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列管模式以列举式(清单式)为主、整类列管式为辅.列举式列管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整类列管解决了某类物质被不断"变造"的问题.两类列管方式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还未蔓延扩散的阶段尚能满足禁毒工作需要,但在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高频出现的情况下则暴露出一些缺陷.列举式列管无法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更新速度快带来的挑战,整类列管方式存在制约医疗、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隐忧,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列管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争议,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缺少折算标准以及折算标准有冲突.应增加临时列管方式,树立谨慎使用整类列管方式的理念,合并列管目录或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条例》,制定统一的《毒品数量折算表》,同时加强毒品替代物的管理,以完善列管模式为着力点推动禁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内幕交易犯罪与证券期货市场相伴而生,属于证券期货犯罪的一种.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不断深化改革,内幕交易犯罪逐渐成为证券期货犯罪中的主要类型,呈现频发、多发的态势.然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案件的侦办存在立案难、定性难、取证难、口供获取难等问题.为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犯罪,公安机关应当拓宽线索来源,深入分析案情,精心选择突破口,及时展开讯问,以准确及时查清楚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安全与稳定.
近年来,网络黑产犯罪不断衍化,对互联网有序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对此,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治理工作,取得了多方面成效,但是,针对网络黑产犯罪的法律适用、线索获取、证据收集、源头整治等方面尚存在不少困境.鉴此,网络黑产犯罪的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密织个人信息保护法网以强化法治保障,二是情报引导线索收集、技术支撑获取证据提升打击能力,三是多元主体跨界协同形成治理合力.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存在以下争议:就前者而言,存在一些司法机关未将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产生的危害结果予以考量的问题,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将正常履职行为产生的资源消耗作为单一案件事实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存在着脱离现实空间秩序而以单独的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的错误情形.应当明确的是,在单一案件事实中,若以抽象性的案件事实作为认定依据,则应与现实危害后果相结合,并排除将相关部门的正常履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而在具体社会秩序中,以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时,需要依附于其他现实社会秩序.此外,在认定位阶关系上,应以单一案件事实认定具体秩序扰乱,再以后者被扰乱程度来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目前,异地取保候审监管的责任配置、执行力度、配合状况与异地取保候审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同时,检警责任模糊、异地沟通制度和交付衔接制度缺位进一步阻碍了异地取保候审监管的有效落实.检警协同监管为破解异地取保候审监管困境提供了新思路.其一,有助于整合三方关系,降低监管难度.其二,创新检察监督的渠道.其三,校正取保候审决定.因此,为推动异地取保候审监管模式改革,应推行检警协同监管模式,从立法上明确三方监管责任,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建立常态化检警协同机制,从细节上完善监管交付程序,在实施层面明确个案监管责任人,实现异地监管的高效化和实质化.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困境源于"逃逸"情节认定的法理争议,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的理论冲突,而解释论下的"逃避救助义务说"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基于此,首先应当明确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必须先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要件,其次要厘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行为人肇事后的不救助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的法益侵害加剧,而非惩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最后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应当综合客观方面的不履行救助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故意心态进行认定.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执法司法实践中,骗取国(边)境检查机关核准类型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本质特征的理解,以及骗取出境证件罪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界分等仍是疑难问题.持证人员骗取核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当被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犯罪.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本质在于整合犯罪链条,而非聚合偷越人员.有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面签培训等服务,帮助申领人骗取入境签证并提供给申领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出售入境证件,原因在于证件原本是国家机关制发给申领人的,帮助骗证的人将申领人自己的证件交付给申领人并收取费用,本质上不是出售行为.
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格代表着人格的黑暗面,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值得探讨.对比研究未成年犯罪人与普通未成年人、成年犯罪人两个群体,显示出以下两个结果,一是未成年犯罪人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格表征高于普通未成年人,具体体现在地位欲和人际不信任两个维度上,二是未成年犯罪人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格表征低于成年犯罪人,具体体现在不道德操控和控制欲两个维度上.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被遗忘权不仅在私法领域受到了广泛关注,在刑事领域中也引发了讨论.赋予有犯罪记录者被遗忘权,对促进其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将被遗忘权适用于刑事领域也面临着价值与规范冲突.推进被遗忘权在刑事领域的顺利适用,需从规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保障方式等方面寻求出路.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是落实职务犯罪监检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职务犯罪调查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时间、启动模式和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等方面存在现实困境.为明确提前介入调查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职权界限,应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规范提前介入的时间、建立提前介入的启动模式与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以期实现监检关系的顺畅衔接与配合.
个人信息是智慧警务平台应用中的重要元素.数字时代,智慧警务平台应用中个人信息处理呈现处理能力巨量化、处理行为智能化、处理场景复杂化、处理成本低廉化等特征.在此场景中,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间冲突已不可回避,其原因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协调性还不足.对此,智慧警务平台应用者应从理念上遵守警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规则、严守人类伦理规范,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警务平台应用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制度,以合理调适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促进智慧警务平台良性发展.
相较于其他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并未降低,但审理程序却大幅简化、期限也大幅缩短,加之需要当庭宣判,这给法官造成较大压力,影响其选择该程序的积极性.而反观国外(如英国)类似的认罪协商制度的司法实践,由于具有相应的机制保障,法官可以毫无顾虑地去适用,该制度的适用效果良好.诚然,国外的认罪协商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度设计细节上有诸多不同之处,但两者亦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均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均可对认罪被告人实体从宽处罚、均追求诉讼效率等.建议从我国司法实践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法官责任保障机制的合理成分,探索建立我国刑事速裁法官案件责任有限豁免机制,辅之构建认罪从宽的量刑指南、明确量刑建议调整的诉讼程序、细化值班律师参与认罪协商规范,依托智能办案平台实现流程提速和信息共享等辅助保障机制,提升法院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确保刑事速裁程序在审判阶段实现繁简分流的诉讼价值.
随着犯罪行为向虚拟场域转移和各类信息资源的数据化,侦查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掌握大量网络数据资源的私方数据主体协助侦查的现象增多.私方数据主体协助侦查有利于高质、高效打击犯罪,有利于推进犯罪全球化问题的治理.但是,私方数据主体协助侦查存在侦查权过度外溢、侵犯隐私、泄漏侦查秘密和控辩失衡等风险.因此,应当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保障犯罪侦查需求与刑诉正当程序价值的基础上,规避私方数据主体协助侦查引发的风险,充分发挥私方数据主体协助侦查的正面效益.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普通罪名的除斥适用具有前置条件,行为需双重符合普通罪名与特别罪名.衡量该符合性的标准是,行为至少应符合特别罪名的罪质,否则无从产生除斥普通罪名适用的效果.罪质的符合是构成要件轮廓与实行行为类型的满足,而不能仅是构成要件的形式符合或外观相似.而且,对罪质的判断必须坚持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涵摄次序,不可混淆罪质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进而单向适用特别罪名,否则会造成刑法评价的不当失衡.
"笑气"(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广泛用于食品加工、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人吸食笑气后会产生欣快愉悦感甚至幻觉.近年来,笑气出现在一些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被一些吸毒人员当作毒品替代品,这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笑气滥用的法律规制存在困境,亟待破解.为此,应适当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从明确笑气的法律地位、适时出台笑气列管规定、修订笑气非法流通行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笑气治理法律体系.
现行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确定性、内在"谦抑性"不足的问题.在其适用中,"法定同案"制度尚未确立,有效抑制批量商标侵权案件消极影响的制度也尚未建立.为完善现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其适用效果,应当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增强其确定性,明确规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减免情节,增设"法定同案"条款,采取措施有效抑制商标侵权批量案件消极影响.
采用MBI-GS量表对西南某市449名交通警察日常和战时勤务状态下的职业倦怠水平和应对方式开展的调查表明,在日常勤务状态下,该市交通警察职业倦怠水平显著低于全国警察总体水平,在战时勤务状态下,该市交通警察职业倦怠水平总体较日常勤务状态有所降低,多子女、已婚、高学历、参加交警工作时间长、从事调度指挥岗等因素促使个体职业倦怠水平升高,无法照顾家庭、个人身心疲劳、对未知疾病的担忧等因素加剧个体战时职业倦怠.鉴此,应强化警察职业荣誉感与使命感,加强组织对警察家庭的支持,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战时任务分配与补休轮换制度,重点干预中重度职业倦怠个体,以积极解决其职业倦怠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公安机关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新技术条件.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公安机关在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必须厘清技术赋能、技术风险和技术规制之间的内在联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警民联系、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但也有导致公权力解构、数字技术资本入侵、数据泄露、追责链条断裂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应对,应从构建数据的分类分级制度、完善不当应用行为的追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保护公民数据的义务和加强公安机关人工智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着力.
量刑统一是法制统一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体现.毒品犯罪案件属于重罪案件,其量刑问题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近年判例样本显示,毒品犯罪量刑不统一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性不足,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二是法官对刑事政策的解读和把握存在差异,三是毒品犯罪案件管辖不明确,四是辩护人辩护策略的误用.因此,解决毒品犯罪量刑差异过度问题,应细化量刑规范,正确解读刑事政策,限缩毒品案件的管辖法院,提高量刑辩护质量,完善类案检索系统.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来已久,其核心是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分解之后再进行整合.从职权法定的角度来看,这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的方式来弥补改革中部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符合行政主体关于组织类型的要求,取得的职责、权限也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布的批准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依据.为更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确定为执法类专项编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或者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应当限定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并确立复合立体的划转标准,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机制、权限争议协调机制,以确保在动态调整中合理勘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