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2007-2018年全国30个省域的面板数据,基于两种不同的财政资金资助形式对农民收入影响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形式对农民收入有正相关作用;农民补助资金形式对农民收入水平有负相关作用;农户自有资产水平、财政农林牧渔支出、农产品价格水平等均对农民收入有正相关作用.因此,政府应适度扩大固定资产投资额,注重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结合金融支持、政策引导等手段,有效促进农民增收.
组织化道路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路径,合作社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本文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为视角,以农民自发组建的飞虎山合作社为案例,探究自发性合作社的组织功能.研究发现,乡村熟人社会所形成的特殊信任是自发性合作社建立的社会基础;农户通过股权模式与契约模式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合作社共有产权,资源优化配置是合作社发挥组织功能的重要内容;选择性激励使社员享有激励差异,稳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将特殊信任转换为以契约、制度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是自发性合作社建设的方向.自发性合作社不断吸收周边小农户加入,整合村集体资源、社会资本,有效发挥了社会化组织功能,是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主体之一.
自利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若得不到外部环境的有效约束,其结果将是机会主义行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企业无视利益与责任的平衡,以及违规成本低致使惩罚威胁的不可置信,导致中端监管无法遏制灰色收入的获取,而获取灰色收入为公然的机会主义实施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打开了方便之门.政府负有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政府为此也要付出保护成本.为提高保护绩效,需要在完善前端保护立法、实现末端依法惩处的同时,强化中端的有效监管,如此方能建立起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有效网络和长效机制,走出“监管悖论”,扭转政府疲于末端反侵害面临的被动局面.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是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对政社不分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只统不分”传统集体经营制度的否定,又是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改革后,对于家庭承包“分”的基础上仍然需要“统”的肯定.真正落实“统分结合”,不仅是进一步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 “统”必须符合“两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坚持农户的家庭承包制,合作社则是符合新型“统”的要求的经济组织形式.但合作社应当如何建?实践中的塘约模式和南猛模式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塘约村的实践模式是“村社合一”,而南猛村的实践模式则是集体入股合作社.两种模式的差别何在?我们从制度结构、主体关系和利益机制三个方面,对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和思考.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统分结合"的理性回归,既需要认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统"的层面存在的必要性,也需要从理论上阐明实行"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统"的实质,并基于此理论联系实际思考"谁能统"、"如何统"等实践中亟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统"必须符合"两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坚持农户的家庭承包制,合作社则是符合新型"统"的要求的经济组织形式.但合作社应当如何建?实践中的塘约模式、 南猛模式与小岗模式给出了不同的思路:塘约村的探索是"村社合一",南猛村的探索则是集体入股合作社,而小岗村正在进行村民小组创办合作社的试点.本文从制度结构、 主体关系和利益机制三个方面,基于三者的探索进行思考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