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1日,周某进入某洗涤液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约定在销售部门从事洗涤用品销售工作并担任某门店纵队长,月工资标准为7600元.员工龚某于2010年12月17日入职,属于周某管理门店销售工作人员.2015年2月,该洗涤液销售公司查实龚某在门店同时为其他公司销售产品,存在兼职行为.2015年4月15日,公司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周某管理之门店出现虚假人员(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动或劳务,构成虚假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及公司《虚假事件问责制度》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该公司《虚假事件问责制度》第3.1条规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动或劳务,构成虚假人员事实.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之后因为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双方改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王某与公司就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公司已经连续二次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鉴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新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
案情简介 某单位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取消老旧生产线,由此造成近20名员工无法安置工作,单位按裁减人员的程序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该部分员工都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进入单位工作,双方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出现争议,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民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用工不规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是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劳动维权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7~2012)》的调查结论.求职者如何在职场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如何有效防范用工风险?通过采访,记者搜集了人社部门受理的四大典型案例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