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实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综合统一保护要求的需要,但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权行使弱化、案件办理数量不均衡、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高、衔接机制未落实等现实问题.需要更加积极地能动履职,通过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搭建智能便民平台、科学适用检察建议等方式,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建立专门办案团队,优化刑民、刑行衔接,推行集中管辖,不断优化"四合一"办案机制;持续优化刑事检察职能,精准施策助力合规建设,协调推进全方位保护格局.
算法歧视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对传统刑法体系造成挑战.算法歧视分为初始算法歧视、记忆算法歧视和神经算法歧视三种基本类型.程序设计、数据测试和算法自我学习中的缺陷,均可能导致歧视.神经算法虽然包含着深度学习功能,但是算法本身及其所依附的人工智能系统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算法刑事主体化面临着困境.人们的决策权向算法转移,进而导致代码编写、标准制定的人具有一定的决定权,算法歧视刑法规制的重点应是算法技术背后的人.刑法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价值.目前刑法应对算法歧视呈现出"过度未来化"和"空想化的特征".我们只有坚持以技术作为治理手段,科学适用刑法中现有罪名,以刑法为引领构建算法刑事合规制度,强化刑事司法对算法歧视的审查,预防算法歧视对刑事审判的破坏,才能使算法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