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近年来的一些热点案件中,办案机关强行为被追诉人指派法援律师,导致被追诉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化现象被称为"占坑式法援"."占坑式法援"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配置.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从办案机关、被追诉人、近亲属、制裁机制等多个角度找到原因.为避免出现"占坑式法援",司法实践应向"选择式法援"转型,即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可以选择自行委托律师辩护,也可以选择接受法律援助辩护,并且这种选择权不受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限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定性争议较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在监测主体、监测目的、监测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不属于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的犯罪,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排放污染物的认定,应围绕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要件,以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为内在遵循,综合考量确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房"应运而生.它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入住模式和生活方式,给人们的旅游住宿带来了新的选择,也给拥有多余房源的人提供了新的资源利用手段.但是由于具有线上性等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导致了对其监管困难、监管不足的困境,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对"网约房"的管理,需要政府监管权力让渡、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差异化监管治理.
走私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被存储在各类媒介中,数据量大且多源.面对非结构化缉私案件数据爆炸式增长与情报高效研判之间的矛盾,从多源案事件数据中获取知识已成为当前缉私情报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当前走私活动时间跨度大、地域范围广、中间环节多、犯罪手法多样的特征,通过研究基于深度学习的缉私知识获取算法,构建具有时空特征的缉私知识表达模型,探索知识驱动的缉私情报研判方法,可以形成"数据-信息-知识-情报"一体化的缉私情报研判新模式,从而推动缉私大数据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应用,提升缉私情报研判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异步审理模式自创立以来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但其制度功能尚未有效发挥:规范上,现有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的局限性明显;实践上,适用范围严格受限、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过于膨胀、审判公开制度贯彻落实受阻以及冒名诉讼等问题凸显.学界也因该模式违反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以及背离法庭仪式感而争议不断.在此背景下,应在明确异步审理模式独特价值及法理依据的基础上,从扩大适用范围、限制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强化审判公开、防范当事人身份冒用以及探索建立"调辩合一+要素式审判"审理方式等方面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