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料药行业17 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的总体思路.对于形式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案件,适用单独滥用规则进行违法判断.对于形式上存在多个经营者的案件,先适用单一实体规则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适用单独滥用规则,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则依据主体之间的横纵关系进行判断,横向关系遵循横向协议、横向协同和共同滥用的适法顺序,纵向关系则重点分析上下游主体的主观恶性和垄断利益流向.对于实质上存在多个横纵经营者的案件,分别依据前述规则予以判断.在具体制度完善上,通过激活纵向协议的事前审查、明晰单一实体的认定要件、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以及推进反垄断合规的预防机制,构建起有效的原料药反垄断法律适用体系.
后民法典时代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对此应当通过四个方面的解释论研究加以明晰.就适用范围而言,显失公平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合同,且对于身份财产行为、商事合同以及特定的合同条款也可适用.就主客观构成要件的适用关系而言,动态体系论的适用方法并不可取,鉴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法理基础在于意思自治原则,故无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程度如何重大,皆不得不考量主观要件即意思表示瑕疵要件而直接判定显失公平成立;但仅具备意思表示瑕疵要件的,若瑕疵意思表示的作出是源于对方当事人可归责性极高的利用行为,则可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要件进行灵活解释,以充分发挥法的救济功能.就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而言,应当将主客观要件进一步解构拆分为四项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被利用一方除了主张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外,还可通过"部分撤销+漏洞填补"的方式实现变更合同的效果,合同撤销后对己方因缔约遭受的损害可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The five partial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have all adhered to 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necessity limit, that is, “what can be changed or not changed shall not be changed, and only what must be changed shall be changed”.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necessity limit was mention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in 1982 and followed by the subsequential fiv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The generation of this principle contains the reflection on the several amendments before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at the level of historical logic, the efforts to balance the constitutional stability and adaptability at the level of theoretical logic, and the need to reduce disputes and build consensus at the level of practical logic.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necessity limit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rudently initiating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and limiting the content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At the same time, it is vague and lack of operability.In order to enhance its operability, in term of the subject of judgment,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dual advantages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and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In terms of judgment criteria, we can try to enumerate the specific types that do not resort to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sp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in different chapters, we should grasp the principle in different so as to adopt strict or loose standards.In terms of judgment procedures, we should further enhanc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ustomary procedure for proposing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by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improve and supplement the legal procedure, and realize the connection and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the customary procedure and the legal procedure.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产品,应接受《产品质量法》对其生产、设计的规制以规避应用中的风险,但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决策的特性,决定了《产品质量法》必须予以改进,进而规制人工智能产品质量.传统产品的质量标准可以继续适用人工智能产品的制造与警示环节,但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要直接处理人类社会问题,应以人类行为的标准要求其算法运行规则.质量监管部门应明确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的终极伦理标准,并在人工智能上市前对其进行算法检测检验.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若违反法律、社会伦理规则,应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因人工智能产品设计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兜底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民政部门兜底监护职责的重要途径,民政部门在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中发挥着预防、化解、监督和教育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未成年人面临来自父母的现实危险时,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在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后,民政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后续安置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创设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制度,但对于其当事人资格和起诉条件,理论和实务中已显现较大分歧.基于我国实体法的制度背景,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确认之诉,目的在于消除亲子关系的不安定性,区别于比较法上作为形成之诉的婚生否认之诉、子女认领之诉及亲子关系撤销之诉.父或者母、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作为亲子关系的主体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起诉时应选择亲子关系主体的相对人为被告;亲子关系主体之外权利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例外地享有原告资格,起诉时应当以亲子关系双方主体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的"正当理由"不是特别起诉条件,其核心内涵在于确认利益.法院应当以确认对象的现实性和即时确定的必要性为判断标准,通过争点整理程序进行确认利益的个案认定,从而实现血缘真实与家庭和谐的价值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为类案判断确立了事实相似和法律相似的"双重相似标准",这一标准看似明确,但实际内容却很模糊.实践中法官依据"双重相似标准"难以获得稳定的判断结果,而现有研究提出的改进建议实质上也是在解放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类案同判"的目的.从法理上看,事实相似性判断依靠法官的经验和认知,没有确定的范围,缺乏客观的标准,事实判断前置还会对后续的法律判断产生不良影响.事实相似标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可以被法律规范结构中类型化事实所取代.法律相似应成为类案判断的核心标准.该标准以理性共识作为基础,以形式法律依据的相似和实质价值判断的相似为内容,判断方法涉及类型化、法律解释、价值权衡等.有必要围绕法律相似的形式和实质层面,重构类案判断的"双重相似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作为国家赋予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有着稳固的逻辑基础.宅基地保障功能和财产属性的价值判断是两者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替代表达,可以融贯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设置之中.政策语用的变化,凸显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宅基地使用权的学理解释不仅在立法中偏向于所有权的属性,而且在三权分置的政策中被拆分成纯粹的财产性权利.受制于法律强家父主义观念,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改革在试点地区面临抵押权基础制度受限、抵押物处置机制效能弱化和政府政策扶持不足的困境.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改革,应当放宽对抵押当事人资格、权利客体范围和权利取得条件的制度约束,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多样化,根据抵押风险程度强弱匹配不同的融资模式.
碳期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具有经济与生态双重价值属性.碳期货交易具有专业性强、高风险的特征,对交易者的专业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为即将开启的碳期货交易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交易主体范围模糊不清、进入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为防范市场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应该规范碳期货交易者市场准入资格:明确交易主体范围,降低交易者潜在投机风险;健全交易者专业资格认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账户报备、个人客户保证金规则,强化碳期货市场准入监管功能;建立特别交易者市场准入豁免规则,有效提升碳期货市场流动性.
《民法典》正式确立非法人组织制度,与民诉法"其他组织"制度相比,两者在立法表述上存在差异,由此引发"同质论"与"区分论"之争.实体法上,随着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确立,"非法人组织"取代"其他组织".程序法上,出于程序法和实体法衔接考虑,有必要引入"非法人组织"表述,以便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进行合一判断.同时,因其他组织仍有独立存在的程序意义,需要对其原有立法定义进行适当限缩,赋予其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外的组织内涵,以满足"无权利能力组织"诉讼主体需要,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不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还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强调的都只是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险结果.无论刑法分则是否对危险犯中危险的具体认定作了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的认定均应以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并无本质区别,仅在于立法模式的不同,刑法关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是对于危险认定的注意规定.从实质上理解结果犯并无任何意义,行为犯在犯罪类型中应有一席之地.危险犯中的危险虽然属于行为的危险,但与行为犯的立法根据不同,危险犯的设立在于行为的典型危险性,行为犯的创制则主要是为了克服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困难,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单独以律典研究中国古代法,常会与近现代部门进行比较,也很容易视"诸法合体"为中华法系的"落后"特征,由此掩盖了"诸法"配合的实用功能.《户部则例》是清代各门类法律中重要的法律,它以行政类、经济类法规为主体,民事类、刑事类、军事类法规混杂其间,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其成因除了古今"法律部门"划分依据的不同,还包括乾隆初年法律编纂制度的变化,以及清代"权力集中""综合治理"的政体特点;不过"诸法合体"并未混淆《户部则例》与《大清律例》《吏部则例》等其他法律的界限,它们各自的面貌、功能显然不同,不同法律分工明确、有效衔接,形成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成为展示"诸法"配合发挥功能的典型代表.中华法系"诸法合体"这一特征具有自身的合理性,不能以其缺乏现代性而简单否定.
当前因欠缺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理论界对临近空间商业飞行活动的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不明确,导致二元共管理论的产生.对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纯粹照搬现有的国际航空法及外层空间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是龃龉不合的,二元共管理论必然导致法律适用效果的极端迥异.有鉴于此,构建合理可行的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制度规范,正面回应全球新兴法律问题势在必行.制定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制度应以超前立法为立法模式,以独立创新为立法路径,以综合样态为立法目标,严格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律适用主体,明确损害责任制度,引入相关辅助制度,实现国际法规范构建与国内权益保障治理的协调共进.
数据共享在智能汽车领域的重要价值尤为凸显,能够提升智能汽车行业的整体安全和效率,成为智能汽车大规模商业化落地亟待解决的前提问题.当前产业实践中智能汽车数据并未实现有效融合,数据孤岛普遍存在,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数据共享的基本规则缺乏、共享主体的激励机制缺失以及数据安全风险隐患.对此我国应当建构智能汽车数据共享的法律制度体系,确立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围绕"共享前提—共享什么—与谁共享—如何共享"的链条而构建可操作性的共享规则,形成数据权益配置、共享获利、成本分担等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设定智能汽车数据共享的合理限度.
《刑法》第九十条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刑事变通适用权.刑事立法变通是刑事司法变通的前提,尚无对国家统一刑法进行刑事立法变通的情况下,任何动机的刑事司法变通都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民族习惯法具有强大的文化惯性,从而倔强地对国家统一刑法保持疏离的姿态,并影响着司法人员的裁判心理,刑事司法客观上存在趋轻或趋重的变通适用现象.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民族习惯法在时代变迁下会不断演进,刑事司法变通会逐步失去社会根源和文化基础.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应置于习惯法文化和国家法文化之上,统摄法文化认同将有助于协调习惯法与国家统一刑法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犯罪地"的确定是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核心.随着我国犯罪类型的急剧变化,对"犯罪地"的解释已呈宽松、扩张之势,判断传统案件"犯罪地"的规则在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之时已有不适之处,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地作为管辖连结点已经无法适应信息网络犯罪所呈现的新样态.限制并案管辖的延伸空间以及平衡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是重中之重.在诉讼中"犯罪地"不是静态、恒定的,证据变化会导致原有的管辖连结点丧失或改变,因此需要建立动态判断规则并对程序效力加以明晰,同时完善相配套的指定管辖制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领域典型的轻罪代表,司法实践中存在数额标准的两极差异、出罪空间狭窄且不起诉率低、缓刑适用率过低且标准不统一以及罚金刑功能受限等问题.缓刑的适用虽然主要取决于行为人主观的悔罪态度,但坦白、自首的从宽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适用更多倾向于对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的考量,刑罚的预防目的与独立的制裁功能未能体现.为更好顺应世界范围内刑罚轻缓化的主流趋势,应完善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构建"流水为主,收益为辅"的裁判模式;建立健全反向行刑衔接机制,鼓励司法工作人员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为不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进行出罪;明晰缓刑的正当化依据,完善再犯罪危险评估机制,改良法官责任制度,扩大缓刑的适用;优化罚金刑配置,保证其有效执行.
法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需要明确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保障的对象与途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需要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的传统户籍标准,允许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农村土地权益.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职业农民,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目标是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因此法律保障的对象是向市民身份转化的传统农民.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权益的实现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退出机制,对此应培育成熟的流转市场、赋予农民完整权能,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关于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以来创造的人格权立法和保护"中国经验"的组成部分,是30 多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结晶,既能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创作自由,又能够保护自然人名誉权不受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侵害,实现平衡创作自由与保护自然人名誉权的利益冲突之立法目的.深入探讨这一条文背后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正确掌握和适用文学艺术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规则要点,划清文学艺术作品侵权和"对号入座"的法律界限.歌曲《罗刹海市》是艺术作品,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范的范围之内,这一分析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规则具有重要作用.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审慎义务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但对于如何履行网络空间审慎义务存在争议.审慎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主要国际法规则,而在当前网络领域,网络空间审慎义务依附于主权原则.根据"科孚海峡案"确立的审慎规则,在履行网络空间审慎义务之前,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前置要求:知情、在一国领土内、侵犯他国权利和重大损害.在确立存在审慎义务的前提下,各国应在明确网络空间审慎义务所依附的主要规则的基础上,参考如下六个因素来履行审慎义务:合理、良好政府、对领土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控制、风险程度、知道活动或潜在的风险和恶意或未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