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和犯罪结构变化的体现.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基本遵循.应坚持辩证思维,全面理解、准确运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坚持系统思维,强化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坚持科技思维,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两个证据规定”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近年来,命案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未被法院认定有罪的情况不断出现,不但引起了社会关注,也使司法机关面临巨大压力.这些案件暴露出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合法性与规范性不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把关不严、审判机关对翻供现象认识不够客观,以及司法机关对证明标准把握不统一等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意识层面的,也有司法能力层面的,还有工作机制层面的.因此,要提高命案案件的办案质量,需要不断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深化内外部工作机制.
法律监督的外部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与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的优化符合权力规制的统一目标,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各种监督制度合力的形成,以及消除司法中的隐形程序。从宏观而言,法律监督外部关系的优化,一要改革和完善党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确保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二要完善相关立法,确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有章可循;三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监督的良性环境。
在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立足本土资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对于我国司法中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当事人的一致要求或同意下转由和解机构主持和解,不仅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取得当事人与国家的“双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无业.张某与女青年赵某于2001年3月相恋.2003年3、4月间,张某搬到赵某(丰台区南顶村)家中,二人开始同居,生活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期间,张某获知了赵某的储蓄卡、存折及赵某的母亲送给赵某的4万元国债的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