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从监督内容划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有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对"事"的监督恰恰是对"人"的监督的前端环节,若被监督主体不履职,对隐患问题不重视、不整改,有可能就会变成大问题、大事故,就会涉及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问题,就会延伸到对"人"的监督问题.因此,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典型的督促履职之诉中,检察机关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一个重要问题,贯穿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是衡量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倒逼机制.因此,推动检察机关科学规范地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023年8月,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常态化活动的开展,是自2021年5月以来在全国开展的"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提质升级,将法治乡村建设推向了新高度.常态化的法治乡村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和治理作用,以"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合一"集合效应和常态化"法治同行"伴生模式,引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扎实推进,赋能乡村振兴建设行稳致远.
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具有高效快捷、简便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路径.行政复议是根植于行政系统的争议解决制度,复议机关居中裁决、化解争议,要实现良好运行,行政诉讼的外部监督不可或缺.①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在行政诉讼中建立附带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制度,通过审查行政复议,推动案件事实查明、法律规范正确适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由于新法要求更多类型的行政争议先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未来行政复议案件量将大幅增加,复议机关获得空前机遇但也面临更大压力.相关条款在立法中就不乏争议,在实施中难免也会有疑问.这里就相关条款的立法抉择、具体情形和贯彻实施谈一些看法,供实务部门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需要由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以维护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①.随着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进步,以及非监禁刑事执行规模的不断扩大,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担负的社区矫正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