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秩序下,粤港澳三地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造成大湾区公共卫生事务缺乏统一的规则体系,进而诱发公共卫生区际法律冲突,直接弱化粤港澳三地协同抗击全球性疫情的实效.在"合作型法治"的驱动下,粤港澳主要采取软法方式推动大湾区公共卫生法治协同建设,力求优化三地公共卫生规范资源的配置,但面临约束力不足的现实束缚,立法协同整体处于松散状态.为此,宜从三个方面调适大湾区公共卫生区际法律冲突:首先,由回应型立法理念向"预防—回应"型立法理念转变.其次,因应公共卫生法治协同的精细化要求,应确立"详尽型为主、纲领型为辅"的立法形式.最后,围绕"规范基础+区际行政协议+区域示范法"健全协同型立法体系.
从公私权益、湾区意识以及数字时代三个向度层层递进,可联动证成粤港澳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制度理性.然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的差异性阻碍了粤港澳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进而制约了整体性保护的实效.为协同保护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粤港澳可从立法、行政、救济三重向度循序展开.首先,立法理念、立法形式、立法主体等立法元素需要互动与交融,确保立法及时回应粤港澳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其次,以形塑多元共治的湾区治理结构为导向,依托知识产权互认机制、知识产权增值机制和数字保护模式,协同建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事务协调机制.最后,通过知识产权调解、知识产权仲裁和国务院府际纠纷裁决,系统建构公私合作治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被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环顾各国,数据可携权在制度建构上形成了三大模式——欧盟模式、美澳模式和中国模式.融入数据可携权域外模式的内在共性和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寻找我国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制度优化进路,可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侨务立法建设共历经三大阶段,阶段间前后承继,侨益保护力度日趋增强.奠基阶段初步确立了新中国侨务立法建设的基本框架及其发展方向;高速发展阶段以政策手段优化宜商环境为重心、以井喷式立法为特征,标志着中国侨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面发展阶段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侨务立法建设迎来发展新机遇.当前,侨务立法存在侨务立法建设规划和华侨权益保护法缺位、华侨海外权益保护欠佳以及引进海外侨胞高层次人才法治化建设薄弱等痼疾,无助于全面推进侨务法治建设.据此,可从制定侨务立法建设规划和华侨权益保护法着手,通过构筑侨务立法后评估机制、完善华侨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引进海外侨胞高层次人才的法治化建设等方面推进侨务立法建设.
体育公共产品协同供给是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优质生活圈和人文湾区的题中之义.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体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呈现供给主体多元性、供给机制灵活性和供给效果地域性的三重特征.制约粤港澳大湾区体育公共产品协同供给进度主要表现为邻避效应挫伤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单向开放消解供给目标的整体性以及行政分割削弱体育公共产品的流动性.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可为粤港澳大湾区体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提供规范依据、价值指引以及协调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可从革新湾区立法理念、建立湾区立法协同机构、推进软硬规范共融及构筑湾区利益协调机制四个维度配置法治资源,积极推进体育公共产品协同供给的立法工作.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粤港澳三地同根同源的重要见证,也是粤港澳共建人文湾区和塑造健康湾区的珍贵资源.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逻辑前提出发,理顺大湾区各方利益平衡的制度保障,并聚焦大湾区良好营商环境的价值指引,可体系化证成法治协同于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理性.当前,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协同保护面临行政区行政下法治不协调和湾区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尚未健全的双重困境.大湾区应首先塑造法治协同保护理念,再陆续推进区域规划制度、规范供给体系、行政协调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法治环节的建构,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全链条活态保护.
"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是我国高校人事管理的改革方向.但现实中,我国对"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以法学视角检视"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发现存在协商权不足、救济权受阻、监督权缺位、释法权混乱的法治难题,存在较大的制度优化空间.基于此,应以实现实质平等和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的,以平衡高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为手段,从校内、校外双重维度和立法、管理、司法多重向度,推动此类特殊的劳动聘用制度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赋予"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华侨从国外带回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资源,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生产力.随着世情、国情和侨情发生重大变化,华侨诉求在日益增长的同时愈趋多元化,不少华侨渴望通过成为公务员,从而进入制定国家政策和方针的队伍中.然而,中国现行法律资源的供给进度与华侨报考公务员的权益保护之间形成内在张力.为减少立法成本和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华侨权益保护法》有必要明确华侨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并配套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激发华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和调动其投身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欧盟通过确立数据可携权,既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难题,又增强了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当前,我国借鉴欧盟的数据可携权经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个人信息转移权,既回应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破解数据垄断以及消解他国数据权的域外效力的现实诉求,又立足于个人权利保护意识日趋增强、数字经济驱动以及法律规范基础愈发牢固的权利生成条件.
隐私保护水平决定了网络服务质量并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之前,在竞争法规范中排除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后,欧盟关于微软/LinkedIn企业合并审查的决定是欧盟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竞争法规范性构成要件的标志.欧盟的法律实践表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竞争法息息相关.首先,要针对数字经济市场构建以数据可携权为根本的法律架构.其次,应赋予数据主体个人对"用户画像"的拒绝权.最后,严格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
尽管粤港澳科技合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背景下,三地行政分割突出、利益博弈频繁、法治根基不牢固等因素导致科技创新发展面临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不顺畅问题.政府规制科技创新发展需要授权、优良的科技创新发展环境需要"保权"以及"政府失灵"阻碍科技创新发展需要控权等法治逻辑催生行政法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选择.粤港澳大湾区应立足国家战略需要,从建立顶层设计制度、贯通中层衔接机理、完善基层配套措施三个层次多维面向构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行政法保障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