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归扣是在保障父母意思自治前提下的一项衡平措施,不影响生前赠与的效力,将特别赠与推定为应继份的预付,以实现同等慈爱预设下各子女对遗产的平等分配.多子女时代有必要重新引入遗产归扣,解决父母对部分子女购房出资等特别赠与在继承环节引发的纠纷.民法典存在容纳遗产归扣的解释论空间,归扣义务人和权利人限于直系卑亲属继承人,对代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等特殊主体是否负担归扣义务区分情况具体界定;归扣财产范围限于超过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大额特别赠与;归扣方式采取价值返还模式,受赠财产超出应继份部分无需返还,也无权继续参与剩余遗产分配;价值计算通常以继承开始时为准,受赠财产为消耗物、金钱或者损毁、灭失时区分情形具体分析.为了实现必留份和遗产酌给份,无需承认遗产归扣发生返还相应受赠财产的"强效力",而是借鉴债权人撤销权,必要范围内撤销生前赠与、遗嘱及遗赠并请求受赠人返还相应财产价值.
网络爬虫能够高效抓取数据,是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手段.现行立法过于碎片化,难以有效规制不法爬虫、引导正当爬虫的使用;司法对网络爬虫侵入性的认定具有扩大化倾向,阻碍了数据的正常流通与合理使用.就法律而言,网络爬虫是一种能够自动化收集并存储数据的技术."基于风险的方法"在网络数据治理中得到广泛应用,利用该方法规制数据抓取技术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通过既有案例归纳数据抓取场景中不同爬虫的行为样态,并依据影响对象和影响程度为其匹配不同风险等级,构建爬虫抓取数据法律风险的流程化管理框架,形成基于风险的合规和基于风险的监管,为数据处理者和监管者提供一个具体的风险管理指南.
对教师实施的体罚性惩戒行为,不能排斥由教师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然而,积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的立场并不妥当,该立场与立法者的规整目的不符,同时也混淆了法律漏洞和未能严格执法、司法的区别.由于教师惩戒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并且相较于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分是一种更为有效抑制教师违规行为的机制,对于教师体罚性惩戒行为,应当坚持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补充适用的立场.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体罚性惩戒行为必须以存在相应的学生失范行为为前提;体罚性惩戒行为不能超过相应的必要范围;体罚性惩戒行为原则上应当满足补充性原则的要求.
历次刑法修正凸显法益多元化趋势,可从原因论、本体论、影响论三个层面认识法益多元化.原因论层面,法益具有的流变性是内生原因,复合价值观的形成、利益多元诉求及刑法的伦理需求是外在原因.本体论层面,法益多元化的横向结构表现为法益分类多元、法益主体多元、法益被侵犯的形态多元,纵向结构主要表现为个罪法益保护层次多元.影响论层面,为使犯罪认定更具现实性与科学性,应在实定法层面理解法益,并用法益来解释说明犯罪客体,判断犯罪的既未遂形态等.多元化弱化了法益的分类功能,进而影响犯罪的认定,从根本上解决需建构"核心刑法典+附属刑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法益多元化还促进犯罪分层理论的发展,间接推动刑罚及相关刑事程序法改革.
司法确认程序的建构不应依据"非讼程序论",司法确认应立足我国本土实际的实践.在司法确认的启动程序方面,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但具体管辖法院可逐渐扩展.在司法确认的审查程序方面,法院的审查对象应是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采用合适的审查方式积极审查.在司法确认的后段程序方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应具有消极既判力,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不具有任何既判力,且为充分保障调解协议当事人与案外人权益,可逐渐扩展并完善司法确认的救济路径.
元宇宙的快速发展如同引发"数字大爆炸",在带来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生活便利、产业发展和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直面各种公共安全风险.元宇宙是实现数据自主的网络空间、是虚实共生的价值互联网,不仅将彻底改变人类的生活、生产和生存方式,经济形态也会发生极大变化.元宇宙存在不利益和无价值的方面,刑事风险广泛而深刻.有必要牢牢把握机遇期和窗口期,顺应时代潮流以及元宇宙"虚实共生"的发展特点,对元宇宙刑事风险进行系统的预防性治理.基于安全可信的元宇宙预防性治理方案,以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为战略目标,以维护安全可信价值互联网为目的,加快安全可信价值互联网的安全防御体系建设,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民法典对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及其优先位序未予明确,导致司法裁判不一.从制度构造看,两者分别注重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之抵押权无需实际占有,两者并存契合一物一权原则.从设立程序看,无论是先设立居住权、再设立抵押权,抑或相反,均无需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从权利实现看,两者在权利实现时点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可能会并存不悖.当两者相互龃龉时,原则上应以权利设立(登记)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基本依据,最佳方案是尽力助推两者均予实现.若居住权设立在先,宜采取抵押权实现"不破居住权"的方式,而非直接认定在后的抵押权不能实现.若抵押权设立在先,而抵押物的价值在存有居住权时亦能保障债权实现,则应采取"带居"实现抵押权,而非直接涤除居住权.
观念、技术、资本和法律是推动元宇宙发展的四种重要动力.当前各界相对重视元宇宙发展的技术基建,而忽视元宇宙的法律底座建设,这是制约元宇宙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元宇宙经济系统的运作看,虚拟数字人、数字财产、智能合约、数字货币和虚拟空间构成五个基本要素,对这五个基本要素的法律保障也构成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底座.当前中国法律和监管政策对于元宇宙的建设发展整体上持"无感+反感"的立场,因此应当改变这种立场,夯实元宇宙开发建设的法律基建,以推动元宇宙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化转型竞争提供战略契机.
越来越多的生物技术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主张构建新的权利概念:神经权利.他们对该权利概念的建构必要性、内涵及其功能作了深入的探讨.以认知自由、精神隐私权、人格完整权这三个神经权利的核心概念为主要线索.借用元宇宙类似能够表征涌现状态的概念作为背景,展开前沿科技与新兴权利的关系研讨.超越体系化思考的分析视角,对神经权利进行初步证成.研究认为,不能采用传统工业社会的标准来判断与智能技术结合的神经技术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严重威胁;对于前沿科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应创新构建或者容忍权利保护的"冗余"机制;神经权利本质上属于数字权利.
数字资产所有权是元宇宙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基础问题,数字艺术品NFT交易为此提供了最佳研究场景.尽管市场宣传和交易主体预期均将NFT视为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凭证,但目前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法律规则却与此相悖.因为立法之初还未出现能够防止数字作品在网络上被一键完美复制的技术,所以数字作品的确权难题使得其在网上销售时只赋予购买者使用权,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如今,NFT解决了网络世界中数字资产的确权难题,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地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数字资产所有权构建的需求,实现数字艺术品NFT交易目的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匹配.法律应承认电子记录可以作为物权客体,并认可NFT所有权变动表彰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变动,从而使NFT成为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凭证;著作权法也需要作出配套修改,将发行权与首次销售原则扩展适用于数字作品,消除数字艺术品所有权流转的法律障碍.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公私协作趋向凸显出借助民间力量弥补政府数据商业利用短板的制度逻辑.该趋向呈现出正负双向影响:一方面,数据资产化带来政府数据的数量扩张和授权直接收益,同时也构建起以数据安全为导向的多元治理机制.但另一方面,过度重视市场化效率则可能会损害政府数据利用的整体长远效益,如政府数据权属保护的失衡化、某些地方政府有偿收费的短视化,难以有效回应数据安全的现实挑战,面临政府数据财产权利的确定与分配难题.由此需要构建一种更优的公私协作机制,具体策略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内容,即依据"数据二十条"分析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公益性,并完善公私协作应用中的平衡机制与互动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概率预测进行涌现创造,而不是基于规则编码进行传统的符号输出,其标志着人工智能在意识能力上已从逻辑思考拓维至经验直觉,正向通用人工智能加速演进.大规模参数支持下的压倒性概率,使机器摆脱了对工程师预设逻辑规则的依赖,但由于深度神经网络的"直觉"机制难以清晰呈现,传统符号主义时代的可解释性规制也将从教义式的规范信条转变为实现"模型可信"的工具手段,其并非以算法为中心的完全透明,而是区分对象、目的、内容、效果的模型说明方案.通用人工智能的行为决策主要源于形而下的经验积累而非形而上的超验规定,应以强调经验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内核,从控制主义转向训导主义的治理范式:围绕"价值对齐"创新技术手段和规范机制,培育机器造福人类的终极动机;加强数据生态规范化建设,避免不良内容侵蚀机器认知框架;优化应用互动环境,注重场景分类分级监管与针对用户的规制.
随着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分享成为一种有效的经济生产方式.数据分享契合数据要素与数据经济发展的特征与规律,可以解决数据利用中的集体行动问题,可以实现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基于生产组织逻辑的差异,数据分享可以分为基于市场逻辑的数据交易、基于管理逻辑的数据开放和基于社会性逻辑的利他共享.《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由"重保护"走向"促分享".数据分享理论的提出,有助于建立符合社会和市场要求的数据利用规则,实现不同的数据利用逻辑之间概念与规范的协调,也有助于积极探索构建基于数据有效利用的数据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基础制度.
用户通过解除直播充值合同实现平台退款诉求,面临两个法律适用障碍,即充值不退条款效力存疑以及合同解除依据不清.余款不退约定因排除了用户重要权利而无效,故充值不退条款部分无效,这为合同解除提供了空间.由于债务具有强人身依附性、当事人家庭困顿、用户成瘾式意志薄弱等原因,充值合同债务被认为不适于强制履行,应适用司法终止合同规则.充值合同作为预付式继续性合同,属于定期合同,不能适用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规则.用户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行使消费者后悔权,此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因合同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确定返还额度应在尚未打赏的充值额度中扣除平台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基于高额充值与家庭困顿等因素适当调整.
智能时代催生了数字形态的法学研究范式,以语言为数据基础、统计分析为路径的法律语料库语言学应运而生.美国法学界采用了结构主义视角,将其作为整体性的跨学科领域法学.法律语料库语言学在司法解释领域内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应用在大量的案例分析中.欧盟则更多的是采用解构主义视角,运用谱系分析将语料库语言学的语料数据、技术、方法分别应用于领域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中.回顾美国及欧洲地区有关法律语料库语言学的发展历程,对我国法学未来发展具有方法论意义.通过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及学术研究的成果,能够丰富我国法学及语言学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为法学理论创新、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启示.
元宇宙的用户对其元宇宙中的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排他性的权利.元宇宙服务端权利人对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权利属于非支配权的相对性权利,且对服务器中的元宇宙用户的数据财产权而言,服务端权利人处于准占有辅助人地位.对于元宇宙中的无主财产来说,若沿用无主物之理念,那么将缺少对外部干涉行为进行有效救济的手段.因此,元宇宙服务端权利人对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具备准占有人之地位且具有本权.对于元宇宙用户来说,应满足用户排除第三人以及元宇宙服务端权利人对元宇宙中无主数据财产权的不当干涉,各用户对于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均具有"期待权".
通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行为呈现诸多新特点:虚实同构,人机交互;数据驱动,算法控制;意思复合,自主消解;形态多样,后果混沌.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理论遭遇挑战.智能法律行为既非传统法律行为,亦非电子法律行为,应视作新型法律行为.在效力要件方面,对于主体不可知的智能法律行为,不论智能体背后之人的行为能力,无所谓意思表示真实;直接相对方是智能体,则采取客观进路,对行为内容及结果开展合法性分析、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若是人,仍适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件,以周全保护人.对于主体可知的智能法律行为,根据人与智能体的相互独立性,区分独立型、参考型、依赖型智能体,厘清两者关系,进而明晰具体效力要素.效力认定时,按照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合同行为,结合主体可知性、相对方善意与否、行为利益均衡度等,梳理其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等多种样态.
隐私权保护的逻辑局限难以容纳脑机接口(BCI)处理大脑信息引发的脑隐私概念,同时BCI技术的专业性和大脑神经元系统的复杂性使得脑隐私与隐私、脑数据和脑信息相异但又存在一定交叉.基于神经性特点,脑隐私的内容是特定脑区功能的表达,其价值不仅在于大脑信息输出,更在于外界对大脑的介入和干预.由于关涉个人内在情感和思想世界,脑隐私构成个人核心私密信息;而脑隐私保护兼具脆弱性、秘密性和程序性,则可划入高度敏感信息范畴.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内,脑隐私的采集、使用和用益均应坚持严格法定主义,以目的限定及用户控制、透明度和信息最小化三大原则保障个体自主性.并且,以创造力、谦逊和责任作为BCI技术研发的伦理基础,以防止数据形式的脑隐私滥用和保证脑隐私与个体识别的不可分割关系为基本立场.
传媒为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及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涵盖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传媒活动中,单纯的信息流动和公众兴趣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根据传媒活动中个人信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方式,应当将公共利益区分为针对特定身份的公共利益和针对公共事件的公共利益.根据目的原则,传媒活动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对于传媒处理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约束作用.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传媒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满足合理性要件的要求,确保其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减损的个人利益成比例.传媒处理被报道者的私密信息或者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更审慎的利益衡量并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被报道者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
合理设定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的义务是化解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保障.从适度容忍新技术风险的必要性出发,以保障行业发展为基本导向,对该主体的行为规制应符合国际惯例、运行要件、技术逻辑等底线要求.同时,依据区分规制的理念,应以适用场景的风险差异为固有维度,以提供者技术控制力、用户鉴别能力、外部监管能力为变量维度动态评估应用风险层级,并对应阶梯式的义务设定方向.最后,应通过具体义务内容的优化来达成技术安全与发展同向并行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