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案件范围、重点方法以及配套机制作出规定.该意见实施已满一年,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笔者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实践探索、原因剖析进行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改进的合理化路径.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后,根据试点情况进行的专项修改,共新增7个条文,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试点工作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大众化和平民化,但这一价值指向是相对于法律专业化而言的,因此立法不仅没有排斥专家陪审员参审,而且在选任程序中已经给出了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正当通道.现行立法确立了三人陪审合议庭和七人陪审合议庭的区分,旨在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而专家陪审员在诉讼专门性问题的准确认定,又与这一制度变化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通过论述平民化和精英化的内涵以及专家陪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可行性,旨在表明建立普通陪审与专家陪审并存制度架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专家陪审嵌入整体制度中的具体运行提出较为具体务实的意见.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确定应是这一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其基本类型和范围大小,既反映了立法者对司法民主的基本立场,又势必影响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主要作用.本文从《陪审员法》的相关条文出发,阐释决定参审范围大小的关键性考量因素,同时对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法定参审范围作出类型化分析,充分展现制度设计背后的基本内涵和核心要义,以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独特功效.
审判理论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法院工作发展全局、关系司法事业的盛衰成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当下,法院工作中的许多问题亟需理论研究成果的路径指引和智力支持.对于法院的每一位干警而言,开展审判理论研究既是法治理想的述说,也是自身的责任担当.与纯粹的学术研究不同,法院的审判理论研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规律和要求.笔者认为,开展好审判理论研究需要把握以下五个要素: 一、坚定制度立场 每个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社会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认识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也即立场.
陪审制度之两翼在于,既表现出普通民众参与公权力行使的民主化形式,又体现在实践中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衡平机能以及裁判结果的正当化、合理化功能,两者不可偏废.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得有足够大的数量基础,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笔者提倡注重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平衡,不必刻意排斥专门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但也不赞同大规模采用“专家陪审”的方式.落实人民陪审员广泛性的重要机制,就是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与个案审判,必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从技术性角度来合理使用这一机制.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如何在“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分配,其实并不囿于工作分工和任务多寡的命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诉求与现实有效的有机统一.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战胜困难、走向胜利的法宝。为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去年,山东高院党组提出了“四心工作法”,要求做到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用“四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这一工作方法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也具有深厚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意蕴。
<正>未来的道路上,尽管我们还会遇到许多问题,还会有许多新的矛盾,但我们坚信,只要谋实策,干实事,务实效,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再大的难关我们也能一一渡过。在第20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关键、是保证。"当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面临难得机遇,同时也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责任在肩、形势逼人,我们只能选择奋力前行。
<正>书评如果孤立地宣介和分析"经验法则",不仅会加剧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模糊认知和错误运用,而且可能引发社会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信任危机。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规范、诉讼制度、法官素质等诸多方面综合完善,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普通老百姓参与司法领域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05年5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7年间,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决定》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普通老百姓参与司法领域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
<正>任何一个国家的陪审制度均与该国的政治、社会、历史、司法体制等密切相关。按照一般理解,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陪审制度与我国应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即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经过考察后,我们发现,德国和我国的陪审制度在资格条件、造作程序、陪审范围等诸多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差异。但从本质上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德国的参审制在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仍有相近和相似之处,都是要变纠纷完全由职业法官来处理为由非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司法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众表达诉求、救济权利提供了有效途径,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法律支撑,为社会确立了行为规则,助推了公共政策实施等。然而,一些现实条件影响着其功能发挥,如司法不及、规则弱化、司法无力等。究其根源,我国现有的权力构架赋予了司法太多期待,司法自身正当性地位和权威的前提受到冲击。在任何社会革新中,不能赋予司法过高变革职能和政治期望,必须遵守司法权的特性和运作规律。
<正>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均无明晰规定,各国立法例和学说观点也不尽相同。就本案而言,关键是判断本案被告在电视访谈中的特定
<正>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除最高法院之外,加拿大法院体系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省)地区法院系统。与此相对应,法官的任命由两个体系分别产生——联邦政府任命和省政府任命。加拿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以及省高等法院、省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由联邦政府任命并支付薪水,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并支付薪水。截止2008年10月1日,加拿大现有法官2000余名,省法院法官1000左右,联邦政府任命的法官1072名。如何确定适当的法院编制,不仅是我国法院亟待认真思
上级法院应当慎重把握监督与指导的总体平衡,不能一味地抓监督,给下级法院造成不应有的压力;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指导,让下级法院无所作为,过分依赖上级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级法院要严格分清审判权与监督权的差异,在维护下级法院及其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明确指导和监督的权限,划清依法监督与不当干预之间的界线。
<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笔者以为,当下,甄别某一事故是否符合工伤事故的条件,关键是要细致分析工伤事故构成的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事因,三个要素都应体现与"工作"的关联,方可反映立法本意和当事人的预期。对于工伤事故的救济,既不能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的负担和责任,又要充分关注当前事
<正>良知是哲学、伦理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一般地,良知是指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和价值法则的自觉和认同。
司法改革应该以社会的司法需求为基点,这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源泉和动力。在中国社会,出现了权利生态薄弱的弱势群体和社会精英集团等社会群体分层,不同的群体诉讼能力和对司法需求的不同与现行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形成了矛盾。这就需要对传统司法理论重新进行拷问: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还是主动性权力,司法知识是普适的还是地方性的,司法制度是统一的还是流变的。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司法制度设计就可以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多层次性的需要。
<正>当下,住宅小区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大体有以下四种法律关系:一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即物业公司已向业主按月收取固定的车辆保管费用,收费发票上写明收取的是"停车服务费"或"车辆保管费";二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即物业公司未向业主独立
<正>[案例一] 1983年,某纺织局购得房屋三间,取得房产证后交由下属供销公司使用,后者支付给纺织局购房款。1984年,纺织局设立实业公司,又将房屋交该公司使用。两下属公司在纺织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纺织局和实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实业公司支付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实业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供销公司申办了证号为12161的房产证。并于1993年将房屋卖给高永善,高办领了号为37121的房产证。由于房屋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