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现阶段社会发展中普遍关注的内容,也是新时代发展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大数据环境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隐私保障.本文主要针对大数据环境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特征以及网络隐私权影响进行阐述,然后对大数据环境下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为大数据环境下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市场规模呈扩大化趋势增长.但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体系还不完善,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滋生出很多次生问题,对市场结果造成危害.民商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调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自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以来,其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部分条例展现出滞后性.文章探讨了我国《继承法》中的不足,提出了修订与完善的具体措施,旨在充分发挥《继承法》的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发展步伐.
在具体的人才培养工作过程中,课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提升课程教学的综合效果才能真正地优化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形成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企业的综合发展水平.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课程效果与人才培养呈现同步发展的状态,只有保证教学效果才能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杜绝学与做分离问题的产生.针对上述问题,需要教师积极做好教学效果的优化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并不断进行探索与创新工作.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合同制度也更加成熟.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相关法律,《合同法》可以为交易活动中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但由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比较抽象、难以实现,导致实际交易过程中依旧不可避免出现各种纠纷.基于此,就《合同法》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进行阐述分析,期望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参考,以提高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现实操作性.
目前陆地上的国际格局已基本定型,许多国家将发展重心向海洋转移,海权竞争日趋激烈.加之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采和渔业捕捞等活动,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日趋严峻.海洋环境与资源遭到的日益破坏和生物多样危机促进了国际间对海洋保护的合作,也提供了重塑海洋秩序的契机.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公海保护区制度显现了其存在的优势,但是要想使得公海保护区制度在国际上切实发挥其作用,平衡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作为法律古已有之的主要社会渊源,习惯已经在法律适用与法制发展过程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中已经正式承认了交易习惯的规范效力,并把它作为一种补充法源纳入到合同规则体系当中去了。文章围绕我国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展开较为详细的讨论,主要介绍了交易习惯的内涵与特征,指出交易习惯的法制意义与司法适用,基于我国合同法中交易习惯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从而在扩大我国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同时,增强合同法的灵活性、适应性以及有效性。
继承法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遗产则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体现,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巩固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还能够维系家庭的团结与和睦,不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在1985年制订的,受当时各方面条件和因素的限制,使得继承法当中有些内容不够完善,尤其是遗产方面的问题。基于此点,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遗产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对遗产立法体例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展开研究。
我国《合同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发达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和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上采取交付主义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导致不同类型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也逐步趋向复杂化。由于风险负担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所以深化对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对于合理判定风险负担归属以及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合同法》中风险负担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对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探讨。
专利权,又被人们简称称专利.即是对人们发明、创作成品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拥有专利的成品,发明创造者对其有一种独占实施权.若他人想生产其成品的话,必须得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会被视为侵权.那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么样的呢.对于常规的侵权认定又会产生怎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借助对专利权的阐述,探究其保护范围和侵权界定等问题.
The system of contracting fault responsibility origin ated from the German law of the land.It i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this country.The contracting fault responsibility theory's value lies in confining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principle to the transaction litigant benefit balance,thus expands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suitable scope,and brings the social benefit weight into the legal value judgment.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iciency of the contracting faul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and proposes we should reform the contracting fault responsibility system based on the contemporary law.
文章探讨了合同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阐述了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