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高校教师学术创业研究存在扩张和泛化趋势,不适应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情景.高校教师通过学术创业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应用的有效耦合,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混合特点.传统科研评价指标中对学术创业绩效评价缺失和"三评"改革进程的缓慢推进,导致教师学术创业离散于考核评价之外.从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上推进将学术创业的社会贡献绩效,尽快纳入到教师科研评价体系之中,不仅有利于弥补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不足,而且对科技创新整体成效的提高具有现实意义.
在国家对高校教师学术创业的政策变迁中,高校对教师学术创业存在角色质疑、制度规范不清晰等问题,如何对教师过往以学术研究成果创办企业进行合规评价以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是重要命题.文章通过对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创业合规评价的探索实践,从利益平衡、合规评价、结果处理等方面出发,针对高校评价机制不完善、价值定位与合规评价禁止事项不清等问题,提出了过往教师学术创业合规评价的建议.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是事关产权制度、具有历史意义的试验和探索,并可能引起《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制度的重大变革.文章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过往探索、国资管理方式、奖励范围和所有权赋予四个维度进行分析,以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为例,对未来衍生成果赋予使用权、所有权赋权方式选...>>详细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是事关产权制度、具有历史意义的试验和探索,并可能引起《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制度的重大变革.文章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过往探索、国资管理方式、奖励范围和所有权赋予四个维度进行分析,以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为例,对未来衍生成果赋予使用权、所有权赋权方式选择等进行思考,提出衍生成果赋权给科研人员及其创业企业、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债务处理、协议定价和评估定价的关系处理等建议.
在影响科技创新诸要素中,区域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对科创企业的培育起到引导、促进和保障的重要作用.上海应从强化科技创新的策源能力出发,改变混同策略,分类制定转移和转化政策;强化匹配和评估,疏通服务企业科创大动脉;优化投资政策,提升科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从而着力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创办企业,目前仍然存在“管理人员不敢做、投资路径太曲折、创业路径有疑难”的问题,导致科研人员个体创办的科技企业大量存在,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又往往会产生融资困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海高校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机制探索走在全国前列,从选择国资管理、财务记账、税收缴纳三个维度,对上海高校和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实践效果进行深层次分析,可为系统性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建议和对策.
技术经理人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推动者,其在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并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上海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培育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分析上海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职业化趋势的基础上,探讨技术经理人职业化进程中认识论上的争议,进而针对上海经验的反思提出制定统一规范和执业准则、整合培养渠道、落实国家政策的职业化重建等对策,可为技术经理人职业培育体系的重构提供新的思路.
高校科学研究与产业进步之间的“黑暗空间”是高校服务经济发展及区域创新能力提高的制约因素.校外研究院的发展实践,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智力和知识等方面的支撑和贡献.由于地方政府和产业界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高失败性规律的认识不足,以及对科技成果促进经济增长的过高期待,导致高校校外研究院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异化.
实践上的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分割(确认)制”作为经验命题,在外部性理论缺失的前提下对产权激励论难以证成,但其作为一个应然性的价值命题具有重要意义.科技进步的国有产权价值追求和社会福利的人力资源增进预期,在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激励上形成耦合点,并为产权分割和创业激励的实践“进化”到产权激励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站在法经济学角度,从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激励论中梳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的理论脉络,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变革的理论增长点和可行的实践路径.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下,高校科研、产业与资本的结合日趋紧密,设立校外研究院逐渐成为科学研究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通常来说,高校校外研究院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等多种组织形态,其中事业单位类型的研究院,基于推动应用性技术市场运营的目的,采取设立"衍生公司"的方式,实现成果转化、资本引入、奖励激励、项目孵化等重要功能.
随着中国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入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一个重要抓手.20多年来,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从试点到示范,直到形成今天被广泛关注的“新常态”,但在技术转移机构(尤其是高校内设技术转移机构)如何实现有效促进成果转化的内涵建设上,尚存在较大争议或讨论空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的成果转化权与 《合同法》 规定的优先受让权,是科研人员分别基于公法和私法应当享有的不同类型的权利.但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两种类型的权利常存在适用混乱的情形,从而导致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不利于国家科技管理法律的实施.本文建议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制订促进成果转化的指导性文件,从而厘清法律概念,强化法律知识普及,保证科研人员正确行使权利.
在文献研究和对教育部直属34所高校201 6年的技术转移绩效统计基础上,通过因子分析和相关性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高校组织管理行为与技术转移绩效有一定关联性,其中考核评估管理对技术转移绩效有显著促进作用;单位实施管理与技术转移绩效存在互补关系;制度文件管理对技术转移部分绩效有正向促进作用;奖励激励措施则对技术转移绩效未见到影响作用.技术转移组织管理行为的研究结论,为高校改进和完善技术转移组织管理行为,持续推进和服务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颁布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和行动,但几年以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并没有达到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社会预期.科技成果是指以市场应用为目标并对现实生产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其具体表现为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产品、工艺、材料等改进的各种技术方案.引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处于逐步建立和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其理论和实践不时引起激烈争议,并在概念体系、权属性质等方面产生激烈的观念冲突.
作为科技创新重要主体和具有显著创新优势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长期以来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社会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交叉服务活动,既有利于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社会有效扩散,又对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推动作用.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颁布以来,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采取了各种行动和措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模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科技创新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正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亟需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发展带来新引擎.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大科技投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但在成果应用转化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重研究,轻转化,导致许多优秀的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究其原因,主要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责任分配机制不明确.理顺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关系,构建合理的转化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由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和体制机制障碍所引起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成本,是阻碍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根本原因.职务发明的产出和交易之间,存在市场失灵悖论.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大的原因主要是由制度成本所引起的.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高校自主权、协议定价等多方面消解了这种张力,但仍是一种有限的消解,因此中国科技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涂尔干的社会分工和职业共同体理论、膝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关系理论、库恩的科学共同体概念等,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形成和职业共同体建构提供了依据.技术转移职业作为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独特的信仰共同体、知识共同体、思维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等要素.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在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从业人员分布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内.我国技术转移事业尚处于探索阶段,应加强制度设计,可尝试通过社会分工论和共同体理论,培育和建构我国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
在高校科技管理工作中,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但十几年来在知识产权数量指挥棒的导向下,技术转移工作始终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从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共轭驱动机制出发,考察、借鉴国外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强化我国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创新驱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一种权利表达形式和制度规范,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也有反向的阻碍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命题.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阶段性特征,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