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SDEA和KSDPA是"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演进的最新产物,在规则深度和广度上相较于DEPA均有所提升.升级后的"新式"模板不仅深化了既有的新兴技术规则,还独创性地增设了新兴技术标准规程条款,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新兴技术规则制定的标杆.同时,升级后的"新式"模板细化了数据治理规则,提出数据创新的具体举措,尤其是针对金融服务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存储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升级后的"新式"模板还强化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且聚焦于构建更为安全的网络环境,着意打造更加完备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中国加入DEPA工作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值得中国重点关注与理性借鉴.要厘清我国现有数字技术的实施标准,对其中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符的部分进行更新调整;应积极磋商,寻找规则中与我国国情存在冲突之处合作的平衡点;以攻为守,积极提炼和对外输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This study aims to delve into China's digital content trade,focusing on its export scale,structural features,and other issues.Following the calculation methodolog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this paper assesses China's digital content trade with 135 major global economies.The analysis encompasses the export scale of digital content,specifically examining digital audio-visuals,digital games,and digital books.We not only measured overall trade volume but also scrutinized the export values within these three distinct categories of digital content products.Moreover,we conducted an in-depth examination of China's digital content trade's developmental trajectory,primary export destinations,and the significant traded products with different destinations.Research findings advocate that major economies like the European Union,the United States,Japan,and South Korea stand as pivotal export markets for China's digital content trade.Notably,digital games and digital audio-visuals emerge as the primary trade commodities,with digital games exhibiting substantial competitiveness abroad.However,consumer preferences,internet penetration,and diverse factors significantly influence the preferences for different digital content types from China across varied economies.For instance,digital games are favored by consumers in Japan,South Korea,and North America,while consumers in other parts of China prefer digital audio-visual products.In light of the rapid evolution of digital content trade,the study underscores for China to actively engage in international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strengthen its influence in formulating digital trade regulations and establish universally standardized digital trade rules promptly;to further integrate culture and technology to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digital content products,elevating them within the value chain's higher echelons;to tailor export promotion strategies for different digital content types,such as enhancing translation quality,organizing cultural exchange initiatives,and targeting emerging markets.
现阶段我国自贸区(港)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建设成效主要体现在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而制度创新收效甚微.随着国家层面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及主管部门的事权归一,自贸区(港)开展制度创新则恰逢其时.自贸区(港)开展制度创新应遵循 3 项基本原则:在兼顾"安全目标"的基础上更偏重"发展目标";在明确审批权边界基础上更注重推进监管制度体系的落地实施;在洞察国际动向基础上更注重总结提炼中式数据流动治理方案.在此基础上,建议自贸区(港)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可围绕5个核心抓手展开:协助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平稳落地、先行探索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机制、优化符合贸易情境的标准合同、推动数据出境评判标准透明化以及便捷处理同主体同类数据高频出境.
当前,数字贸易发展如火如荼,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博弈也日趋激烈.以DEPA为代表的"新式"数字贸易规则旨在解决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进步性.中国作为RCEP的成员,现正式申请加入DEPA.整体上看,DEPA在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的"广度"和"深度"上均超越了 RCEP.与RCEP相比,DEPA引入了"新兴数字技术""数字身份""数据创新""数字包容"等新议题,还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存储"及"数字产品相关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化.中国在与DEPA对接时,应重点关注和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存储""数字产品相关规则""数字贸易便利化""新兴趋势和技术相关规则""数据创新与数据公开""中小企业及数据包容"等六个方面规则所带来的挑战,理性务实地提升我国的数字贸易治理水平.
文章基于2014~2018年31个代表性出口国的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表明:(1)贸易双方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阻碍出口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扩张,且出口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所带来的抑制作用更强.(2)深入分析发现,出口国通过改善和提升其网络安全建设能力、数据安全技术使用强度、互联网普及率、ICT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可降低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该国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抑制作用.(3)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因出口国或进口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及贸易部门结构而异.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制度完善及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RCEP与CPTPP框架下我国均面临着要基于负面清单同时对"外资准入"和"跨境服贸"做出开放承诺的现实压力.作为国内唯一已实现用两份负面清单来分别管理"外资准入"和"跨境服贸"对外开放的自贸区(港),海南在负面清单相关的制度创新方面更具基础和优势.海南可以率先依据国际惯例与规则对现存两份负面清单从格式架构和内容要件上进行调整完善并尝试将两单合一,并在此基础上补充水平适用的不符措施和根据海南实践进行调整修订,最终实现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整合版负面清单做出相关的对外开放承诺.
在数字服务已深刻融入制造业的情形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对制造业产出服务化水平的影响变得不容忽视.基于2014-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考察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制造业产出服务化水平的影响,结果发现: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通过抑制企业研发创新、削弱数字服务对低技能劳动要素的替代效应和增加交易成本的方式抑制产出服务化水平;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处于非成长期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地区的企业产出服务化水平抑制作用更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制造业企业产出服务化水平的影响具有地区异质性.
数字服务已经广泛且深刻地融入传统制造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本文基于2005-2018年42个经济体17个制造业行业数据,就经济体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对其制造业服务化水平的影响展开经验研究.结果发现,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可通过"配置效应""研发创新效应"和"低技能劳动要素替代效应"显著促进制造业服务化水平的提升,并且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对制造业服务化水平有显著的正向空间溢出效应.分样本回归可得,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对提升制造业行业专业服务化、通信服务化和金融服务化水平均有促进作用;与高收入国家相比,中低收入国家的数字服务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制造业服务化水平提升作用更加显著.制造业行业所处价值链位置越高,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对该行业服务化水平的促进作用越大.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当前WTO多边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存在缺失,使得数字贸易治理呈现出区域化趋势.为探究亚太地区数字贸易治理前景,预判亚太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治理的可能路径,基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采用文献分析、规则文本对比、逻辑推演等研究方法,对亚太地区数字贸易治理的议题广度和深度、谈判模式、模块特征、关注焦点及竞争格局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判.研究认为,未来亚太数字贸易治理主要呈现以下趋向:数字贸易治理将涵盖更多新兴技术领域,传统议题也会趋于更高标准;专门协定的高效率将驱使数字贸易议题逐渐与传统议题相剥离,协定的框架形式也将采取开放、灵活、包容的"主题模块"形式.数字包容性发展、数字便利化等议题将是亚太数字贸易治理的焦点议题;亚太数字贸易治理的大国博弈将以中美两国为中心,中小经济体也会以"联合抱团"来争取某些议题的话语权.
拜登政府近期表示会推出亚太数字贸易协定以重回亚太数字贸易治理引领者地位.文章认为拜登政府很可能会借"壳"新加坡主导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来推出该协定,其内容应是"美式"及"新式"数字贸易治理理念融合、取舍、升华及博弈后的产物.该协定将对中国带来以下挑战:一是中国会面临雄心水平较高的"美式"规则本身的挑战;二是中国有被排除在美新引领的亚太数字贸易便利化生态系统之外的风险;三是拜登政府将利用协定号召亚太成员加强新兴技术领域的合作,若被排除在外,中国的新兴技术发展会受到负面影响;四是该协定会注重促进中小企业的数字合作,中国的中小企业在与协定成员方的中小企业竞争时会处于不利境地.文章最后对该协定推出的前景进行了预测.
数字知识产权规则是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基于扩展的引力模型,运用2014~2018年的双边数字贸易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的数字贸易效应.文章首先使用LSDV法估计静态面板模型,结果显示签订含有数字知识产权条款的RTAs能有效促进缔约方的数字贸易出口;若进口方模仿威胁较强,则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能够促进对其数字贸易出口.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使用系统GMM方法估计动态面板模型,进一步验证了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能够促进缔约方数字贸易出口.文章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分别针对出口经济体、行业和细分规则进行了异质性分析.文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谈判的建议.
根据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出台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采用计量方法对全球44个国家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与其数字服务进口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并从多个视角对其展开异质性分析.研究表明:一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制越严苛,越不利于该国对数字服务的进口;信息与通信技术发展水平能调节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对数字服务进口的影响:使用加密技术的服务器可减少该限制性政策对数字服务进口的阻碍作用;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的贸易效应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
基于欧洲政治经济研究中心(ECIPE)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针对44个国家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与该国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的相关性进行经验研究.结果表明:一国采取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会来抑制该国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发展中经济体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对其出口技术复杂度的负面影响更显著;与其他部门相比,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对金融服务和研究、开发服务等部门的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抑制效果更加明显.
通过分析拜登总统的党派属性及其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一系列举措,本文认为拜登政府的数字贸易治理政策趋向将呈现出四点特征:第一,更注重美国高科技发展,除加大高新科技的研发投入外,还会通过"构建国家知识产权规则联盟"和"有选择松动技术出口管制"来捍卫高科技产业利益.我国在顶尖科技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承受更大压力.第二,积极缔结《美英自由贸易协定》推动"美式模板"演进升级,打造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黄金标准,其中的金融科技沙盒创新计划和新兴技术行业标准设定会给中国带来压力.第三,将借助《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之壳重返亚太数字贸易治理的引领者地位,我国在亚太的数字贸易治理影响力将受到抑制.第四,务实推进WTO数字贸易谈判,弥合与欧盟在数字服务税、跨境隐私保护等问题上的间隙,"数字贸易治理地缘政治竞争"和"数字产品及服务对华准入"会成为中美对抗焦点.据此,本文提出四点对策建议:提升我国在顶级技术上的自主研发能力;积极开展数字贸易治理合作和制度协调,部分理性对接"美式模板";理性深入开放国内数字服务市场;强化我国在亚太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影响力.
基于中国国情和发展诉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是一个有效路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进度和现状可知,目前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着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不健全、数据出境管制办法缺乏弹性、数据跨境传输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操作难及数据主权争议等难题.建议从设置灵活的数据出境路径、强化信息技术研发应用能力、加快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进度、确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和扩大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应对当前的难点和问题,助力中国早日实现与他国的数据跨境安全流动.
本文对全球45个经济体采取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的贸易效应及其异质性展开经验研究.结果发现,经济体实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会对其数字服务进、出口均产生抑制作用,且对出口的抑制作用比进口更加显著.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对数字服务出口及贸易总额的抑制作用会随该经济体网络发展完备程度的提高而减弱.若经济体能营造好的"网络发展软环境"(支持商业创新且对创新业态实施理性监管),其数字贸易主体会更有能力逾越数字贸易壁垒.跟农村相比,城市贸易主体因对信息通信技术设备的访问和应用水平更高,更有可能突破相关限制从而削弱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的出口抑制作用.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为减少甚至纠正过于严厉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可能带来的贸易抑制甚至扭曲效应,经济体有必要设定适当的贸易管制水平,并搭配提升网络发展完备水平的相关举措.经济体在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相关技术应用能力时,要注意缩小和弥合城乡差距,以帮助农村地区克服相关壁垒,更多地受益于数字服务贸易.
自美国特朗普政府至拜登政府,中美科技竞争愈演愈烈.总体来看,中美科技竞争的主要对象在于争夺数字技术权力.作为一种将引领智能工业革命、重塑世界格局的新技术,数字技术以其更迭周期短、扩散效率高、影响范围广等特征正在改变权力的本质和国际分配格局.为探究中美数字技术权力竞争背后的理论逻辑,文章将数字技术权力解构为三个要素(实力基础、使用意愿和转化能力)以及三种类型(物质性数字技术权力、制度性数字技术权力和观念性数字技术权力),基于这一框架,文章对中美数字技术权力竞争做出了理论阐释.在中美科技博弈的大背景下,中美数字技术权力竞争已对现有国际产业分工与国际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数字技术权力本身具有稀缺性、等级性、周期性等特征,中美对于数字技术权力的激烈争夺在未来并不会停止,在数字技术的应用规制与监管方面也存在合作的可能性.中国在务实提高 自身数字技术实力的同时,需避免与美国在竞争中滑向"修昔底德陷阱".
近年,OECD框架下的数字服务税谈判进展缓慢.OECD数字服务税谈判的博弈双方主要是美欧,在对数字服务税治理问题上的美欧分歧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拜登执政后OECD数字服务税谈判前景做出研判:在数字服务税课征原则上,拜登政府会接受以"显著数字存在"作为"常设机构"的补充;关于征税基础认定,拜登政府会做出适度妥协,尝试承认"用户参与"对于"价值创造"的重要性;但为捍卫美国企业利益,拜登政府会以尽可能压低数字服务税的实际税率作为谈判底线和目标.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需要充分考虑国情以及内外部宏观环境,审慎定夺.
数字服务是制造业中间服务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对2014~2015年46个经济体出台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对制造业服务化水平的影响展开经验研究.研究发现,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会显著抑制制造业服务化水平的提升,其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措施带来的抑制作用最明显.与专业服务和通信服务比较而言,贸易限制性措施对制造业金融服务化水平的抑制作用更显著.发达经济体以及网络发展水平高的经济体出台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对制造业服务化水平提升的阻碍作用会更显著.特别地,中国采取的数字贸易限制性措施也会对制造业服务化进程产生抑制作用,且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举措的抑制作用最大.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文章认为经济体在追求产业安全等目标需要出台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时,有必要保持适度的限制水平以求在实现其他政策目标时不过度抑制制造业服务化水平.与其他细分类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比较而言,经济体在设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数字服务限制性措施时必须更谨慎.经济体在对数字服务贸易实施限制时有必要搭配提升网络发展水平及其他的金融支持政策,以弥补或降低贸易限制措施对制造业服务化水平带来的抑制效应.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在数据流动问题上,出于维护本国网络空间安全的考虑,俄罗斯制定了世界上最为严密的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在对俄罗斯出台的与贸易相关的数据流动限制措施类别和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俄罗斯的数据流动限制措施具有3个典型特征:一是数据输出规则针对"白名单"和"黑名单"对象做出鲜明区分;二是设置严密的互联网准入和监管措施;三是实施严格甚至激进的数据本地化政策。最后根据俄罗斯的相关实践给出了对中国实施数据流动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议:推进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分类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数据流动限制;保持网络空间自主可控,非敏感领域适当放宽互联网准入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产业优势,降低数据本地化带来的额外成本。</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