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职责性质如何界定,实践中认识模糊,但民政部门的具体行为已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并由此衍生了诸多难题.遗产管理人角色,是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职能在民事领域的延伸,《民法典》虽赋予了民政部门固定职责,但该职责并非以"行政管理"的角色出现,而是以替代或兜底性的"民事义务"主体出现,故其"履职"的规则是民事规则,未尽义务时所引发的诉讼和责任也应限定在民事领域.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时,承担的并非法定清算责任,而是与其他遗产管理人同样的普通清偿义务.司法程序上,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前置程序,是存在争议的.债权人直接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清偿时,如果民政部门对遗产管理人身份无异议,法院可直接审理债务清偿纠纷;如果存在异议,则利害关系人应当另行提起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中止审理.为进一步发挥遗产管理人的功能作用,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履职的具体规则.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能否建立有效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为法官员额制搭建成熟、健康的配套体制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本文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改试点经验为基础,采用平行对比、实证分析等方法,在解析现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出现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对比总结法院试点运行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提出未来法官助理的分类招聘、分级管理和职业化发展的理想制度架构.
<正>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项推动司法工作的创新举措,近年来备受检察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笔者发现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都存在定位模糊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还存在一些误区。理论上的误区主要表现在将检察机关案例指导
【裁判要旨】虚拟股东是指以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在工商局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虚拟股东应加以禁止,不应确认其合法的股东资格;虚拟股东的股东资格被否认后,其名下的股权在现实中容易被悬置,该悬置股权应作为公司财产由真实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Since the conditional arrest was executed by the Second Branch of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2006,preferable legal and social effect has been acquired.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cases applying conditional arrest in recent two years shows that this mechanism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ensuring the successful proceeding of grave criminal cases and intensifying the supervision of investigation;while several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is mechanism including undefined and extending scope of application,improper lowered standards of arrest in some cases,imprecise procedure of decision making,and long period in custody.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在实践中问题很多,其办理质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超期羁押的治理效果,但目前对这一领域的探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鲜有涉及.本文试从实务角度,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认识和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