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决定医疗事故罪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鉴定意见则往往成为认定该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分析2012-2021年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医疗事故罪之因果关系认定中鉴定意见的适用,存在鉴定主体多元导致不同鉴定意见间易生冲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申请重新鉴定的难度大、对鉴定意见缺乏实质审查而致"以鉴代审"等问题;对此应逐步推动鉴定体制一元化以化解鉴定的交错与意见冲突,完善鉴定救济机制以保障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的权利,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以避免"以鉴代审".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因其妨害了我国的人口生育及其管理秩序,影响胎儿父母选择进而危及胎儿生命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胎儿性别失衡、引发社会乱象的产生;分析医疗领域相关的行政手段乏力和刑事规制实属空白的现状,借鉴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可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同时明晰管辖权问题、在程序上配以适当的侦查手段.
我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存在标准不一、程序混乱以及违法裁量追责乏力等问题,应通过创新设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填补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漏洞、完善卫生行政处罚违法裁量责任追究体系等路径,实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对保障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整理相关资料后发现在强制医疗的复查与变更程序中,定期复查制度难以落实,律师代理效果不佳,法官判决的说服力有限等问题日益凸显;其原因,则是对定期复查制度如何细化尚存争议、检察机关的监督薄弱、律师代理效果受限、案件审理标准不确定、救济措施错用和保障措施缺位等.故基于落实主体责任,探讨了解决强制医疗"解除难"问题的途径,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定期复查制度、多样化的监督方式、明确的律师定位、更加合理的审理制度和更为及时的救济与保障措施.
检视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主要编章条文,发现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针对不明原因之突发疫情的前端治理明显不足,防控措施与权益保障的价值平衡也有不妥之处;故后续对该法的修改,应立足中国的实践而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注重前端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提升,系统修改与公共卫生法治理念、原则不相适应的各部门法,形成以该法为核心的、严密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有重要的价值,但我国对其的立法,却存在对举报人的保护缺位、对举报人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缺失、激励机制不明等问题;故对其的制度重构,应设定善意举报人的主观认定标准、规制恶意举报行为、加强对举报人人身权益的保障、完善对举报人的举报奖励机制.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完善了药品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对于假药、劣药的教义学分析与认定,既要体现刑事违法的独立价值,也要参照前置性的《药品管理法》而作出实质性的理解,还须准确界定提供假(劣)药罪中的提供行为;且妨害药品管理罪所侵犯的,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双重法益.
在《民法典》关于特殊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过错推定规则之法理与相应实务中,存在推定内涵不明与推定性质有待明确、法官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意见与对瑕疵病历资料的定性把握标准不一、推定的过错与侵权责任成立关系不清等问题;为切实保障医疗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规则的准确适用,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提出构建医事法庭、提高鉴定人出庭率、区别瑕疵病历资料的性质、明确推定过错与侵权责任成立间的关系等措施及思路.
我国台湾地区的"病人自主权利法"设计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但医师在执行该决定时可能会致患者自决权与生命权的冲突,并可能由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鉴此,应从理论上明确医师执行预立医疗决定的行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并在"立法"上将其有限制地扩大到"病人自主权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情形.我国大陆在借鉴该"法"时,首先应推动"重生轻死"观念的转变,大力推进生死教育,并在立法时采用"医师免责条款+被害人承诺的刑法(部分)肯定、确认"的模式.
我国因步入老龄化社会而面临巨大养老压力、人工智能辅助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人工智能技术在养老照护领域的应用,包括提供日常生活照护、用药、陪伴、健康咨询与监测等服务;基于老年人健康权的自由权属性来分析运用人工智能所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构建人工智能安全保护规范体系、落实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应对策略.
2023年10月20-22日,由西南医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现代法学》编辑部、《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和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届社会进步与医事法发展国际论坛"在四川省泸州市成功举办.
提供假药罪的行为主体为持续或临时具有用药权限的单位及其中具有药品管理使用权限的人员.对该罪中假药的认定应采实质认定标准,紧扣对个人法益的侵害,且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在认定上不能机械地等同,而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在提供假药罪的明知认定方面,应充分结合既往司法实践、相似规定和刑法理论来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各项情形予以解读.提供假药罪中的"使用"是指以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目的,且仅指直接药用;同时,应以用药人是否存在以给付行为为标准,对"无偿"作实质认定.
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是利用公益诉讼参与食药安全治理的新机制.作为全国公益诉讼试点城市之一,清远市的实践情况具有典型性.考察其2015年至2022年案件数据和典型案例,结合诉权和组织法理论,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剖析食药公益诉讼的困境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法医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鉴定意见、法定证据种类,其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损害后果的重要依据,故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裁判,帮助法官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应规范其本身的形成程序,明确庭审中法院对其的认定规则及相关的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的程序;而提升法医鉴定意见的"可采度"与"可认度"以推动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以多方面完善法医鉴定意见保障制度作为重要补充.
在美国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被视为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所固有的权力,但其行使仍要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梳理美国传染病隔离法律规制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分析其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出美国法律主要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对传染病隔离的规制:前者在实体条件上要求个人患有或可能患有检疫传染病,同时可能给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且须在没有其他更小限制性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方可实施隔离;后者则要求强制隔离的实施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被隔离者的正当程序权利.由此概要评析了美国传染病隔离法律规制的内容.
在预防主义思想指引下,通过刑事合规建设激励医药企业积极地自我管理,与当下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相契合.有效的刑事合规机制,不仅可强化"非罪化"治理功能与价值,同时能推动涉药品犯罪规制模式"从监管型向共治型"转变;在严峻的涉药品犯罪形势下,可重点从涉税和商业贿赂专项合规突破,进而实现医药企业的全面合规.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需立足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以此开展重点专项合规建设,从"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面进行合规组织的内部构建;同时需配套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和"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医药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监管人的力量,共同实现对医药企业犯罪的多元有效治理.
近日,四川省社科联公布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研究团队(含后备)2018-2021年建设情况评估结果公布》和《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定"四川佛教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23-2025年)的决定》,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教育创新团队""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顺利通过此次评估.
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对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理论予以采纳,但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实质上在采用该理论来裁判案件,致客观上存在着裁判标准、请求权基础认定、因果关系认定、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的司法乱象.破解这些乱象,不应再固守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而应在立法层面引入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理论,构建以最终损害之发生为必要考量,区分既有疾病产生的固有损害与医疗过失所导致的加重损害情形,明确比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