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在几代器官移植工作者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下,尤其是2000年以后发展迅速,已取得了显著成绩.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首部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走上法治化道路,揭开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改革的序幕.2014年12月3日,我国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停用死囚器官,公民自愿器官捐献为唯一合法器官来源,实现了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来源的转型[1].截至2017年12月10日,中国大陆已累计实现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14 861例,捐献大器官4.1万个,器官捐献者志愿捐献登记人数超过36万人,预计2020年成为世界第一移植大国[2].
从人体器官捐献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明确伦理体系遵循的统一、“三公”、互惠互利的三大原则,重点探讨在器官捐献实际工作中,从器官协调员的培养、伦理审查机制、伦理监督机制等方面探讨在医疗机构中伦理体系框架的构建.
目的 探讨吉林省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中,潜在供者对于捐献成功率的影响因素,为提高器官捐献效率提供依据.方法 采用回顾性分析选取自2011年7月-2014年12月的291例潜在供者为研究对象,对转化率、同意率、捐献成功时间与捐献失败原因进行描述分析,对潜在供者人口学、临床指标等影响因素采用卡方检验.结果 捐献成功率即供体转化率为31.9%,家属同意捐献率为52.2%.捐献成功时间集中在夏秋季节.男性高于女性,但无统计学差异.捐献是否成功与潜在供者的年龄、学历、婚姻状况、职业、既往史、死因、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来源类型有统计学意义.捐献是否成功与潜在供者的性别、居住地无统计学意义.结论 目前吉林省器官捐献率不高,潜在供者转化率较低.潜在供者的自身条件及家属意见影响捐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