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各州分权的教育行政制度、院校自治的机构管理体系、学术自治的高等教育原则,立法作为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宏观治理举措,难以避免公众与院校反对、实现政府(广义概念)对高等教育的治理.基于新实证主义史学与阐释学研究,在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作为权利法的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设定特定"校-生"权利关系,解决了退伍军人受教育问题;作为促进法的1958年《国防教育法》,定位学科需求和专业趋向,完成了国家意志向高等教育的价值输入;作为主干法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以内政逻辑描绘高等教育长期发展图景,构建了教育法制框架.各法案以引导性财政拨款为核心内容,规定经费条件、建立政校关系,探寻出实现政府主体合法性的有效路径.
基于解释主义思想史研究,巴尼特高等教育哲学体现出三个发展阶段:理念研究由机构实体论转向教育本体论,面向超复杂性时代扬弃大学知识学根基而实现批判性存在,以"生态大学"话语重构大学本体及伦理.巴尼特高等教育哲学源于纽曼自由观、哈贝马斯解放观、巴斯卡尔批判观等前人哲学,并与后结构主义认识论、解构主义价值哲学等同时代理论进行对话.巴尼特高等教育哲学方法属于"概念定义—实践原则"结构的"世界观—方法论"范式,通过辨析概念以解释高等教育外在环境的时代性或大学机构内在主体的价值观,是围绕概念的分析哲学,是面向他者的自我本体论哲学,是高等教育话语下的价值哲学,具有时代回应性、主体针对性和价值批判性的特点.
面对高等教育公理基础在认识论和社会学层面的双重削弱,巴尼特提出解放观以回归自由高等教育,以批判性学科交叉将学生从封闭知识中解放出来,以期实现高等教育的批判性存在;以"超复杂性"定义大学合法性根基在知识学层面动摇的时代危机,论述对象由知识活动转向大学本身,即高等教育主体存在的质料与形式;以"生态大学"话语分析大学时下形势,将其解释为七类脆弱、互动、元复杂性的生态系统,并指出生态大学的伦理责任.巴尼特高等教育哲学旨在洞悉当代大学的后现代性困境并保存其高等教育本质,表现出本体论与后现代主义的意味,极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