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货币是货币的数字形式,是不具备实物形态的特殊人造物.数字货币的人造物本质及构成特征使假数字货币的产生具有了逻辑可能性,技术上的漏洞与缺陷使假数字货币的产生具有了客观可能性,数字弱势群体的存在为假数字货币的产生提供了外部环境.冒充行使货币职能或声称具有超出货币职能的功能、冒用央行名义发行或推广、违反数字货币的设计与发行规范是假数字货币的主要表现.数字货币时代的"假币"概念须在内涵上反映假数字货币的构成特征,在外延上纳入数字形式,同时扩展伪造或变造货币的手段与方式,以适应数字货币时代的假币法律规制需求.
编纂一部统一的文化法法典既是我国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走向文化法治的必然选择.编纂文化法法典不仅具有统一精简文化法、创新文化法律制度、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推动学术和文化宣传等功能,而且对于推进我国文化法法典化和文化领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文化法法典的编纂应该分阶段逐步进行,并采取文化公法典和私法典分立的模式进行编纂.文化法法典的具体编纂应该坚持以人民文化基本权为中心的理念,以保护文化权利和规范文化行政活动为主要规范内容,采取"序言、总则、分则和附则"等构成的体例结构.
倾斜保护原则,发轫于劳动法中从"身份"到"契约"的逆转,以克服契约所体现的"形式平等".将倾斜保护原则植入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原则的逻辑起点是数字人权保障,核心功能是矫正数字不平等,有助于实现数字法治领域的良法善治.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原则与人本主义的技术转向相契合、与数字正义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与利益均衡的调整方法相共通.就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构造而言,主要是针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与"隐性"数字弱势群体,以社会连带、分配正义与社会平等为"倾斜"之内涵,完善并优化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以实现数字实质正义,推动技术善治.
不同于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实施的常规性侵害案件,麻醉型性侵案是指行为人利用麻醉物质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从而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等行为.此类案件的证据具有隐蔽性、时限性和高度依赖科学技术的特点,导致案件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的重点与常规性侵害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审前的证据收集应遵守合法、客观、及时、全面的原则展开,注意对麻醉行为、性交行为和猥亵行为的差异化提取,真实记录各方言词证据,结合逻辑推理采集能印证的其他案件信息.在法庭调查中,注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结合多种证据类型进行综合判断,完善证据链条.
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冲突是贯穿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基本矛盾.新自由主义背景下的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保护范围、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条款的模糊规定引发公私利益失衡危机.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适用善意原则修正国际投资协定的不足,调节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仲裁庭适用善意原则限定投资保护范围,平衡东道国对投资的保护和合法性规制;仲裁庭适用善意原则区分非法征收、合法征收和征收例外,平衡东道国征收权和投资者财产权;仲裁庭借助善意原则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平衡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和东道国利益.善意原则在投资仲裁中的适用促进了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顺应了晚近国际投资协定重视投资者义务和东道国利益的转型.随着仲裁实践的积累,善意原则的利益平衡要求将会逐步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