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为妇女的人格尊严,但本罪对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与个人发展权等合法权利具有抽象危险,应将这些权利纳入本罪的法益范围.当前实务部门对本罪处罚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执法不严,而在于《刑法》第241条的数罪并罚条款脱离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实践特征,并且处罚力度受制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的规制盲区,致使处罚畸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规范再造应针对行为人的特征,通过提高法定刑,发挥刑罚的消极一般预防作用;以抽象危险作为基本犯中从重处罚的依据,以其他侵害作为数罪并罚的条件;遵循比例原则,将对个人发展权的侵害纳入"情节严重",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的防控,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的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介入社会治理的维度更多,范围更广,呈现出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活跃姿态.对于其内容是否有违刑法谦抑主义,应当在具体的刑法观下进行判断.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当采取积极主义刑法观,实现适度而有效的犯罪化.同时,应始终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避免陷入“新刑法工具主义”.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适用,应在强调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遵守罪刑法定主义,避免对条文的不当扩张解释,并重视考量违法阻却事由及个案责任要素,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除了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还应包括公众的财产权.从存款行为面临的风险与《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条文看,将公众的财产权作为保护法益符合货币银行学的一般原理,并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加契合.同时,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具体化为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权.央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保护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权实质上是对央行宏观调控能力的维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为了更为周延地保护法益,本罪的司法适用应以"特定交往关系"为原则,注重个案实质判断;以抽象危险作为入罪标准,将实际损害与被害人数等作为量刑要素;对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考虑以缓刑替代免予刑事处罚;对无限额罚金刑的运用,应重在消除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脱美国的模式.因中美两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诸多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应当从我国犯罪论体系出发,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客体)角度划定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外延.同时,应选择性地借鉴同样以法益视角划定主体范围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规范重构.
提倡文化立国的日本,在保护和活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统合式”模式、处罚方面行政刑法的运用、保护对象方面的全面性、管理上的一元管理方式,以及咨询方面专家审议会的设置.因中日两国在文化传统与建筑遗存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我困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的经验,尝试转变当前的“分散式”立法为“统合式”立法,以“依照式附属刑法”代替“笼统式附属刑法”,归一管理权属,实现专家机构的法定化,以对我国的文化遗产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日本以美国证券法为蓝本制定了金融商品取引法,并在规制手段上采用了刑事规制与作为行政上措置的课征金制度.关于内幕交易的主体,根据金融商品取引法第166条之规定,可以归纳为内部者、准内部者、第一次信息受领者三类.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之一,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义务。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或者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故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就难以体现刑法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先行行为不包括不作为,只有作为才能成为先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