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刑事检察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于一身,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重要职能,应当勇挑重担,更加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刑事检察法定职责,加强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以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
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2023年,普通犯罪检察部门将从以下五方面重点发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以依法履职为根本,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依法从严惩治各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活动,从严追诉绑架、拐卖、强奸、重伤害等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犯罪,以及医保诈骗、养老诈骗、"黑职介"、跨境赌博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
面对新时代我国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刑事检察工作也将进入新阶段.诉源治理工作通过诉讼内外多种治理手段预防、分流、处理刑事案件,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分流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是刑事检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体现抓实"抓前端、治未病".刑事检察通过诉源治理可有效缓解诉讼压力、减量提质,推动案件矛盾化解,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时代司法需求.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和犯罪结构变化的体现.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基本遵循.应坚持辩证思维,全面理解、准确运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坚持系统思维,强化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坚持科技思维,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吴宏耀 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特点.其中,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向往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诚如张军检察长所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不仅希望案件得到依法办理,更希望迅速案结事了;不仅希望权益得到维护,更希望司法公正更好更快实现;不仅希望正义不缺席,更希望正义不迟到."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对《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为确保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办法》的主要内容等予以解读和说明.
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之下,应从传承、重构、创新三个维度充分发挥普通犯罪检察职能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为此,各级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要坚持持续更新理念,更加注重政策策略在刑事检察实践中的运用;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履行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要以规范化建设为重心推动刑事检察制度机制成熟定型;坚持以“四化”“四个铁一般”为方向,全面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国家权力结构的新调整和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亦随之发生变化,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更加鲜明.检察权要以代表公共利益为职责使命,以司法权与监督权的交互融合为基本属性,更要以检察审查为核心内容,通过促进其职能化、实质化,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支撑,贯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环节、各方面.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成熟定型,可以提炼出检察权在制衡本质、主导功能、范围延展、客观公正立场以及运行机理等方面的特征,这是中国对现代检察制度的重要制度贡献,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完善的基本遵循.当前,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应当紧紧抓住检察审查这一核心内容,从不同维度推动检察权的发展完善,实现从“单一型”向“全面型”、从“管理型”向“保障型”、从“分散型”向“集聚型”、从“被动型”向“能动型”、从“审批型”向“亲历型”的转变.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对从宽的把握,原则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幅度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推进和落地,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然形成.张军检察长在今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四大检察”分别提出“做优、做强、做实、做好”的发展目标.方向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在新形势下“四大检察”如何协同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对于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发挥好理论成果对于检察工作的引领作用. 一、关于刑事检察的职能定位 刑事检察的职能,包括逮捕、公诉和刑事诉讼监督三项基本职能.其中,刑事诉讼监督又包含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职能.但需要强调的是,在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担负起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通过司法办案、释法说理、以案说法、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预防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由此说来,捕、诉、监、防一体化,应当是刑事检察职能的完整表述.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检察机关保留了针对特定罪名的侦查权,服务于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当与监察机关调查管辖权存在竞合时,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优先行使特定侦查权.基于属性一致性和权力运行协调性要求,检察机关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的调查核实权应当有机整合,统筹行使,并完善特殊侦查和协助调查等相关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也进入新阶段.新时代语境下公诉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诉讼理念的正确引导,而当前公诉理念与新时代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及时更新公诉理念,推动公诉工作顺势发展.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适应时代需求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试点工作推进以来,各试点城市对制度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多将轻罪案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实践对象,对于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适用该制度仍采取保守态度.结合司法实践,建议从分步骤、统筹推进重罪案件适用范围,确立更加合理的“从宽幅度”和评价标准,完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帮助工作机制,完善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设计等方面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989年储槐植先生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近三十年来,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引下,理论界和实务界打破刑法与其他刑事法学科的间隔,打破刑事法律与刑事科学的隔膜,对刑法以及相关刑事法律、刑事科学进行一体化的系统研究,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方面均取得了丰硕成果.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正>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的新挑战〔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分令人瞩目。但是法律界对何为"以审判为中心"认识仍存在歧义。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span>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已经逐步显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刑事检察工作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谋求转型发展. 一、转变理念观念,引导刑事检察工作循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为深入探讨认罪认罚案件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等工作的新要求,笔者拟就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及实践探索进行梳理,尝试归纳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核心要素”,并区分两个范畴对公诉人相关工作的新要求进行讨论. 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核心要素初探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必然要对现有简易程序进行改造,或者重新建立一种处理机制与简易程序并行,以实现案件分流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