有机结合,宜采用"一般+特殊"的裁判思路,通过考量类案一般要素并结合个案特殊要素,综合判断平台与骑手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以平衡各方利益,助力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
在对待不动产隐名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上,理论通说多倾向于援引现行法确立的外观主义结论,保护善意执行申请人的信赖利益,而实践中却常有裁判肯定不动产隐名权利能够产生对抗力.审视通说观点秉承的价值理念和解释方法,诸多方面可资探讨.外观主义在物权法体系中应属例外而非原则,优先维护信赖利益不等同于一概保护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的事实、占有的公示方式与隐名权利的对抗力存在关联性,以政策目标限制民事权利应遵循一定限度.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区分对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对不动产隐名权利加以保护.
监管失灵倒逼平台自治以填补空白,平台责任的扩张亦需平台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加以实现.平台自治体系是介于科层制与市场化之间的中间型法治体系,其运作有赖于平台依据事前准入、事中管理、事后处罚等实体和程序规则,并运用新兴技术手段予以实现.司法机关面对平台自治的态度可分为两个层次:原则上,司法应充分尊重平台自治权,只要“平台法”不存在无效事由便应肯定其效力,至于其合理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外地,当平台自治不足或自治权行使不当时,司法应谦抑介入,以调整失衡的法律关系,引导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行规则明定购房人的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绝对优先力,但相关规则仍需要经过解释方可发挥良好效用.购房人优先权的规范目的在于倾斜保护弱者的生存权,而非单纯优待购房人的债权,这种价值预设决定了购房人优先权规则不具有普适性,而仅是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外的衡平规则.关涉购房人优先权的执行异议案件应注重个案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通过对购房人优先权的一般解释路径,同时辅之以个案实质判断,有助于确保在达致制度目的时不至于对权利秩序造成过分损害.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探讨,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配,相应讨论不应局限于概念逻辑层面,而应转向价值判断.将以物抵债协议解释为要物合同,主要价值考量在于保护债务人利益、防范虚假诉讼,但要物合同说同时也存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周、与民法内在价值体系相抵牾等缺失.在诺成合同的解释框架下,以物抵债协议依当事人的不同意思可能构成新债清偿、债的担保或者债务更新,对前述类型进行选择,不仅能够完满实现要物合同说的价值坚守,还能克服要物合同说的价值局限.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估,宜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合同.
商业诋毁纠纷的侵权主体仅限于同业经营者,基于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新闻媒体在身份地位、信息取得难度以及关涉公共利益程度上的差异,应对同业经营者的表达自由予以更多的限制,并要求同业经营者秉承更高的注意义务.过错是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调节器,基于同业经营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故意与过失均具有可责性.在过失的认定上,应采用客观推定原则,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正当,是否尽到查证真实的注意义务,认定同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