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公信力是政府合法性的关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部分.良好的执法公信力,有助于树立政府形象,维护法律权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目前营商执法公信力建设仍然存在执法腐败、执法规范化不足、执法方式粗暴等现实问题,其背后原因主要是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保障制度不完善等.政府应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通过树立权利本位的执法理念,坚持依法执法准则,完善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等方式,探寻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合理路径,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执行回转的4条规定稍显笼统.一些国家比如德国、韩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并未设置执行回转制度,相关理论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士对于涉及执行回转方面的研究亦十分有限,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难度.执行回转可看作"再执行",也是独立的执行程序,在程序和实体上都需要正当、合法.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涉执行回转相关问题,尚不能够在《草案》第91条至第94条规定中找到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系统性重塑、法律监督工作整体性"蝶变"的关键之举.作为检察新生业态,大数据监督突破传统检察监督的视野、范围、模式、方式和路径,需要科学界定性质、精准把握权力边界、明确原则遵循、培育大数据思维、构建新型工作机制、严格规范运行.
自《民法典》出台以来,围绕第1232条有关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问题,学界一直存有不少争议.特别对于惩罚性赔偿能否运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尽管在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法院选择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且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此举是否与立法的本意契合仍需推敲.本文着眼于环境公益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现实需求,在探寻环境公益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的同时,重新审视其构成要件,以求二者之间能达成适配.
现有共同诉讼的制度逻辑在于,诉讼程序的"分与合"必须在起诉之时选定,选定之后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贯穿整个诉讼阶段始终.但上述逻辑在实务运行中的悖论在于,法院在起诉阶段往往无法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即对多数人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类型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多数人侵权案件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将传统共同诉讼类型中"分与合"的抉择放置入诉讼的动态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将整个诉讼流程划分为起诉阶段、法律适用之大小前提的找寻阶段以及司法结论的导出三个阶段,逐项分析每个阶段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利益诉求流动对比,力求建立一套与诉讼进程相结合的准共同诉讼动态判断规则.
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犯属性,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修订的背景,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重新界定,着重于信息分层保护机制,突出对敏感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以及互联网经营主体的特殊监管职责,出罪路径一是知情同意的授权许可,二是"情境脉络"的判断方法排除合理的信息利用行为,对滥用信息行为需入罪处理.
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野下,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具备商事外观法与家庭伦理法的双重价值构造,为实现二者在民法典体系中的融贯性,需要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之上,在依据商事外观法寻求交易信赖利益的同时,给予婚姻共同利益以同等尊重和保护.在进行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时,应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具体判断标准是处分股权的行为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界定夫妻日常生活的标准可以辅助以股权转让的交易额度,同时在处分有效的前提下,给予非持股方利益以相应救济方案.由此,可以实现股权转让的交易财富在夫妻团体和社会之间形成"系统循环",维系社会主义现代家庭的和谐、有序运转.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进行大修,并于2019年新增更加利于维护公共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法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回应实践中出现新问题并通过立法形式对其完善.但是这两次修改并未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行政滥诉问题.本文从行政滥诉产生的背景开始介绍、明确"其定义及其构成要件;接下来分析滥诉产生的依据并结合实践提出规制行政滥诉的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理依据,并给出"完善法律条文及立案登记制"等相应举措.
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是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的以服务交通运输安全为宗旨的一项行业互助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行业互助的本质相背离而异化为同保险理赔业务趋同的逐利业务.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协议,应承认其作为混合保险理赔内容与服务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不应以非法从事保险业务而否认其合同效力,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应承认其作为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对其内容适用上,首先应根据协议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依据其性质分别参照适用保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参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下,还应注重对被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更好彰显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过罚相当"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相同的理由处以多次或不同的行政处罚.构成要件说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认定的重要理论,是"不再罚"的前提,其包含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说简洁明了,便于实施,但在具体认定交通违法行为时,仍存在缺陷,对于超速行为、违法停车行为等继续性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适用构成要件理论出现了违背过罚相当根本目的的问题,对于连续闯红灯的连续性交通违法行为,严格适用构成要件理论将出现了行政处罚不可执行的特殊问题,均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纠正和补充.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属于民事抗辩制度的一种,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用的抗辩事由之一,旨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事由成立的案件并非很多,导致合法来源抗辩事由难以成立的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不能提交有利证据,以及司法机关在判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时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不断分析、总结、认定合法来源抗辩的考量因素,正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裁判尺度.
非羁押数字监控是信息技术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紧密结合的产物,非羁押数字监控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着立法缺失、被监管人的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伪造等风险.而非羁押数字监控措施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控辩平等具有重要价值,具有进一步适用的正当性.基于此,当前应明确非羁押数字监控措施的法律性质及程序转换;同时明确被监管人的个人信息权;最后可以建立分层动态监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背景下,高职语文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结合课程改革的要求和自身的特点,有效融入思政教育元素,从而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任务.本文结合高职语文教学实践,对语文课程思政建设的可行性进行了思考,根据语文课程自身的性质和课程思政建设的要求,制定了高职语文课程思政建设的目标,并为完成目标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同时,就课程思政建设是高职语文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进行了思考,为高职语文未来的发展找到了新方向.
近年来,强奸、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如何在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实体真相成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比较研究德国、挪威、澳大利亚、日本、南非、英国、以色列的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制度,从优化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程序、健全刑事庭前会议阶段、加强专业侦查人员的培养、适当引入中介人制度这四个方面探索构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制度.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被追诉人的防御权利被克减,检察官主导作用得到强化,原本不均衡的诉讼结构进一步向控方倾斜.由此导致认罪认罚协商偏离了制度预设的"权力—权利"双向互动,成为检察官权力的单方行使和被追诉人的义务履行."认罪认罚"权利的义务化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动摇了认罪案件定罪的公正性基础,引发无辜者被追诉的潜在风险.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权利化的改革逻辑,从平衡两造结构出发,增强被追诉人的权利防御和平等武装,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反悔权、上诉权和救济权,以及探索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有效路径.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定审理的第一案.《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为阻却违法性事由,本案二审纠正了一审法院基于普通侵权案件判定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认识,亦没有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司法调和,而是根据篮球训练的固有风险、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该固有风险并自愿参加,以及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最终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并确立了相应的裁判规则.
风险社会下刑法的规制机能日益扩张,侵犯了个人法益保护的边界.有必要通过违法性认识出罪来缓解刑法规制和个体法益保护的紧张关系.基于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导向,不同于学界对该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存在位置正当性的争论,本文将违法性认识的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犯罪的出罪功能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探究违法性认识在该罪中出罪的可能性和正当性,以实现个体正义.帮信罪因刑事政策需要、定罪证明的不合理及犯罪主体的特点决定了该罪存在违法性认识出罪的可能.根据责任非难的观点,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类行为以违法性认识出罪也具有正当性.
盗窃与侵占罪界分问题争论多年.在铁路犯罪中,以盗窃罪定罪案件数远大于以侵占定罪案件数,二者严重失衡."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实践意义不大.根据"修正的二重控制说"理论,公共空间与权利人共同占有财物.公共空间管理人需明确支配才可转移占有,非公共空间管理人具有概括抽象支配意思即可转移占有.铁路空间兼具公共性和封闭性,应针对列车卫生间等公共空间、卧铺等封闭空间、火车站安检机等非绝对公共空间分情况探讨占有问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犯罪土壤的铲除,以实现从源头预防犯罪.但《反有组织犯罪法》文本本身的政策化立法倾向、惩治体系与预防体系衔接协调困难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实现.为有效破解障碍,需要更新刑事政策观念,理顺惩治衔接机制和预防体系.同时,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以及其特殊的监督属性,为检察机关推动该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了重要制度抓手,需要重新审视其制度价值.
检察案件管理是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新时代检察案件管理应当符合检察权本质属性,促进检察权按照积极能动、"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化"的新要求运转;要服务和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补齐目前检察案件管理的短板弱项以及促进数字检察办案.由此,新时代检察案件管理是多面向的,具有类案化、协同化和预防性特点,重要检察案件管理行为要予以法律职权化,检察业务数据管理需要升级为检察业务数据治理,需要运用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组织行为和管理职能理论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丰富思路,建构新的检察案件管理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