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国际福利思潮的涌入和我国福利事业的转变,我国的福利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儿童社会保护受到了社会保护投资者类型、社会事件的影响以及特殊的制度和习俗的影响,只有通过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儿童观,实现公众对国家、个人、家庭三者关系的转变以及价值观的转变,才能使我国的儿童保护观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从撤销父母监护权政策的激活,儿童保护观的转变在我国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确保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政策领域得以实践.撤销父母监护权儿童的安置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并通过社会支持的递送来加以实现,也才能确保我国儿童保护观的转变取得实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近年来,性侵害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山东省JN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至2022年办理的性侵害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对此类案件的基本信息、案件特点、发案原因等进行分析,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视角就发现的社会治理等问题提出检察对策,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不谋而合,但该制度在实务中面临受案范围不明确、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未检部门取证受限等困境.亟需在适用未检公益诉讼制度之时,对"公共利益"的评判构建起以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要件为基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多维度、多层次地综合评价整体社会效益的衡量机制.未检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的开拓需要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四防并举"格局建设一个政府、司法、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这要借助数据技防网,实现受案范围类型化;培养专业化未检公益诉讼队伍,构建坚实人防网;搭建人防心防交织网,重视未检公益诉前沟通机制,形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多方位保护机制.
过劳在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青年是过劳是主要群体,给社会及青年本人来带诸多不利影响.本文从法律上过劳定义及处理方式出发,探讨当前我国过劳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的空白、法律规定的滞后、相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不充分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等.并结合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给出了对策建议,认为应当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构建过劳康复机制、建设规范化程序和专业化队伍等.
科技的发展使传统社交空间分化为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即网络空间的社交生态因自身匿名化、隐蔽性等特点,致使网络语言暴力事件频发.由于损害结果与个人言论之间难以形成因果关系、"法不责众"观念及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对刑事入罪的天然阻却,导致学界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呈现出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特征、与言论自由界限模糊阐述的问题.需明确,与传统暴力的定义有显著区别的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强制性无关乎身体的胁迫,而源于聚量性.通过解构网络语言暴力可以发现其具有双重法益侵害性,在论证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证明社会秩序受损推导个人法益受侵害的步骤,将如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犯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体系下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