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作为与政府治理最为密切的行政法领域受到了来自数字技术的前所未有的冲击,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更是在这一冲击中迎来了新发展.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冲击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就有必要结合数字技术对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再阐释,同时新型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运而生,这就有必要对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数字法治政府视域下的新发展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以适应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完善.
学界对应受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争论旷日持久,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学理纠纷方兴未艾,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的讨论更是理论界一大分歧所在.新《行政处罚法》确立责任主义原则的立法安排大致可行,同时,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的确定还有进一步细化余地.以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为基础,结合立法本意和法律适用实践,过失违法是行政违法的基础状态,基于行政效率及证明难度等考量,过失的认定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故意违法的认定应当更加谨慎,由主张肯定性事实的行政机关积极举证;就某些需要法律严格保护的领域,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应予肯定和确认.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作为行政违法的阻却事由,也应在立法中得到贯彻.
诉讼请求是否精确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向法院提出被告行政机关的履职内容、期限、方式.同时需要区分请求确认违法、履行职责以及撤销行政行为的应用场景,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准确诉求.必要时,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可以突破"一案一诉"限制,但必须与检察机关的诉前建议保持一致.
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应从其有无监督管理职责、有无具体履职手段和是否穷尽履职手段三个方面来审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同于普通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职责,而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对外管理职责,也包括对内监督职责等.行政机关的履职手段既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纠正违法、征收税费等执法性措施,也包括检查报告、转交、代为修复等事实性手段.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重点从其主观上是否有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穷尽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职手段进行审查,而不能简单将公共利益是否脱离受损状态的结果作为判断依据.
社会捐赠是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师资培养、校园建设、科研创新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资金补充作用.在社会捐赠实践中,因缺乏规范的运营模式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在接受捐赠主体资格、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法律瑕疵.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高等学校应以法律优先、目的正当、公开透明、民主监督为基本法治遵循,通过强化程序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化解接受社会捐赠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的关键在于兼顾审批制度中"放"的实践要求和实现有效监管,根据"放管服"改革的内涵和价值对中外合作办学制度进行价值引导,强调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以及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为实现有效监管,需要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链条,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同时,应凸显政府服务职能,审批放权与保证监管质量齐头并进;调动社会力量,重视市场作用的发挥,培育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必要时设立专门机关全权负责,明确授权,以便更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法的重要原则由来已久,但该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根据美国宪法上正当程序的要求,禁止行政机关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溯及既往的规则.从美国的司法实践看,允许行政机关在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制定溯及既往的行政规则.甚至,有时在国会授权不甚明确的情况下也允许行政规则的溯及既往.行政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行政规则不能损害公众的重要权利,且必须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同时,非立法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不受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效率为主要立法目的 ,除发挥对应急主体的控权功能外,其主要为应急主体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设定连贯的行为指引.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相互衔接,实现法律之间的贯通一致,要求立法主体明确各类法律的立法定位和立法内容.还应当避免重复立法、完善空白立法、防止法律冲突.
2021年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发布,其中第四十九条为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实施从重从快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对该条内容和结构的规范分析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的体系性考察,应当明确:该条仅适用能够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该条中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仅指应急处置措施,有应急管理法律、应急处置通告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救助性、限制性、保护性和保障性等4种应急处置措施;该条的"快速"处罚要求行政机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运用简便迅捷的方式,缩短案件办理时间;"从重"处罚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与其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
诉源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方式,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在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的建构应当遵循“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基本理念,并实现各种治理路径的有效衔接、各类治理主体的高效协调.在源头预防维度,应建立与行政争议形成原因类型化相适应的预防机制,完善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司法行政协作机制等多元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以及时消除潜在的行政争议;在非诉化解维度,应完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重构信访体制;在法院裁判维度,应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合理利用调解与协调和解方式,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以及坚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确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在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实践中,针对集体土地的"协议征收"广泛存在,但这种活动始终处在法外运行的状态中.简单地将这种混合了"市场自由交易"和"强制征收"等要素的土地管理实践认定为违法或将其合法化都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要实现法律对集体土地协议征收活动的有效规制,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范进行体系化解释,排除此类实践中的不合理因素,并将其中的合理因素分门别类地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协议购买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益征收"等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中,从而确保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践真正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之内.
目的:探讨超声内镜联合血清糖链抗原199(CA199)、Pleiotrophin(PTN)、结肠癌特异性抗原-2(CCSA-2)水平检测在结肠癌患者诊断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2016年03月至2019年03月我院178例疑似结肠癌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均进行超声内镜检查、血清CA199、PTN、CCSA-2水平检测.以病理检查作为金标准,对比超声内镜、血清CA199、PTN、CCSA-2单一及联合诊断敏感度、特异度及准确度.结果:病理检查证实,178例疑似结肠癌患者中,恶性124例,良性54例.恶性患者血清CA199、PTN、CCSA-2水平高于良性患者(P<0.05);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血清CA199(OR=2.732)、PTN(OR=2.570)、CCSA-2(OR=2.844)为结肠癌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P<0.05);超声内镜联合血清CA199、PTN、CCSA-2水平诊断敏感度、准确度高于单一检查,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超声内镜联合血清CA199、PTN、CCSA-2水平诊断特异度与单一检查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血清CA199、PTN、CCSA-2水平在结肠癌组织中呈高表达,是结肠癌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联合超声内镜应用于结肠癌诊断中可显著提高诊断敏感度、准确度,可为临床诊断、病情评估、采取治疗措施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提起刑事公诉的职权来源、运作机制和价值追求一致,其法律身份都应当定位为公诉人.基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是开放的,被监督对象对检察建议有如期回复的义务,同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权和抗诉权.
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近年来在教育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推动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引进了诸多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另一方面,为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在取得诸多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不高、办学理念模糊、教学管理过于宽松以及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等问题.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对于下一步有的放矢的改革法律规制的调整和项目实施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急处置措施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实施不仅应当具有高效性,还应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应急处置措施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紧急权力而实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又可分为救治措施、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应急处置措施还需受到合理性原则的规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不仅要考虑相关因素,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
应急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但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紧急性,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又与其他征用有所不同.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有所缺失,对应急征用的专门规定更是极为匮乏,因而应急征用制度中目前存在应急征用主体的规定与现实状况不符合、应急征用的法定程序不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不完善等问题.相关法律需要对应急征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在应急征用主体方面,应赋予应急管理部、其他应急管理机关及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应急力量以必要的应急征用权;在应急征用程序方面,应对应急征用决定的作出、告知被征用人相关事项、对被征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财产的归还、补偿金额的确定及补偿给付等必要程序作出完善的规定;在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方面,应明确公平补偿与结合被征用人实际需要进行补偿的原则.
目的 评估小剂量长周期泼尼松对大面积(≥3/4环周)内镜黏膜下剥离术(ESD)术后食管狭窄的疗效及安全性.方法 回顾性分析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治的食管ESD术后创面≥3/4周径的92例患者的临床资料,分为对照组(A组)、常规剂量组(B组)、改良剂量组(C组).A组ESD术后接受常规治疗.B组ESD术后第3天开始口服泼尼松,30 mg·d-1,逐渐减量(第1~8周用量分别为30、30、25、25、20、15、10、5 mg·d-1)后停药.C组ESD术后第3天开始口服泼尼松,30 mg·d-1,每3周减5 mg(第1~18周用量分别为30、30、30、25、25、25、20、20、20、15、15、15、10、10、10、5、5、5 mg·d-1)后停药.结果 3组在年龄、性别、病变部位、长度、周径、深度、术后病理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C组的狭窄发生率(19.4%)低于A组(84.6%)和B组(51.4%)(均P<0.01).C组探条扩张次数[4(3~5)次]少于A组[9(7~10)次]和B组[6(4~7)次](均P<0.01).C组首次出现狭窄的时间[(28.6±6.7)d]长于A组[(15.3±4.8)d]和B组[(23.9±7.0)d](均P<0.01).B组(8.6%)和C组(16.1%)可能与激素相关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改良剂量泼尼松能够降低ESD术后食管狭窄率,减少探条扩张次数,延长首次出现狭窄时间且安全性好.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历史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因素,长期以来对违法建筑问题并未太过于重视.此外,由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居住条件较差和追求经济利益等因素,种种原因叠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愈演愈烈,违法建筑数量大幅度增加.从法律上来看,违法建筑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建筑管制之公法,从而被公法否定评价.但是从私法角度来看,违法建筑不仅是一种事实上的财产,还是一种私法上的物,需要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而违法建筑的转让、租赁、抵押及损害赔偿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产属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其应急法律机制显现出诸多弊端.当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在法定权限过小、某些职责与其定位不相匹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机制不科学、法定职责履行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更有效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应当重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体制、扩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急权限、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急能力,对应急法律机制进行完善.
目的 探讨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在儿童胆胰疾病中的应用价值.方法 回顾性分析2013年1月至2019年8月因胆胰疾病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ERCP诊治的共33例14岁以下患儿的临床资料.针对其病因、治疗方法、诊治结果及并发症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33例患儿共接受40次ERCP诊疗操作,操作成功率为90.00%(36/40).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为22.50%(9/40),包括高淀粉酶血症4例(10.00%)、术后胰腺炎3例(7.50%)、腹痛1例(2.50%)、术后出血1例(2.50%).结论 ERCP对于具备适应证的胆胰疾病患儿是一种安全有效的诊疗手段.