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不能未遂处罚依据理论之一的主观危险说,在晚近取得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但是就主观危险理论与规范的联系及其与刑法上行为概念的关联看,这一理论还缺乏论证.对主观危险理论的证成,宜从规范论与存在论两种方法论的调和入手.在将规范的违反作为法益侵害的危险的基础上,借助康德的行为哲学理论,从规范论的角度可推导出行为人主观认知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系;而从存在论的角度看,行为存在所依赖的"理性"的故意概念具备独立承担刑事不法归责的功能.规范论与存在论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在二者调和的过程中,规范违反的本质属性与行为故意概念也实现了沟通与交流.建立在这一认识之上,主观危险理论的判断机理得以证成.在"特情侦查"与"复数法律关系"类不能未遂案件中,主观危险理论也可以很好地适用.
刑事立法逐渐增设轻罪,呈明显立法扩张态势.既有犯罪圈不断扩大,或涉嫌过度回应公众情绪.刑事立法活性化必然导致刑事司法扩张,继而引起犯罪人口急剧上升,轻罪立法价值逐渐偏移,与"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导向相悖,概因我国事实上的"圆筒型"司法体制导致出罪困难,刑罚结构过于单一导致出刑困难.如寄望于通过司法适度限缩以调适立法扩张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首先要坚持实质解释立场对轻罪侵害的法益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避免保护法益认定中的秩序泛化,由总则分则关系视之,轻罪司法亦应受制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其次须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从程序上进行犯罪控制,避免过度监禁化,尽量减少轻罪行为人的机构化经历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应对刑罚执行与宣告、刑罚执行后的处遇措施等进行司法限缩,构建多元化、轻重罪区隔的犯罪附随后果体系.
当传统的常染色体STR分型比对模式无法提供线索时,对犯罪现场的生物样本的祖源信息推断可为侦查指明方向.通过祖源信息标记物的集合对未知样本的族群信息推断,并验证模型预测能力.以朴素贝叶斯分类器算法筛选特征性的SNPs,建立一个包含25个祖源信息标记物集合Li-25AIMset,用于推断未知个体的大陆祖源信息.UMAP和STRUCTURE分析证实了Li-25AIMset模型的有效性,表明该模型能准确识别样本的祖源属性.Li-25AIMset与已发表的祖源信息标记物集合Kidd-55AIMset相比,其可通过检测更少的标记物,达到更高的准确性.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高通量测序数据挖掘,能筛选出高信息密度的标记物,有望应用在个体识别和表型预测,为侦查提供更多线索.
研究金属板爆炸痕迹量化特征与爆源药量、位置的关系,为爆炸案件现场分析提供依据.以500g TNT、1000g TNT距离厚度0.5cm金属板接触、10cm、20cm为爆炸条件,通过野外爆炸实验,分析比较爆炸痕迹量化特征数据结果并得出相关规律.以此为基础,通过系列爆炸数值模拟计算得出厚度为0.5cm钢板在不同爆炸条件下所形成的痕迹量化特征规律.通过线性、多项式拟合得到TNT药量在100g到1200g之间、装药距离在接触至装药中心距钢板22.5cm范围时,爆源药量、装药距离与厚度0.5cm钢板爆炸痕迹量化特征之间的关系式.通过野外爆炸实验和爆炸数值模拟计算得到的金属板爆炸痕迹特征及规律,为利用金属板爆炸痕迹量化特征反演爆源药量及装药距离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爆炸案件现场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再造重塑是重要的内容体现.为聚焦聚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国公安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成为服务于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智力支撑.对公安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逻辑作出"中国式"回答,需深入探究"公安"术语在中国的特殊性.基于历史之维的全面考察,"公安"与生俱来具有人民性特质,历史中的公安与人民交融契合且相得益彰.一以贯之人民性的历史逻辑,扎根新时代的公安内涵不断衍变并实现理论超越,民族性与世界性的高度融合使其具备不可逾越的宏大叙事能力.在基于不同政治话语体系的中西学术对话中,人民性价值逻辑下的"公安"体现出"政治统一性"下的"协调"与"活力",具有强有力的话语包容性.从历史、时代及中西对话的考察中一致性地探寻人民性价值逻辑,可为公安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更具中国性的学科理论之基,也为新时代新征程公安工作现代化贡献出具有时代价值的理论智慧.
犯罪现场中工具痕迹特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特征增强复原是提高工具痕迹利用率的关键方法.为比较分析常见铝丝剪切痕迹腐蚀前后特征变化对检验鉴定的影响,采用中性盐雾加速腐蚀方式处理铝丝表面剪切痕迹,探讨物理和化学处理方法对铝丝表面腐蚀线条痕迹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腐蚀后的铝金属痕迹特征可通过物理或者化学修复方法改善其表面效果,实现同一认定的目的;化学修复优化工艺参数为VHCL∶VH2O为1∶2,酸洗时间30s;VHNO3∶VH2O为1∶4,酸洗时间40s;超声震荡清洗法工艺参数为控温30℃、频率40kHz、75%的乙醇介质条件下超声时间大于120s;细小线条特征稳定性差,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损失,而宽度大于0.01mm的线条痕迹可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完整显现.实验结论在司法鉴定中可为铝金属物证的腐蚀表面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实践参考.
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存在证明误区,主要表现为忽视证明、替代证明、反向证明和混淆证明,这表明"现实危险"的刑法内涵和概念属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推导出"现实危险"应具备现实性、紧迫性和严重后果引发性.从证据法的视角看,"现实危险"是个案中存在的案件事实,需要在刑事诉讼中经历"证据材料—证据事实—要件事实"的证明过程."现实危险"的司法证明应当以真实完备的证据材料为推理起点,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则要求,借助客观准确的概括进行推论,在庭审中运用对话形式的论证方法呈现证据推理思路并展开控辩论证对话,达成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和认知交互.
研究涉警负面网络舆情热度生成路径,对有效调控涉警舆情具有重要意义.基于28个涉警负面舆情典型案例,运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究涉警负面舆情参与主体——公安机关、媒体、网民相互作用组态状况,发现涉警负面网络舆情热度生成有3类4条路径,涉警负面网络舆情热度消散有3类7条路径.在作用过程中,周旋主体的"权威媒体"影响强于"网络媒体";公安机关首次舆情"响应深度"的影响强于首次舆情"响应速度".在涉警负面舆情调控过程中,生产主体需重视与普通网民的情感沟通,协同外部意见领袖、培育自我意见领袖;调控主体层面应加强公安机关短时间内的全面客观的舆情响应;周旋主体层面应加强与权威媒体的协调合作、构建与网络媒体的联络互动机制,把握媒体舆论场.
侦查辨认的本质是一项心理活动,视觉和知觉是辨认人实施辨认行为的第一步,它决定着辨认人后续的辨认行为.以视知觉原理为基础,对侦查辨认规则予以完善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由于面孔知觉的强制性、面孔加工的整体性、面孔特征的二分性和面孔识别的偏好性共同作用于辨认人的辨认过程,在侦查辨认规则中引入视知觉的分组原则、整体优先原则、图形背景原则,据此在侦查辨认规则中增设辨认前的询问规则,并细化陪衬物选择与呈现规则,以有效提高侦查辨认的准确性.
涉密案件中,保密利益与辩护利益往往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欧洲人权法院认可基于保密考虑,可以不开示涉密证据,采用特殊的作证方式,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的内容,尊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特权规则,重视公正审判权的实质内容,保障保密利益和辩护利益的动态平衡.当前,我国涉密案件缺乏一套规范的办理程序,辩护权的运行还不规范,涉密案件、涉密证据被扩大认定,涉密证据开示制度阙如,涉密案件的律师帮助权运行艰难,涉密证据质证权保障不力.人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各成员国的整体情况,其判例表现出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这对于完善我国涉密案件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涉密案件辩护制度应以"平衡"理念为指引,重构涉密案件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交流权,强化涉密证据的被告人质证权.
近年来,摄入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精神障碍而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全国时有发生,其中摄入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颇具争议的疑难复杂问题.基于对 2017~2021 年涉精神活性物质暴力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实证分析,探究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疑难点,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基础,从评定对象、评定方式、评定依据三方面提出对不同类型和阶段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建议,以期指引涉及行为人摄入精神活性物质的刑事案件侦、诉、审各环节要点及取证规范,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及对特殊行为人的人权保护.
防范处置重大风险是实现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前瞻性工作,公安机关必须要调整警务实战指挥思维,精准识别、研判、决策和处置.防范处置风险的核心在于指挥决策机制的高效运行,提炼指挥决策机制的内在逻辑应明确目标、流程和组织.明确防范处置风险的总目标,把现实问题与未来发展相统一,在稳定秩序中塑造未来;打造防范处置风险的指挥决策流程,抓住关键环节优化管理,打造简明清晰、便于实战的运行程序;加强防范处置风险的指挥决策组织力量建设,组织赋能,将机制建立在真正的稳定性力量之上..
为规制数字货币尤其是待兴起的法定数字货币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池沼,以秘密侦查措施的具象采取为考量,探究打击该类型诈骗犯罪的可行性策略.基于犯罪行为发现的目的,将犯罪类型特征、关联物、数据共享作为引导类型.创新技术侦查模式及侦查协作模式,打破控制下交付侧重适用于违禁品交易的思维定式,由物理空间的线下控制向兼顾虚拟空间的线上控制转型,同时引入线上技术控制方式,保留传统人力、物力控制作为实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保障.强化适用隐匿身份侦查手段,衍生新型犯罪模式规律发现功能、实施诱惑侦查、卧底侦查为首选,特情侦查为辅的秘密侦查模式,以期为数字货币在正向发展进程中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秘密侦查途径.
后疫情时代全球"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与当前经济社会不稳定、国际关系巨变、信息技术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国际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作为一种新型恐怖主义犯罪,"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经历由弱转强的三个发展阶段,具有全球化、独立化、隐蔽化、灾难化特点,以现有国际反恐力量难以有效因应国际"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带来的挑战.世界各国应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强化"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治理能力,优化风险评估与情报共享平台,推动相关预警体系及数据库创新发展,提升对"独狼"内外布防能力,实现去极端化机制常态化运行,致力于提升全球民众反恐素养,以缓和后疫情时代国际反恐怖斗争的严峻形势.
在毒品犯罪网络化的趋势下,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现毒品交易与运输已经成为当下新的毒品贩运方式.这种新情况所带来的问题是,物流寄递型毒品犯罪何时达到既遂.案例分析表明,当前物流寄递型贩卖、运输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存在认定不统一的实践困境,导致相同情况下存在不同处理结果的混乱现状.其问题症结在于物流寄递型毒品犯罪相较于传统贩运方式而言,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为解决以上问题,立足于毒品犯罪客体及本质、犯罪未遂基本规定及物流行业章程,建议以是否推进毒品社会流通并给公民健康、生命及其他社会利益造成客观危险的递进程度为主要标准,并把握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适用,确立实质的既遂观.基于此前提,在毒品所处交寄、运输与投递派送环节中,具体认定相应物流寄递型毒品犯罪的既未遂形态,以形成统一的判断立场.
对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组织行为,当前司法实务与学理通说均从"组织"二字的基本字义出发,认为其仅需具有聚合属性即可而无需损及他人自由.但这一观点既无法契合本罪的保护法益,亦使刑法不当侵入行政法规制范围.对于本罪的组织行为,依其对被组织者人身或意志自由侵犯的有无及程度,可分为"自由型""控制型""压制型"3类.在明确本罪保护法益乃未成年人意志或人身自由及社会管理秩序,且本罪成立需要对二者均造成一般程度之侵犯的基础上,应认为控制型组织行为和压制型组织行为,分别为本罪成立意义和情节严重之组织行为的基本类型,但最终的教义学定位还需考察被害人年龄、被组织行为的性质与被组织者人数等因素,对基本定位加以适当地上调或下移.
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案件判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期待可能性的朴素情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公示是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纠纷刑事认定的核心环节,在我国具有股权转移的实质意义.占有的对象应当限于实体物或物权化的财产性利益,股权不具有该特征,并且股权变更登记公示天下,因而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利用单位职务非法过户本单位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涉及财产性利益的三角关系中,以受骗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作为受骗人处分地位的判断标准更为妥当;工商履职人员因法律赋权和商事习惯等因素具备股权处分权,因而非法过户他人股权行为一般构成三角诈骗.
在刑事合规制度改革中,我国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审查、监督、执行的主导作用,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安机关的重要作用.本土背景下,公安机关对大多数企业犯罪的侦查权使得其享有合规审查权更有利于实现程序分流;行政和解制度的创新为企业"和解金"的确立与执行奠定基础;立法规定的侦查阶段案件撤销权及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建议从宽权为合规制度下权力的延续提供保障.在合规制度探索、推广的过程中,在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合规制度的前提下,唯有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才更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节约,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运作,真正实现合规制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国内治理政策、发达的网络环境和历史遗留因素所致,传统新加坡恐怖主义表现为宗教型、两股势力威胁、泛网络化活动、机会型暴力四种常态.随着"新冠疫情""俄乌危机""阿富汗政变"三个关键叙事,新加坡恐怖主义出现激进化叙事的暴力转向、极右恐怖分子相互激进化、部分塔利班派系可能促成恐怖势力的重新集结三重新变奏.其新的恐怖态势势必会对我国海外文化、海外经济和海外安全利益形成潜在威胁.当前中新反恐合作存在且具备理性合作的可能,未来需通过法律机制建构、合作磋商的平等性和强化既得利益等理性合作手段的开展,以此深化中新反恐合作的理性之道.
国内关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呈"显学"态势,对其发展沿革和核心议题进行阶段性回顾,反思存在的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基于中国知网检索到的1401篇期刊论文,借助知识图谱工具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文献分布、知识基础、研究主体和知识内容开展可视化分析与述评.国内大数据侦查研究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核心研究群体,核心议题主要集中于大数据侦查的实践应用研究、大数据侦查的司法证明研究、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研究三方面,同时存在基础理论研究滞后、风险挑战研究薄弱、伦理制度研究欠缺等方面的不足.大数据侦查仍处于发展的初期,其后续研究需要基于理性考察与客观批判,从"技术、侦查、法学"三重视角开展大数据侦查融合研究,确保大数据侦查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以柔性与适然的方式逐步完善,更好地发挥打击和治理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