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在其形成、管理与运营的过程当中都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凸显出公权化的色彩.但是从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法理基础来看,公权力介入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权的实现,进一步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因而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属性.社会保险基金采取强制缴纳方式并不意味着以国家征收的形式归属国家所有的财产,而是基于国家责任以保险之名行福利之实,其仍然是归属于参与社会保险的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社会保障基金体现出一种双重信托的性质---缴费主体与国家间的第一层信托关系和国家与市场主体间的第二层信托关系,第一层次信托的成立具有强制性,第二层次的成立具有自治性。为保障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健康发展,应厘定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鞭策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能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需要在第二层信托法律关系中确立两个行为准则---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管理完善的关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