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健康数据是一种敏感的个人信息载体,在数据挖掘、开放、交易和共享上需要法律指引.俄罗斯采用的法律技术路径是"修订卫生基本法律,配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定新兴实验法律".在人工智能和数字创新的实验性法律中,俄罗斯创设了匿名数据处理的主体及提案的审批路径.为使医疗健康数据合法合理利用,我国可通过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增加医疗秘密部分,明确数据处理主体及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规则,制定匿名数据加工利用的实施细则,推动医疗健康大数据在科学研究、产业转化、公共事业中的积极应用.
大学生心理危机后干预机制是心理健康的重要部分,是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环节.通过对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实证调研,发现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关注重点集中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后干预机制的设置率只有14.3%.已设置的后干预机制中也普遍存在具体操作、覆盖对象、主动性激发等方面的问题.完善和建构大学生心理危机后干预机制,要树立基于心理健康认知的危机后干预理念,以之为基础构建危机后干预的评估、跟踪反馈、社会支持系统及周围相关学生干预等立体配套的全方位矫治与支持机制.
《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范围、销售者"明知"的认定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瑕疵免责的理解等.结合典型案例中裁判者的观点认为:消费者应作广义的理解,涵盖非职业打假人;明知应包括重大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采事实自证原则,由消费者承担标示瑕疵的证明责任;标示瑕疵免责应限于不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瑕疵.
基层作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阵地和坚强堡垒,在抗疫实战中面临着严峻考验.如何破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基层治理之困,实现基层法治现代化,成为当下行政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通过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基层治理及法治研究意义的探析,整理、总结基层防疫治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原因,进而提出加快完善突发应急法律体系、行政下移与多元参与协同并进、构建基层常态化应急防控机制等建议.
基于后疫情时代公立医院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分析了应急防护物资、防疫相关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人员和场地三个管理要素的管理范畴、法规依据和管理原则,论述了三要素如何在医学装备横纵双向管理维度的关键环节中发挥作用,介绍了 B院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基于此管理框架的实践案例,为后疫情时代公立医院医学装备管理提出建议.
以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程度为标准,可将其发展阶段划分为弱人工智能阶段、中人工智能阶段和强人工智能阶段.而伴随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医务人员对医疗机器人诊疗活动的核查义务也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以医疗机器人在各个阶段法律属性的差异性为基础,结合医疗机构、生产厂商和医疗机器人之间的联系,分别探讨医疗机器人在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医疗责任、产品责任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以期实现对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
分析新时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特点,结合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主渠道作用,必须主动融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的理念,必须始终坚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调解的特色等具体对策.
新冠肺炎疫情把远程医疗推到了历史的风口,将成为后疫情时代的医疗常态.自远程医疗出现,其定义、发展和立法一直处于动态变化.基于对远程医疗中患方、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梳理,从知情同意、信息安全和责任分担三个方面剖析远程医疗中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规范化知情同意、机制化信息保护和明晰化责任分担.
在国家积极推进医疗信息系统技术发展的背景下,电子病历共享成为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患者个人信息比起一般个人信息更具有敏感性、脆弱性和高价值性,正是因为如此,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往往会造成患者信息泄露、被恶意利用等现象,对患者的人格利益造成一定的侵害.通过对电子病历共享中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理论基础分析,针对电子病历共享下的原则以及参与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提出建议.
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的监管,提高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效果,徐州市制定专门政府规章,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为进行立法规范,进一步加强了该行业的监管.地方规章制定后,重点是加强贯彻实施,进一步保障集中消毒餐饮具等公共卫生安全.
当前我国人体活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突显出以下问题:活体器官捐献人范围过窄且缺乏适当补偿机制、器官交叉移植合法性仍未得到法律明确认可以及人体活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主体不明等.基于活体器官捐献人自主意愿,为拓宽人体活体器官捐献渠道、保障受捐人生命健康权益,应当适度扩大活体器官捐献人范围,结合公平原则与道德风险防范理念,给予活体器官捐献人适当经济性或权益性补偿,同时明确赋予并合理设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对活体器官捐献的管理职责.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量消毒产品进入市场,给卫生监管带来很大压力.对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涉及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案中案进行分析讨论,就案件处置过程中的问题与难点进行思考,提出卫生监督管理建议.
在跨境代孕中,外国法院判决因与接受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接受国往往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亲子关系,损害了各方利益,尤其是儿童权益.现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学说有客观结果说、客观联系说、主观说,在解决跨境代孕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难以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权衡.鉴于此,可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探究限制接受国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路径.在国内,将客观结果说与跨国公共秩序理论相结合,降低公共秩序保留的启动机率;在国际,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为蓝本,为跨境代孕公约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目的:分析儿童专科互联网医院在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方法:运用文献研究法与主成分法分析互联网医院法律风险内容.结果: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发生医疗纠纷后的法律风险、医师诊疗范围的法律风险、医师诊疗过程的法律风险.这三个方面是主成分,总共解释了 0.865(86.5%)的标准化方差,权重值分别是2.74、1.30、1.02.结论:亟需从互联网医疗纠纷处理、互联网诊疗范围等方面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线下医疗监管体系延展至线上互联网医院,线下线上监管协同,不断提升互联网监管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其外观都是不予处罚,但其实质不尽相同.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不予处罚是免予处罚,第二款规定的无过错不予处罚,既可能是在实质上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也可能是不具有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责任条件.各地公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形式悬殊,实质迥异,折射出对不予处罚性质认识偏差、态度谨慎积极、对抽象法律原则的具体化不足等问题.正确界分三种不予处罚的内涵,对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标准化,精细界定"轻微""危害后果""初次"等条件,是准确适用不予处罚的前提.
新冠疫情大流行下,各类贸易限制措施正当性存疑,国际贸易规则重构面临不确定性,国际贸易治理体系面临变局和挑战.公共卫生属于行政法治的重要调整领域,WTO法实质上属于国际行政法治实践,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与国际贸易治理需要在全球行政法治理念引领下实现实践的契合."一带一路"是我国探索国际贸易治理路径的重要载体,更是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载体.我国应当以健康服务为先导,推动全球合作抗疫;以全球行政法治理念为框架,全方位强化制度供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建设"健康之路""标准之路""法治之路".
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违背了注意义务而判定其过失能否成立,需要判断是不是违反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至关重要的问题,违反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对注意义务多种因素的核查和判定,对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尤为重要,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判定出具了可靠可行的操作方式.从理论上探讨现实大环境下,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概念、内容和依据.
药品可及性问题一直是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冲突的引线,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并存、针对二者平衡博弈的立法设计在我国一直有名无实.除了外部发达国家经贸压力限制以及出于创新激励机制破坏隐患考量外,制度内部规范粗糙笼统、缺乏实用性也是重要因素.阐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起源发展,通过对比美国对待该制度的态度,结合我国实际,从药品医保准入谈判前置、司法审议救济细化、调整许可期限终止申请负担等方面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药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形式类似,存在两种行为模式,致使罪过形式学说纷争.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形式存在位阶关系,适用该位阶关系厘清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降格评价澄清罪过争议,依照同类法益确定罪名适用标准,组合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建构双层罪过论,以定罪要素和量刑要素决定意欲要素,厘清本罪的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