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法的多元理论学派认为侵权法可能受多个不同目标或者价值共同支配.由加里·施瓦茨提出的以最佳威慑为主导的侵权法混合理论,是该学派的重要组成.施瓦茨通过迥异的案例判决结果发现,矫正正义和最佳威慑会在不同案件中混合使用.施瓦茨认为侵权法的不同价值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侵权法的规制实现效果存在时间顺序:矫正正义从威慑力停止的地方开始.最佳威慑理论能够被解读为一种"保护正义"的伦理涵义,应被视为实现效率和正义的混合目标.
我国现行法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行为,但无法据此认定代孕协议一律无效.非生理障碍型代孕协议贬损人格尊严,违背技术道德应属无效.为实现生育政策包容性,应承认生理障碍型妊娠代孕协议效力,诉诸人格权规范证成合法性.无效代孕协议亲子关系应采"分娩者为母,其夫为父"基本原则,不应依据基因说确定父亲资格,委托夫妇可通过收养或特殊情形的指定监护获得监护权.有效代孕协议可依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内容,委托人为法定父母,解除事由仅限医学上须终止妊娠的特定情形,损害赔偿责任应依解除事由的可归责性分别讨论.
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培养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平台,更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立足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从强化志愿服务宣传、落实组织机构建设、拓展志愿服务平台、加强专业化指导等方面,可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育人的途径展开探索,力争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确定了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在满足集体安全制度的触发条件和自卫权的前提时,才可以使用武力.近年来,当一国国民在其领土之外受到攻击时,美国、俄罗斯和英国等大国在使用武力进行干涉时常把其军事行动定性为"武力保护海外国民的自卫",这使得关于"武力保护海外国民的自卫"这一学说的讨论再次被带到了台前.然而,这一学说因为突破了自卫权的边界限制使得其合法性饱受争议.自卫权视域下武力保护海外国民应当满足战时法的合法性要件.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确立,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讯问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违反该制度进行讯问不仅会侵犯未成年的权益,还有可能会阻碍诉讼进程,甚至是导致冤假错案.虽现行司法解释已明确将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所获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仍需根据实践不同情形予以区分对待.深入讨论并明确相关证据采纳规则,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还能反逼侦讯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讯问,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鉴于案外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付之阙如,我国当事人目前主要通过受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受诉法院依据当事人之申请调查取证以及民事调查令制度实现对案外人所支配之证据方法之收集,然而,该三种模式均存在其固有缺陷.案外人文书提出义务以实质上的武器平等原则以及证据协力义务为基础,且相较于其他向案外人收集证据方法之制度程序构造更为完善.故有必要扩展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主体至案外人,并构建相应程序框架,明确案外人提出文书之范围、提出文书之程序以及案外人违反该义务之后果,以期发现案件真实,实现与其他证据收集制度之联动发展.
当前党规和国法二元分离的备案审查体制难以适用于兼具党规和国法属性且内在类型多样的党政联合发文,其备案审查应当在综合考察党政联合发文的具体内容基础上采取类型化进路.实施类、政务主导类等国法属性较强的发文应同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国法审查体系,其备案审查主体应由行政机关主导并引入人大机关,审查依据应包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审查标准应参照国法.倡议类、党务主导类等国法属性较弱的发文应侧重于作为党规进行审查.试点改革类的创设性发文较为特殊,其应遵循合宪性标准,但不必严格恪守狭义的合法性标准.至于具有可分性的党政混合类发文则可分别由党政机关遵循各自审查依据和标准进行审查.
近年来,企业合规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热门.脱胎于域外的企业合规制度,其原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管控企业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提高企业文化价值.本质上是对公司治理架构的提质和完善.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基于外贸关系、海外市场拓展以及自身完善治理结构的需求,不同的企业类型正在逐步地开展企业合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的,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检察机关在企业涉刑事案件时,应当将案件办理与企业合规具化衔接,并将具化结果体现在案件处理结果之上,达到不枉不纵,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与维护经济发展的平衡,充分利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清末随着中东铁路的修建,从俄而来的西方文化在东北地区传播,受到影响的秦广礼于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后报考北洋法政学堂,探索救国救民之道,在求学期间受到三民主义的影响,开始追随孙中山谋求革命建立民主共和国.民国成立后秦广礼任众议院议员,在国会复会之后审议《天坛宪草》期间提出多项修正案和意见书,而这些修正案和意见书是其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具体而言包括人民主权、两院制议会、省之自治、反对孔教入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秦广礼法律思想的提出立足于历史与现实,但呈现出零散、碎片化的特点,同时又过于理想化,在民国混乱的局势下几乎难以实现.
我国司法实践缺乏防卫过当行为的合理出罪路径,这导致法理与人情的冲突.对此,学界提出了错误论路径和期待可能性路径两种解决方法,而后者又有正当防卫统一说、正当防卫二分说和特殊防卫拟制说的争论.相比之下,将正当防卫分为阻却违法型正当防卫与阻却责任型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二分说更具有妥当性,但应当在正当防卫二分说的视角下,从法理基础、刑法依据和成立要件三个方面重构阻却责任型正当防卫的教义学规则.实践运用表明,经过理论重塑,阻却责任型正当防卫的方案能妥当解决司法实践难题.
随着中国从之前的"加入"规则,到现在的"引领"规则,中国的全球治理深度在不断加深,走出去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双循环新格局、"一带一路"倡议、新外交领域对我国教育提出的新挑战.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强大的外语素养与法律素养,而我国目前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还存在课程设置有待更新、培养模式有待改革、渠道局限性有待打破的困境.对此,我国可以实行模块化课程建设、高校+行业联合培养、互联网+法学的教育渠道,为我国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注入新的理念.
关于"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在累犯和数罪并罚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于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而对于数罪并罚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在剥夺政治权利中,指主刑和附加刑均执行完毕;而在罚金中,则仅指主刑执行完毕.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时犯新罪,就应当成立累犯.至于数罪并罚与否,就会因附加刑为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而有所区别.
中国法条竞合理论承继德日法条关系说,以法条实质上可能存在的复数关系论断罪刑划分.俄罗斯刑法典采取规范竞合说,立法规则上适用阻断式的竞合理论,完全排除罪刑封锁问题,只以特殊规范论犯罪本身.中俄两国法条群的设置方法不同,使得竞合法条的处理,特别对罪刑封锁问题的处理产生了根本性的分歧.通过对比研究两国法条竞合理论的差异,将有助于为我国刑法典以及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以女性主义法学反思强奸罪,可发现无意识性别歧视深嵌强奸罪的塑造过程中.法律制度上存在重财产犯罪轻性侵犯罪的立法偏向;学理讨论上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判断要素,加剧认定难度.文化制度上贞操观念在强奸罪判断中未曾消失;话语使用上"半推半就式强奸"不具科学性,不宜在刑法中使用.司法实务中强奸罪的性别歧视被强化.应适用协商式同意制度,提示司法人员避免审判中的刻板印象,减轻无意识性别歧视,保护妇女权益.
传统认识下侦查见证以监督、证明为核心的功能定位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着重重困境,不断完善的录音录像技术一度冲击着该制度继续存立的必要性基础.对此,突破的关键在于重新审视侦查见证制度的功能体系,区分两种不同制度面向下的不同功能类型,进而实现由以监督证明为核心的外在面向到以提高侦查行为公信力、裁判结果可接受度为核心的内在面向的认识转型.只有在以外部视角审视侦查见证之规制效果的同时进行价值层面的内省性反思,并以后者为基点重塑功能体系,侦查见证制度才能摆脱程式化的束缚而重现生机,进一步的制度完善也将获得赖以遵循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在反清革命之时已有立誓之举,但直到民国时期,宪法宣誓制度才逐渐形成并日益完善,不过最终都流于形式.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2015年,我国一直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但经过学者的探讨和一些地方的先行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通过了《宣誓决定》,我国由此建立起了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培育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意义重大.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宣誓决定》作了修改,使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18年3月,宪法宣誓制度顺利入宪,将该制度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但宪法宣誓制度仍有一些不足,需要对其继续探究和完善,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宪法意识培育,使该制度能为依法治国的推进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由于我国监察管辖异议的空白,导致实证中监察机关进行监察活动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缺乏相应的保障,损害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互涉"案件管辖混乱、对于监察指定管辖无从救济等情况发生.应当通过管辖异议概念的关联比较,剖析其基本性质,明确管辖异议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制度逻辑,对何种主体能够在监察活动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方式以及法定理由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审查监察管辖异议的主体进行限制,通过增设程序性制裁的手段以限制监察机关的管辖裁量权,最大程度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
《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带来机遇,不仅扩大法律援助主体范围,拓展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而且还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依法提供法律帮助,政府部门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在适用程序、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都有相应的要求,为破解刑事辩护全覆盖面临的困难,在《法律援助法》实施背景下,通过充实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并采取措施提高律师队伍质量;注重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多措并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让刑辩律师发挥实质作用;采取相应经费保障措施,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落实落地.
为了充分发挥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规制机能,需要以教义学为视角分析虚假诉讼罪中的"妨害司法秩序".根据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对比虚假诉讼行为与特殊盗窃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实害结果.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妨害司法秩序"的实质是"致使人民法院启动不应当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分析虚假诉讼行为与相关民事程序之间的关系,除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外,只有致使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的,才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内容.
中国宪法走过百年模仿与探索的阶段,终于在改革开放中走向自主.中国宪法发展自主性的确立,要求我们站在"中华民族的现实与未来的需要"及"社会主义宪法的未来"这两个宏大视野思考中国宪法的实践价值与理论贡献问题.中国宪法通过"为人民谋幸福与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第二个百年的宪法自主性实践,为处于低谷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树立航标和提供力量.中国宪法对世界宪法发展与进步的独特性、多样性贡献,必将强化中国宪法在世界宪法发展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