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药品犯罪的适用遇到一系列争议问题,犯罪圈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明晰.药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础,"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卖家对产品主要功效的标示或者宣传为标准界分药品与食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但应当区分行为类型来判断具体危险程度,以便利实务操作.
在国际社会强化气候变化治理且各国将核电作为能源供给优先选项的背景下,重视和防范因核电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损害问题已是当务之急.核废水排入海洋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涉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核能法,前者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后者以国际核能损害赔偿公约为核心.从程序法维度看,非政府组织不是核废水排入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选择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核废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较为合理;国际上对海洋环境损害科学证据尚未形成明晰的裁判规则.从实体法维度看,核废水排入海洋违反了一国的风险评估、风险通知、合作应对、风险预防等国际环境法义务.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核废水排入海洋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关损害的计算应当采取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方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核废水排入海洋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完善国际核能民事责任法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我国《反垄断法》新设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克服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困境,但仍存在适用范围窄、行为要件不明确、与其他条款协调适用规则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应当遵循统一性、周延性和区分性原则,重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体系,以涵盖非行业协会型经营者团体和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明确组织帮助的作用对象为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主观上具有故意,表现方式为组建、策划、指挥、发起、召集等,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上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或危险且行为与结果具有促进因果关系的行为要件.同时基于高效便捷、有效追责的价值目标,建立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等协调适用的规则体系.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于担保权人没有授权债务人销售抵押动产的情形,由此使得买受人取得无负担的动产所有权,切断抵押权追及力.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虽是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法定规则,却是根据动产担保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建立的.买受人有权假定出卖人的担保物权人期望销售抵押动产,其善意更多地着眼于出卖人"销售同类商品"的权利外观.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消极限制着重于受让人是否遵守公平合理的商业标准,而非司法解释的某项具体描述.买受人的信赖侧重于担保权人将会放弃担保物权,而不依赖于买受人取得财产或支付合理价款.标的物特定化之日作为切断动产抵押权的关键时点,符合交易的合理预期,更有利于抵押动产的迅速流通.
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社会中培育程序正义理念的内生性动力,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因其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而可能成为推动程序正义理念内生化的切入点.传统上的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研究主要基于跨文化研究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过于强调文化因素、忽视社会动态发展、滥用"集体主义"观念等问题.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中国化需要超越此种模式,直面中国法治实践,将"文化"概念具体化、回到事实本身发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着力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中恰当定位.在具体研究中,前述逻辑的展开表现为在政策导向中寻找突破口、在典型场景中寻找事实、在主观感受中寻找制度衔接等特点.通过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中国化,推动程序正义理论的中国化和程序正义理念的内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