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刑事诉讼法》因循旧制,仍仅将刑事强制措施限于干预人身自由权的五种强制方法.该立法模式不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本质,未给予除人身自由权外的其他基本权利足够之关切.为全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应予重构:以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为出发点,以《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为立足点,以引入《民法典》中具备基本权利属性的部分民事权利为创新点,通过后者弥补前者之基本权利规范不足的缺陷,形成以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为干预对象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新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新主流形态,具有决策式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人格化表象突出、数据挖掘能力提升、算法黑箱凸显、数据垄断深化等鲜明特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迭代,虚假误导与无意义信息致人损害、模型训练与知识重组忽视知识产权、恶意滥用与算法黑箱削弱监管体系等安全风险不断凸显.在治理路径上,需要由直接规制风险逐步转向"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从建设内容模型训练管理体系、厘清程序运行的知识产权边界、强化算法黑箱与恶意滥用综合治理能力、深化"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模式等方面着力,在规制风险的同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
综述类情报产品是对大量情报资料进行关联整合与综合加工,以高度浓缩的形式准确、全面反映情报资料的内容而形成的一种高层次的情报产品.它具有情报综合、情报浓缩和情报增值等功能.编写综述类情报产品,首先要对情报资料加以整合,使之建立逻辑联系;其次采用梳理、比较、分类和归类、分析和综合等方法,对情报资料进行综合加工,生成情报内容;最后,在情报内容表达上,应遵循用情报资料说话并忠实于情报资料的原则,情报事实表达以"述"为主,秉持公正、中立的立场,情报观点表达应保持客观性,即观点来自情报资料而非编写者的个人判断.
ChatGPT模型以卓越的文字生成能力以及出色的人机交互性备受大众青睐,是人工智能领域一次里程碑式的飞跃.由于科技的双重性质,ChatGPT模型的出现在给人工智能领域带来广泛的探索与应用的同时,其技术的本身也对网络生态环境所造成一定的风险.本文基于ChatGPT模型带来的数据安全、虚假内容生成以及网络犯罪等挑战的背景,提出数据规范、内容管制以及犯罪甄别的技术措施,并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野下,进一步展望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和加强技术突破的宏观手段,从而助力于推动技术的良性发展,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美国预测警务系统的采用与发展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几种具有特定目标导向的预测警务,积极效能显著,但预测警务也存在着区别对待、认知偏见、以及无法避免肮脏数据问题等不足.以预测警务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法研究,详述预测警务实践产生的风险,分析美国为规制预测警务风险所进行的实践探索.发现美国对于预测警务风险的规制还存在司法审查的作用有限、有关规制预测警务的立法较为分散、社会公众获取预测警务系统使用的渠道不通畅、矫正不当威慑的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广泛采用等风险.
警务英语能力是涉外警务人才的职业核心能力之一.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涉外警务专业警务英语能力的培养模式及教育质量与涉外警务工作的现实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亟需与时俱进改革与创新.如何通过改革与创新警务英语能力培养模式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运用水平,是涉外警务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涉外警务专业警务英语能力的培养主要依托警务英语课程教学,其课程内容在人才能力培养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独特的地位,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涉外警务人才警务英语能力培养应从厘清课程目的和特点、更新课程建设理念、增强教学内容的适用性、创新教学模式、提升师资队伍教学水平等方面着力加强建设.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协作配合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建章立制重点任务,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着力构建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共建共享融合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检警协作配合体现为共建侦监协作办公机构、共享刑事案件信息平台的融合模式,有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之法治目标的实现.完善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共建共享融合模式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原则,可适度借鉴域外刑事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尤其要处理好实施过程中思想观念、内生驱动和职权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体现以司法公正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和以剔除私利为根本的工作要求.
评价法学自始面临"价值评价客观化"这一理论难题,该难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存在与当为之间的关系.由于"价值评价客观化"同时涉及规范与事实这两个面向,因此通过类型思维来衔接规范与事实,实际上实现了价值评价的相对客观化.法律诠释学意义上的类型思维是将法律适用视为事实与规范的调适和等置的过程,这意味着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借助"事物本质"来比较事实与规范所表征的意义,进而建构规则体的意义脉络,使得价值评价奠基于这一"法律上的结构类型".类型思维是在对概念思维和具象思维的批判中完成自身理论建构的,其认为前者失之于法律规范,后者失之于个案事实,而由于结构类型比规范更具体又比个案更抽象,因此弥合了规范与事实的张力并成为二者的中介.
数字化与老龄化交叠并存是现代社会治理新课题,技术革新并不能自动而全面地普惠每个社会成员.数字技术全场景应用引致老年人这一传统弱势群体权利受到多维度侵蚀,陷入数字生活困境,与追求平等价值的宪法精神相悖.纾困数字鸿沟,实现老年人可预期生存过程中享受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是国家应承担的义务.而作为衡量标准的宪法价值与作为具体指引的宪法权利规范,可共同支撑起宪法调适的内在逻辑.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法,对治理数字资源不均具有不同于部门法的功能.应从归纳老年人数字困境入手,围绕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等要点,在代际交融基础上型塑符合发展现实的适老化多元数字服务体系.
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技术正推动全球元宇宙快速到来,元宇宙风险逐渐显露且无法回避.元宇宙建构在数字技术日渐成熟之上,具有"虚实二元"属性特点,构成四类安全风险:系统和算法缺陷的技术风险、元宇宙虚拟现实主义带来的社会风险、"数智人"身份人格权漏洞引发的法律风险、数字劳动异化出现的经济风险.在我国开启元宇宙算法向善技术治理,探索政治导向、人民至上和社会最优化的社会治理,完善元宇宙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律体系推进元宇宙法律治理,运用公有制经济优势建设中国式共有元宇宙,防止出现数字鸿沟、数字劳动剥削、数字经济国际分工劣势等元宇宙经济风险.
陈列展览红色资源是保护、管理与运用红色资源的重要手段.我国有丰富的红色资源和大量的相关展陈活动,但规范化展陈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展陈审核制度缺位,如审核部门不明确、审核程序缺失、审核内容混乱、审核标准模糊、审核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红色资源的现实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应在已有的地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基础之上,就不同类型的红色资源,进一步明确审核的责任部门、建立完善的审核程序、细化审核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等,切实推进和实现红色资源展陈的规范化管理与高质量发展.
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接触型和非接触型犯罪,以接触型强奸犯罪为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使用的网络媒介呈多样化特点,被害人主要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犯罪手段以非强制手段为主,犯罪地多为旅馆、行为人住所等场所.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刑法惩治不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旅馆经营者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身份查验和强制报告义务,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水平不高,监护人监护不力,学校和家庭普遍缺乏性教育,学校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刑法应将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专门规制,相关法律应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旅馆经营者应有效落实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和强制报告义务,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学校和家庭应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学校应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保护等,以预防和惩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针对金融诈骗犯罪的单位犯罪问题,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与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无罪论两种见解.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无罪论不仅忽视了金融诈骗犯罪的治理需求,而且与金融犯罪理论的现代化发展面向也不相符合,因而具有逻辑缺陷.反之,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契合了单位犯罪理论由个人责任模式向组织责任模式的应然转向,具有教义学基础;与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属于法律提示而非法律拟制,因此仍然处于法治国原则的底线内.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对此需要在单位固有责任的基础上,重新阐述《刑法》第30条的规范内涵,重构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明晰其司法运用规则,由此才能真正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品牌文化战略涉及品牌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等领域,旨在贯彻"枫桥经验"品牌精神、提升'枫桥经验"品牌价值,从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品牌精神文化战略覆盖品牌精神、品牌价值观与道德文化等,以品牌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为着力点.品牌制度文化战略要求健全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民服务、社会风险防范、基层社会治理智慧赋能等制度文化.品牌行为文化战略应以精神文化为指导,以制度文化为规约,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在刑事领域主要表现为轻罪成为主要犯罪形态,在犯罪结构、刑事立法、民意基础、刑事政策等方面,轻罪治理的特征尤为明显.但轻罪治理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致使我国轻罪治理的整体质效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以比较法为视角,结合司法实务,有必要从确定轻罪标准、构建轻重罪区分的实体法规则、构建轻重罪区分的程序法架构、推进轻罪治理融入社会治理四个维度,完善新时期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规模日益壮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频率大幅增加.同时,由于公共危机呈现跨界性、跨区域性、跨层次性等新特点,治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基于大数据视角对城市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进行研究,在阐述协同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分析当前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基础上,对大数据思维在城市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进而总结出以大数据思维提升城市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成效的对策.
被害人过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由于缺乏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被害人过错情节适用的随意性较大.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权威、明确的依据,有助于类案类判,促进司法公正.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有理论依据,也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可以考虑以明示方式在刑法量刑原则中确定被害人过错的地位,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其概念和适用条件,在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被害人过错适用的具体幅度.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历来都是行政审判的重要关注内容,而行政诉讼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已然成为新时期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粗糙模糊,加上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管辖权冲突时有发生.为统一和规范行政诉讼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律适用,可在综合平衡模式的基础上,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明确为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而减少因管辖权争议导致的诉讼负累及司法资源浪费.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有待厘清,证据移送及协同调查规则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需落实落细等.为加强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配合,避免不同机制功能重叠和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诉前应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置磋商前置程序,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顺位;诉中应建立并完善证据移送与协同调查机制;诉后应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相应的检察监督.
近年来,虚拟货币犯罪形势严峻,利用虚拟货币转移涉诈资金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并初步形成了虚拟货币洗钱产业链.目前该类案件的侦办存在币流追踪、溯源难,身份关联、证实难,证据收集、调取难,赃款追缴、处置难四大侦查难点.为有效地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转移涉诈资金犯罪,侦查机关应当从警企协作、数据研判、证据引领、机制探索四个方面出发,共建虚拟货币币流追踪系统,汇集虚拟货币"去匿名化"大数据资源,加强预警监测机制研发,同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创新案件取证思路,制定案件侦查指引,健全境外协查调证及冻结扣押机制,完善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