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生育方法和家庭形式如何变化,生育目的的实现均以建立生育伙伴关系为客观基础.根据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文化以及人口数据,可推定我国夫妻在结婚时已建立积极的生育合意,法律以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忠诚义务和生父推定规则等制度保护婚姻生育功能.因生育意愿受制于个体健康、养育能力和国家政策等影响,婚内生育合意呈动态变化,为保护诚信生育伙伴关系,配偶有义务告知对方与生育有关的重要信息,故意违反者需赔偿配偶因此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配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撤销婚姻后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基础,或以离婚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为基础.
法学基本概念及其体系的合理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相应法学一般理论的法现象解释能力或真理含量.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观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不仅将权利、权力和义务视为涉及利益、财产分配的法规则,更主要的是直接将它们视为利益或负利益、正值财产或负值财产本身.可以将足够的研究深度、足够的周延性及自身所处基本概念体系的自洽性,作为衡量权利、权力和义务乃至其他法学概念合理程度高低的三个尺度.确立权利、权力和义务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尺度,目的在于获取更优异的法学基本概念体系.
未来法治的命运如何?现代法治深陷智能科技带来的未有之大变局.历史上法治曾面临多种危机,但智能科技将导致更为深刻的尊严危机——从根本上法治是否可能丧失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能力?如果智能科技导致法治与人的尊严脱钩,我们是否还需要法治?我们是否还能守护人的尊严?不论是作为个人的内在价值还是个人自我发展的责任原则,个人尊严都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现代法律以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语法",通过法治这套"算法",实现法律保护人的尊严的承诺.但是,一方面,权利可能被智能科技"架空",无法成为个人内在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智能科技可能使人陷入自主性危机,难以成为法律上期许的自由意志主体.智能科技的降临促使我们反思现代社会过度强调的以智性为单向度的个人尊严观,探索一种超越法律文明秩序的多维度文明秩序.
"人民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范畴内的重要概念,蕴含着人民性、中国特色和自主发展的内容."人民检察"概念孕育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检察制度的探索,生成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政权下的检察立法,形塑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移植于苏联检察、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重建的法治实践,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概念.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概念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四大检察"新格局,以及"以人民为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基础上呈现出其时代新内涵,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继续发展.
文章以2020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通过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改革方针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战略部署为背景,围绕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展开了四个层面的分析:一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标准从拘泥于法律规定文本的形式法治阶段向力求实现政治、社会、经济与法治等方面效果平衡统一的实质法治阶段迈进;二是从行政争议化解职能重心迁移的角度,指出以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目标指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法院四级职能定位改革尤其是行政审判职能的现代化改革同步配套进行;三是从主观权益救济法和客观法制监督法区分的理论维度探寻行政复议审查的标准与尺度结构,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特有的全面审查原则;四是从传统民本主义吏治文化与现代人权保障法治观念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本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追求的中国特色性与世界先进性有机统一的理想目标.以上四个方面,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推行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向.
二战后,美国制定《美国法典》第1782条,单方面开放外国法庭在美国境内取证的路径,其目的是希望外国在互惠基础上也接受美国法院的域外证据开示程序.然而,美国式互惠原则背后隐藏着不对称陷阱,因为美国的证据开示与他国的取证行为具有完全不对等性,不具有等价性和可互换性,一旦他国法院为了个案的一时便利而与美国达成表面上互惠的证据互换关系,就会形成所谓的不对称互惠,导致全球数据单方面向美国自由流动,使美国获得超乎寻常的信息霸权,危及他国司法主权和安全.美国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美国主导下的国际证据交换中心,维持和强化其司法霸权地位.基于此,美国贬低《海牙取证公约》的强制效力和排他效力,强化单边主义域外取证方式,对不遵守美国法院证据开示命令的外国企业施加制裁.为了预防美式不对称互惠,我国应坚持《海牙取证公约》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加强对跨境证据传递的监管,抵制美国单边域外证据开示,完善国内书证提出令的域外执行机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在多边主义框架下构建国际证据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作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确立.在我国的司法体制背景下,检察一体化具有"组织一体化"和"业务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在构造上形成了"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并存的基本格局.实行检察一体化,有助于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机整合,推动检察机关办案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总结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成果,借鉴域外国家推行检察一体化的经验,可以从规范上下级检察机关上令下从关系、完善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的角度出发,强化纵向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同时,还可以从加强刑事检察一体化、公益诉讼一体化、融合"四大检察"职能、推动跨区域检察协作等方面,探索横向一体化的制度框架.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极其抽象,亟需借助国外立法例、法的理念精神,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等因素进行续造.不当得利无法原状返还时,就必须计算其价额.获益价额是以原利益不能返还时的客观价格为准,而损失的计算则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准据时点.在受益人高价处分、利用、加工受损人财物、标的物自然升值等可能的情形下,获益会大于损失,如果以后者为限进行返还,会过于强化损失的价值,与正义观念和一般法律价值不符,也无法借助于其他制度实现对不当获利的剥夺.因此应当根据获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特别是该利益的来源、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将获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既贯彻民法自我负责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又实现对有意违法行为的必要威慑和阻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为妇女的人格尊严,但本罪对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与个人发展权等合法权利具有抽象危险,应将这些权利纳入本罪的法益范围.当前实务部门对本罪处罚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执法不严,而在于《刑法》第241条的数罪并罚条款脱离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实践特征,并且处罚力度受制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的规制盲区,致使处罚畸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规范再造应针对行为人的特征,通过提高法定刑,发挥刑罚的消极一般预防作用;以抽象危险作为基本犯中从重处罚的依据,以其他侵害作为数罪并罚的条件;遵循比例原则,将对个人发展权的侵害纳入"情节严重",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犯罪论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它经历了从存在论到规范论的演变.古典的犯罪论是以存在论为特征的,排斥规范判断.然而,从新古典犯罪论开始,规范要素开始侵入犯罪论,由此形成犯罪论的规范体系,包括新古典的犯罪论和目的论的犯罪论.此后,随着规范化的进一步加剧,出现了纯粹的规范体系,这就是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和雅克布斯的机能主义的犯罪论.规范要素成为不作为犯、过失犯和义务犯不可或缺的内容,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平台数据权力是指平台运行过程中平台企业所具有的基于数据处理、算法决策和日常治理的控制能力.它源于技术赋权、法律赋权、社会赋权、用户赋权和劳动赋权,具有数据采集权、算法决策权、规则制定权等表现形态,展现出穿透性机制、数字化控制、数字契约关系和权益交换平衡等运行逻辑.基于此,平台数据权力既具有建构数字社会关系、维护数字空间秩序的重要功能,同时也具有权力扩张和滥用的风险,因而亟需对其进行权力边界厘定、实施"分布式"制衡、加强制度性约束、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并最终将其纳入数字法治框架.
面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契机,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讨应该从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转向具体的权力配置.当前公司法修订思路承继了《民法典》对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并通过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方式重新定义了董事会权力,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是,在我国复杂的公司治理语境下,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会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使其难以真正负担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为矫正董事会权力配置的失焦,首先应当重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避免将其简单定性为公司执行机构,更不应定性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次,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立法模式仅提供了一个公司权力分配的单向流动管道,并未改变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的实质调整空间.为实现对董事会权力失焦的实质矫正,应删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发行债券等条款.最后,与董事会权力失焦的矫正相配套,应当减少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权力的抑制,将公司代表人选任的权力归于董事会,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强化相匹配,实现权责平衡.
平台企业被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趋严趋重的态势.理解该趋势的一个可能角度是社会心理.平台经济模式的成功建立在社会信任和期许之上,而平台经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则可能触发了"背信厌恶"的社会心理机制,导致较为强烈的负面情绪,由此促使决策者调整规制力度.建构合理的平台责任体制需要基于对平台性质和功能的适当理解,并超越"背信厌恶"引发的情绪化反应.结合信义原则重构平台责任,有助于重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信任基础.
《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平台责任,主要针对电商平台,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类型的平台,它们与电商平台既有相似性也有较大差别.将《电子商务法》上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平台,需要根据平台所从事的具体行为,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平台运行的技术特征,平台对于平台上的信息的控制力等因素,来决定其承担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平台是一种新类型组织体,在确定平台责任边界的时候,需要遵循平台自身的逻辑,特别需要注意平台责任与相关联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合称为投资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七大类民事权利之一,是绝对性财产权.自《侵权责任法》将股权规定为民事权利,《民法典》将其扩展为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后,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司法保护上也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即投资权的保护,应当纳入《民法典》规定的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权利保护体系中,侵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的外部侵害,追究其绝对性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投资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内部相对性义务人的侵害行为,追究违反义务的相对性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投资权请求权对应的其他民事责任是固有责任的一种,职能是保护投资权人的投资权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保障权利的两条基本路径.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运行过程中优势互补、功能并存,呈现出制度竞争的格局.由于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两种行政监督救济制度所形成的良性竞争并未显现,反而趋于相互抵触、消解.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竞争理论,以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国策目标为导向,对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提供一种制度经济学和规范法学的双重观察视角.两种制度的竞争要素包括纠纷解决主体、制度更新能力、法律服务产品.制度竞争的逻辑体现为共同性稀缺性的竞争目标、竞争应遵循共同规则、竞争并不排斥合作等三个方面.通过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可营造一种良性互动、开放合作的多元化行政争议制度的新格局.
平台自我优待是国内外立法执法实践关注的重要问题,但其规制边界有待厘清.平台自我优待根据效果可以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自我优待,根据对象要素可以分为针对流量、数据和知识产权自我优待,根据实施方式可以分为通过平台规则实施的和未通过平台规则实施的自我优待.不同类型的自我优待行为呈现出不同的规制需求,需要采用不同的规制路径.规制平台自我优待的理论基础包括从运作机理维度的数字生态系统、从社会功能维度的数字基础设施、从权力属性维度的公共管理职能.对平台自我优待的规制有赖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应当在反垄断法内部进行理论创新;另一方面,可采用超越反垄断法框架的思路,结合平台自我优待的类型和理论,基于数字基础设施的构成要件界定规制对象,采取整合行为和效果的双重规制思路,强化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建构体系化的规制结构.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是对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它是一种以实践为出发点,并最终回归于实践的司法哲学.在世界观层面,它强调司法存在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本质;在认识论层面,它主张透过司法过程、司法个案、司法评价等视域达成司法认知,并揭示司法之本质及其内在规律;在方法论层面,它注重法官的主体性和职业性的统一,要求法官裁判案件时既要像法学家那样去思考,也要像政治家那样去思考,还要像老百姓那样去思考;在价值论层面,它主张司法的核心价值不仅要解决问题,而且要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有尊严有关怀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