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在50余年的全球卫生治理中积极参与全球卫生软法规制的制定,大致形成了三种参与方式.第一,在本国及全球卫生治理中形成的经验直接影响全球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第二,一些在实践中形成的工作策略、方针及规范直接编入软法规制.第三,也有一些全球卫生合作案例成为全球卫生软法规制制定的依据.后疫情时代全球仍面临诸多卫生挑战,中国应充分总结在全球卫生治理和国际卫生法治参与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成就并反思不足,以加深对全球卫生议题的参与,加强全球公共产品的转化,加大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国际合作,同时加快与全球卫生软法规制的相关的学科建设.未来,中国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为指导,在经验共享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卫生法治的创新和发展,为全球卫生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和力量.
近年来,错把民事经济纠纷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无罪案件频发,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分的关键是划定欺诈行为的刑法边界.司法实践虽形成共识,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但现有规范指引性不足,认定标准不具有操作性.伴随着社会交往密切,支付手段迭代升级,披着民事纠纷外衣的诈骗行为混淆视听,更加考验司法智慧.提炼此类无罪案件裁判要点发现,涉民事纠纷类诈骗案件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大都指向"无履行能力".欺诈刑民界分应然路径是构建"无履行能力"规则.履行能力包括履行义务、经济实力、履行意愿三要素.操作规程应是民事欺诈外表识别、欺骗行为实质影响处分、行为发生前后无履行能力的综合认定,被害人遭受实质损失的风险实现,四步递进式审查,能够准确区分违法和犯罪.以实操性规则廓清欺诈刑民界限,实现个案司法公平正义,才是良法善治.
司法审查标准是关系到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呈现概括式审查、臆断式审查、机械式审查、简易式审查.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事实优先、防止泛化以及并重保护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认定.从能动司法的复合性功能上审视,应建立以"不完全从属性"为核心要素,具有能动的、内容丰富的、复合性的审查标准.在具体构建路径上,应重点细化人格从属性标准、丰富经济从属性内涵、淡化组织从属性概念、借助技术从属性特征,进一步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同时,要坚持实质审查并合理怀疑,揭示"形式主义假面"下隐蔽的劳动关系,避免陷入外观主义审查的陷阱.
某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在达成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间接成就了个人的利益,即反射利益,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利益,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中均存在.这种利益尽管可以为享有者在事实上享有,然而却不能获得诉权的保护,即个人不得在法律上主张.反射利益的概念在比较法上存在已久,在我国法学理论中较少被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晚近的行政裁判中,已经关注到并且明确承认了"反射利益"的概念,型塑并构造了我国司法裁判对反射利益的最核心裁判规则——"反射利益的享有者对在事实上所享有的反射利益不享有诉权".
近年来,区域协同立法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兴起.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存在四种类型分别是单一型协同立法、常态型协同立法、跨层级协同立法以及列席型协同立法.区域协同立法为区域合作机制提供规范基础,为协同提供了平台.在制度转向的背后,国家治理逻辑层面同样发生了一个转向,即从"以条辖块"转向了"条块双向统合".不仅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中存在协同,整个国家治理逻辑中都存在协同思想、整体主义的影子.应重点发掘协同的理论价值,探寻协同的可能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