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质的观点主要有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两种,作者认为二者谁也无法取代谁.作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互动作用产物的经济法的本质只能是协调主义.经济法应当以协调社会利益和个体整体利益为立足点,和民商法、行政法携起手来,共同调整经济生活.
一、公司合并的含义 我国正式的法律中首次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①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集体编著的《中国经济法教程》,由潘静成、刘文华两位教授主编,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再版发行。本书是在1 985年6月第一版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其全面修订而成。当前,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相关学术著作也多种多样,可谓硕果累累。本书正是其中有份量的一项成果。全书共分五篇三十一章。第一篇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篇经济组织法,第三篇宏观调控法,第四篇市场运行法,第五篇经济监督法。与其他经济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