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二分弥补了证据属性理论的固有缺陷,也带来了二者间交错捆绑的现实困境.不同于英美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证据禁止规则,我国应确立防御性事实认定模式下的证据资格规则,明晰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功能指向.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体系化进路需回归事实认定的目标和规律,面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区分以经验属性、诉讼属性为代表的积极规则,和防范审前事实锁定、防范庭审流于形式、防范背离认知伦理的消极证据规则.厘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证据资格规则的定位,有助于在先审查证据资格、后审查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相分离的隔离式审查模式,凸显证据资格规则的实践价值.
鉴真规则旨在解决举证一方于法庭上出示的实物证据与其在诉讼主张中所声称的实物证据之间是否具备同一性的问题.鉴真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规则范畴,并通过对证据形式真实的检验,确认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对鉴真规则的适用,不仅具有保障证据客观性的功能,还有助于完善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从证据能力层面上对鉴真规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辨认规则来实现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致使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联性与真实性相混同.对此,应从二者的适用场域、对象、方式及审查内容上进行区分.梳理及构建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应注意把握各类实物证据的特征,对鉴真内容、鉴真方式、证明要素及适用后果进行剖析.
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能力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证据能力理论需以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为支撑:证据能力的审查程序和证明力的调查程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中,均涉及关联性问题,对于证据能力的关联性规则需通过逻辑上的关联性和法律上的关联性来加以完善.证据能力规则的构建可从三要件说入手,分别是以法定证据形式和关联性规则为基础的积极要件、以证据能力排除规则为核心的消极要件和以证据准入资格和严格证明为制约的程序要件.同时,在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中应强调其程序的独立性,将无证据能力之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者的心证影响降至最低,以确保证据裁判原则和庭审实质化的落实.
证据规则用以规范的是哪些案件材料可以或不得被裁判者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分为证据采用规则和证据排除规则.其中,证据排除规则是决定案件材料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关键.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层次化、系统化的规范体系,应作广义理解.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分为视角,又可进一步分为证据能力的排除规则和证明力的排除规则.证据能力排除规则是以价值论为导向的保障性规则,如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明力排除规则是以认识论为导向的事实认定规则,如补强证据规则、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等.
量刑程序改革五年来,量刑证明的实践效果堪忧,表现在重量刑建议轻量刑程序、量刑事实及量刑证据稀缺、量刑证明规则模糊等方面,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仍很严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量刑证据、量刑证明规则及量刑程序规定的缺失及不足是引发上述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为此,应拓宽量刑证据体系,赋予社会调查报告量刑证据的属性。量刑程序中无罪推定作为证据法原则已经失效,量刑证明必须确立有别于定罪证明的证明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区分量刑情节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量刑完全分离的独立量刑程序,为量刑证明的开启和实现提供理论依据及程序支撑。
"野蛮者抗税,愚昧者逃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避税",这句话反映出:对于强制性税务的逃避源自于个体的内在冲动,是一种在规范性税务体制中无法完全排除的行为。本文通过探讨逃税和避税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机理,对解决该现象提出最有效率与成本最低廉的方法——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解决方法。并就其相关策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