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升级和寄递行业的勃兴催生了新的毒品犯罪模式.通过对国家禁毒办近五年发布的中国毒品(情)形势报告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寄递"型毒品犯罪整体上呈递增态势,手段日益隐蔽化,行为类型多样化.此类犯罪隐蔽性强,涉案电子证据容易灭失,难以有效转化固定,行为定性存在分歧,刑事归责难度较大,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全链条侦破难度.应从惩治和预防两个方面加强对网络和寄递平台的监管,实施数据库对接共享,运用区块链技术搜集固定证据,基于文理解释方法合理进行刑事定性和归责.
本文指出中华老字号应从全产业链的角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的战略性资产,给出研发导向型、制造导向型、营销导向型三大类型九种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打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只注重商标保护的误区,有效地保护传统工艺和商业文明.
并存罪过是指,一个罪名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它是事实与规范互动的产物.并存罪过既与我国平面封闭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相契合,又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在基本罪过并存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同为并存罪过罪名,其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在加重罪过并存中,结果加重犯和行为加重犯本质上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动机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过失犯同样存在犯罪动机,因循犯罪动机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通说思维路径,进而质疑动机加重犯中存在并存罪过的看法并不妥当.
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刑法守好法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其符合"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作为企业家犯罪中的典型罪名,非法经营罪被滥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兜底条款有悖于刑法明确性原则.透过各种争议可以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兜底条款与刑法明确性的价值追求是否契合,同类规则能否以及如何保障刑法的明确性.基于刑法明确性单一的保障人权功能和综合解读同类规则的判断,要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首先,应从宏观上坚守人权保障这一兜底条款发挥社会保护功能不可逾越的红线;其次,应从微观上基于综合解读同类规则对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法调整,即将第二项单独设罪,在第四项中明示其规范保护目的,进而按照从形式到实质的顺序合理解释和限定兜底条款的涵摄范围.
在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定罪模式之下,除了数额定量、情节定量因素外,还存在着不影响行为定性,但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行为定量因素.行为定量因素是我国封闭式犯罪构成体系的产物,它既契合于二元的社会制裁体系,又反映了实践理性的需求,因而不同于客观的处罚条件.当行为定量因素缺失时应当认定为无罪,当行为定量因素引起构成要件交叉时,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终身监禁制度的刑事政策价值在于,基于政治考量的符号功能和在削减死刑罪名进程中的试点效应与过渡角色,这体现了决策者从注重规范实用性向更注重政策实用性的理念转向.终身监禁制度面临诸多困境,试图在死缓考验期内通过重大立功来减刑的现实意义有限,主张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仍可通过重大立功来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观点均有违法律的明文规定,唯有特赦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